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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入驻霍林郭勒工业园区企业的治理,更好地效劳入驻企业,把园区建设成为产业布局合理、规划设计标准、环境设施美丽、效劳治理标准的现代化园区, 不断促进园区经济快速、安康进展,依据有关规定,结合园区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霍林郭勒工业园区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依据本方法对入驻企业行使统一规划、统一治理、统一监视权。
第三条 申报与审批治理
〔一〕投资者向园区管委会提出入驻申请,并出具资信 等相关证明和工程资料。
1、投资人状况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工程可行性争论报告;
3、投资人资信证明;
4、工程投资打算及建设打算。
〔二〕园区管委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投资人的状况和工程进展审核,符合入驻条件的由园区管委会审批并报市政府备案。
〔三〕园区管委会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协议中应包
括投资规模、投资方式、建设内容、建设周期及进度、双方 权利义务等事项。
〔四〕协议签订后,园区管委会依据入驻企业所从事的 行业和投资规模,确定工程建设地址和用地面积并帮助入驻 企业办理相关支持性文件及相关证照,一般在企业供给所需 要件后的一个月内办结。
第四条 用地治理
〔一〕园区管委会依据入驻企业投资行业和投资规模, 依据园区的产业规划、产业布局及相关规定核定用地位置及 用地面积。
〔二〕本着节约、集约、合理的用地原则,要求投资者 严格依据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未经批准擅自 转变土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责令交还土地,并进 行惩罚。
〔三〕企业入园合同签订后,必需在3 个月内完成规划设计,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开工建设。如超过合同商定的建设
日期 1 年未开工建设的,国土资源部门有权向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征收土地出让金标准的 20%收取闲置费;满 2 年未开工建设的,国土资源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企业按约 定日期开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建设总面积比例缺乏1/3 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缺乏 25%,且未经批准终止建
设连续满 1 年的,视为土地闲置,国土资源部门向企业征收
土地闲置费。
第五条 规划治理
入驻企业应供给建设工程设计图纸〔包括厂区平面布置 图、厂容厂貌效果图、地下管线布局及接口图等〕,整体设 计要求美观大方,符合园区规划和园区管委会的要求。建设 工程的布局、建筑物设计等由园区管委会依据规划要求进展 审核。审核通过后,企业必需严格依据园区规划要求进展建 设,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必需经园区管委会批准。未 经批准变更的,园区管委会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协调相关 部门予以强制撤除。
第六条 建设治理
〔一〕入驻企业的工程工程建设必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 设计单位供给图纸和技术资料,工程施工单位必需具备相应 资质和施工所需的相关手续。
〔二〕工程建设各方必需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 行业标准,严格履行根本建设程序,依法实行建设工程工程 报建招标制、施工许可制、合同治理制和工程监理制,确保 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三〕工程施工前,必需由园区管委会依据园区规划指 定专业部门放线、验线,合格前方可开工建设。建设过程中 施工单位必需听从园区管委会提出的相关要求。
〔四〕工程施工过程中,入驻企业要合理调配资金进度,
确保建设资金准时足额到位,满足建设需要。同时,依据国 家有关规定,必需准时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确保农 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严格做到不拖不欠。
〔五〕入驻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需改建和扩建的,必 须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评审批准后,按程序办理相关 手续并实施改扩建工程。
〔六〕入驻企业建设期间,每月需向园区管委会报送项 目建设进度状况。
第七条 生产经营治理
〔一〕入驻企业必需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入驻企业必需建立标准的财务治理制度,并按规 定报送会计报表和企业年检报告,准时、照实上报生产经营 中产品产量、产值、销售收入、纳税额、进出口额、从业人 员等经济指标,依法纳税。
〔三〕入驻企业歇业、停业或复工,必需提前 10 天
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劳动保障治理
〔一〕入驻企业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有权自行 确定机构设置、员工编制、工资和嘉奖制度,自行聘用、录 用或辞退员工。
〔二〕入驻企业用工由园区管委会依据企业要求与就业部门、人才沟通中心、技术院校协调办理。
〔三〕入驻企业聘请职工必需按国家有关规定与聘用者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需由劳动部门鉴证。合同双方 必需依法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
〔四〕入驻企业必需保障员工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