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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肥料登记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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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浙江省肥料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2001年11月15日浙农专(2000)182号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肥料产品登记管理,保证产品质量和使用效果,杜绝假冒伪劣肥料产品进入农业生产领域,促进农业生产发展,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健康,维护肥料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农业厅负责全省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以提供植物养分为主用于农业的下列肥料产品,均须向浙江省农业厅办理登记手续。
(一) 复混肥料产品,即指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含量的肥料,由化学方法和/或物理加工制成。
(二) 配方肥料产品(不含叶面肥)即指利用测土配方技术,根据不同作物的营养需要、土壤养分含量及供肥特点,以各种单质化肥为原料,有针对性地添加适量中、微量元素或特定有机肥料,采取掺混或造粒工艺加工而成,并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地域性的专用肥料。
(三) 精制有机肥产品,即指经工厂化生产的不含特定肥料效应微生物的商品化有机肥料。
(四) 床土调酸剂类产品,即指在职农作物育苗期,用于调节苗床土酸度(或pH值)的制剂。
属于前款四类肥料产品,已经外省(市、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需进入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和使用的,生产企业均须向浙江省农业厅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条依据农业部和本办法规定应当登记或者备案的肥料产品,未经登记或备案的,不得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使用和广告宣传。
第五条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两个阶段:
(一) 临时登记:经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
(二) 正式登记: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后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第六条几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企业均可提出登记申请。
第七条申请临时登记须提供下列资料、样品:
(一)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生产企业注册证明文件。
(二) 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资料,包括人员组成、技术力量、生产规模等。
(三) 产品执行标准和产品标签或者使用说明书。
(四) 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产品执行标准的肥料产品,提供初步肥料效应试验资料。
(五) 经浙江省农业厅登记承办机构或委托单位抽取的不同批次的肥料样品。
申请正式登记的,除提供前款资料外,不需要提供肥效试验报告和必要的卫生、环保安全鉴定报告。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的肥料产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一)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
(二) 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
(三) 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的产品。
第九条肥料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符合登记条件的肥料生产企业持有第七条要求的有关资料,提出登记申请,浙江省农业厅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受理,并派出验收人员对生产设备、工艺流程、化验设备等进行实地考核,检验分析两个批次的样品。考核合格并交省肥料产品登记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定后,由浙江省农业厅审批、发放临时登记证,并进行公告。
条例GB15063-94标准的单纯型复混肥料产品,直接审批、发放登记证。
(二) 产品在临时登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