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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合同模板 10 篇
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加的社会,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 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开不必要的争端。那么大家知道 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供用电合同 10 篇, 仅供参考,期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供用电合同 篇 1
供电方:,简称甲方用电方:,简称乙方
为明确供、用双方在电力供给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供给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章》,经甲、乙双方协商全都,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乙方用电地址:。
用电类别:,用电容量鷎w〔a〕。二、供电方式:
甲方从线路 配电变压器以 相伏电压向乙方供电。三、供配电设施产权划分及维护治理:
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供配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处, 属于乙方。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甲方,由甲方负责运行维护治理;分界 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乙方,由乙方负责运行维护治理。
四、用电计量
1、依据乙方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甲方向乙方计算电量的依据。
2、乙方安装的计量装置为型安培电能表 只和 型安培电能表只, 电流互感器 /5 只,该电能表及互感器经法定计量单位检定合格。
3、按国家计量法规的规定,乙方计量装置应一律强制性周期检定, 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并付检定费用。
五、电费收取:
1、甲方按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和有治理权的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定期向乙方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 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工程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执行。
2、甲方按每月 7-10 日抄表,次月 1-5 日向乙方收取电费。
3、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凭电费发票到甲方查实,如确属
有误,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六、商定事项及违约责任:
1、乙方假设对甲方执行电价、收费标准有质疑时,可向价格治理部门投诉,假设确属甲方执行标准有误,由甲方予以订正。
2、甲方可不定期对乙方的用电状况进展检查,用电方应予协作.
3、安装在乙方的用电计量装置治理权属甲方,乙方不能私自迁移、拆装、锁封。乙方假设对计量装置的计量有质疑时,可到法定计量单位
检定校验。
4、乙方应在供电方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如用电方不能按期完清电费,供电方在商定用电方交费期的最终一日的次日上午 10 时为中止供电时间,无须另行通知。
5、乙方不能按期足额向甲方交清电费的,应担当电费滞纳的电费违约金,电费违约金按《供电营业规章》第九十八条相关规定计算。 乙方假设无正值理由拒交电费及电费违约金,甲方有权中止供电。
6、严禁窃电和违章用电。乙方假设有窃电及违章用电行为时,甲方有权按供用电治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展处理,直至中止供电。
7、乙方有自备电源时应实行牢靠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与电网闭锁, 不得向甲方电网倒送电源,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担忧全后果全部由乙
方自行负责。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电力法》、《电力供给与使用条例》、
《供电营业规章》相关条款办理。
八、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满后双方假设无争议, 可连续有效。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代表签字有效。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供用电合同 篇 2
供电方:,简称甲方用电方:,简称乙方
为明确供、用双方在电力供给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供给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章》,经甲、乙双方协商全都,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乙方用电地址:。
用电类别:,用电容量鷎w〔a〕。二:供电方式:
甲方从线路 配电变压器以 相伏电压向乙方供电。
三:供配电设施产权划分及维护治理:
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供配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处, 属于乙方。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甲方,由甲方负责运行维护治理;分界 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乙方,由乙方负责运行维护治理。
四:用电计量
依据乙方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甲方向乙方计算电量的依据。
乙方安装的计量装置为型安培电能表 只和 型安培电能表只,电流互感器 /5 只,该电能表及互感器经法定计量单位检定合格。
按国家计量法规的规定,乙方计量装置应一律强制性周期检定, 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并付检定费用。
五:电费收取:
甲方按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和有治理权的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
电价,定期向乙方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工程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执行。
甲方按每月 7-10 日抄表,次月 1-5 日向乙方收取电费。
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
电
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凭电费发票到甲方查实,如确
属有误,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
六:商定事项及违约责任:
乙方假设对甲方执行电价、收费标准有质疑时,可向价格治理部门投
诉,假设确属甲方执行标准有误,由甲方予以订正。
甲方可不定期对乙方的用电状况进展检查,用电方应予协作
安装在乙方的用电计量装置治理权属甲方,乙方不能私自迁移、
拆
装、锁封。乙方假设对计量装置的计量有质疑时,可到法定计量单
位检定校验。
乙方应在供电方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如用电方不能按期完
清电费,供电方在商定用电方交费期的最终一日的次日上午 10 时为中止供电时间,无须另行通知。
乙方不能按期足额向甲方交清电费的,应担当电费滞纳的电费违约
金,电费违约金按《供电营业规章》第九十八条相关规定计算。乙方假设无正值理由拒交电费及电费违约金,甲方有权中止供电。
严禁窃电和违章用电。乙方假设有窃电及违章用电行为时,甲方有权
按供用电治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展处理,直至中止供电。
乙方有自备电源时应实行牢靠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与电网闭锁,
不
得向甲方电网倒送电源,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担忧全后果全部由
乙方自行负责。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电力法》、《电力供给与使用条例》、
《供电营业规章》相关条款办理。
八: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满后双方假设无争议, 可连续有效。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代表签字有效。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供用电合同 篇 3
供电单位(简称供电方): 地址: 邮码: :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用电单位(简称用电方): 地址: 邮码: :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 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依据《全国供用电规章》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受电地点、受电电压、:
受电电压: 千伏 线三相沟通 千伏。(其中,35 千伏及以上供电和对电压质量有特别要求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
±5%;10 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和低压电力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7%;低压照明用电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 10%。电网容量在 300 万千瓦及以上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 周/秒; 电网容量在 300 万千瓦以下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 周/秒。)
受电容量:三相变流 千伏安,其中 千伏安 台,
千伏 安台,……。
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其次条用电方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用电方装或增加用电,均应向供电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
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供电方为装或增加用电的用电方确定的供电方案,高压的有 效期限为 年,低压的有效期限为 个月,逾期注销。用电方如有特别状况,应准时与供电方协商延长。
用电方装或增加用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方交纳帖费,以分担电力部门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展的输电、变电、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的局部费用。专线供电或用户已列入基建工程的工程,由用户投资建设。
用电方投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电后,其产权归属,按《全国供用电规章》的规定方法确定。
用电方提出削减用电容量,供电方应依据用电方所提的期限, 保存其原容量,保存期最长不得超过 年。在保存期限内恢复用电时,再交付帖费;超过保存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按装、增容手续办理。按变压器容量计算根本电费的用电方,必需停顿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运行,方可认定为暂停用电。自暂停用电期满之日起,无论用电方申请恢复用电与否,都应交付全部根本电费。
用电方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削减用电容量、暂停或停顿用电、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电地址,均应事先由供电方办理手续。
停顿用电时,应将电费结清。
迁移用电地址而引起供电点变更时,址用电按装用电办理。第三条设计、安装、试验与接电
用电方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国家电力部门或
省(或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部门的规定和规程。
高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向供电方供给以下电气装置的设计文件和资料:
(1)电气设计说明; (2)用电负荷分布图;
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
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及容量;
高压设备的一次接线方式和布置;
过高电压保护、继电保护和计量装置的方式。
低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供给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 100 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压用电方还应供给用电功率的计算和无功补偿资料。
用电方供给的设计文件和资料应一式二份,供电方审核提出书面意见后,退还用电方一份据以施工。用电方如转变设计,应将变更方案再交供电方审核。用电方安装竣工后,应向供电方供给高压电气设备试验及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记录,经供电方检查,直至合格。
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用电方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根底上,设计和装置无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准时投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倒送。用电方在供电规定的电网顶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到达以下规定:
高压供电的工业用电和高压供电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用电,功率因数为 以上;
其他 100 千伏安(千瓦)以上用电(包括大、中型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为 以上;
趸售和农业用电,功率因数为 。
用电方在供电前应申请用电指标,并就供电方式、装接容量、用电时间、产权划分、调度、通讯、计量方式和电费计收等项,与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或协议)
供用电合同 篇 4
供电单位〔简称供电方〕: 地址: 邮码: :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用电单位〔简称用电方〕: 地址: 邮码: :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 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依据《全国供用电规章》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受电地点、受电电压、受电容量及限期1。受电地点:
2。受电电压: 千伏 线三相沟通 千伏。〔其中,35 千伏及以上供电和对电压质量有特别要求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
±5%;10 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和低压电力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7%;低压照明用电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 10%。 电网容量在 300 万千瓦及以上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2 周/秒; 电网容量在 300 万千瓦以下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5 周/秒。〕
3。受电容量:三相变流 千伏安,其中 千伏安 台, 千伏 安台,……。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其次条用电方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1。用电方装或增加用电,均应向供电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2。供电方为装或增加用电的用电方确定的供电方案,高压的有效期限为 年,低压的有效期限为 个月,逾期注销。用电方如有特别状况,应准时与供电方协商延长。
3。用电方装或增加用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方交纳帖费,以分担电力部门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展的输电、变电、配电工程 建设或改造的局部费用。专线供电或用户已列入基建工程的工程,由 用户投资建设。
4。用电方投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电后,其产权归属,按《全国供用电规章》的规定方法确定。
5。用电方提出削减用电容量,供电方应依据用电方所提的期限, 保存其原容量,保存期最长不得超过 年。在保存期限内恢复用电时,再交付帖费;超过保存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按装、增容手续 办理。按变压器容量计算根本电费的用电方,必需停顿整台或整组变 压器的运行,方可认定为暂停用电。自暂停用电期满之日起,无论用 电方申请恢复用电与否,都应交付全部根本电费。
6。用电方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削减用电容量、暂停或停顿用电、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电地址,均应事先由供电方办理手续。
停顿用电时,应将电费结清。
迁移用电地址而引起供电点变更时,址用电按装用电办理。第三条设计、安装、试验与接电
1。用电方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国家电力部门或
省〔或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部门的规定和规程。
2。高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向供电方供给以下电气装置的设计文件和资料:
电气设计说明;
用电负荷分布图;
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
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及容量;
高压设备的一次接线方式和布置;
过高电压保护、继电保护和计量装置的方式。
低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供给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 100 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压用电方还应供给用电功率的计算和无功补偿 资料。
用电方供给的设计文件和资料应一式二份,供电方审核提出书面意见后,退还用电方一份据以施工。用电方如转变设计,应将变更方案再交供电方审核。用电方安装竣工后,应向供电方供给高压电气设备试验及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记录,经供电方检查,直至合格。
3。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用电方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根底上,设计和装置无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准时投 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倒送。用电方在供电规定的电网顶峰负荷时 的功率因数应到达以下规定:
高压供电的工业用电和高压供电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用电,功率因数为 0。90 以上;
其他 100 千伏安〔千瓦〕以上用电〔包括大、中型电力排灌
站〕,功率因数为 0。85 以上;
趸售和农业用电,功率因数为 0。80。
4。用电方在供电前应申请用电指标,并就供电方式、装接容量、用电时间、产权划分、调度、通讯、计量方式和电费计收等项,与供 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或协议〕,供电方即可装表接电。
5。用电方的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和整流用电等对供电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有影响者,应实行技术措施消退影响,否则供电方可不 供电。
第四条安全用电
1。供电方供电设施的打算检修、校验和试验工作应统一安排,需要对用电方停电时,35 千伏以上的每年一般不超过一次;10 千伏每年一般不超过三次。打算检修停电应在 7 天前通知用电方。
2。用电方应定期进展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 防止电气设备事故的发生;用电方的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 应马上检修;多路电源供电的用电方应加装连锁装置,并依据双方签 订的协议进展调度操作;装有自备发电机组的应向供电方备案,并应 实行保安措施,防止在电网停电时向电网反送电。
用电方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主要电气设备损坏及因用电方的缘由 引起电网停电等事故时,应马上向供电方报告,并在 天内提出事故分析报告。
3。用电方与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方式,应相互协作,并依据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规程进展整定和检验。由供电方整定、加封的继 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电方规定的继电保护整定值,用电方不 得自行变动。
4。供电方对用电方的安全用电工作催促检查,并乐观帮助有关主管部门及用电方共同做好对用电方电工的技术培训和治理工作,定期 进展安全技术考核。
第五条打算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提出打算用电指标的申请,内容包括:打算期内的生产任务、单位产品电耗定额、需用电量、最高电力负荷、生产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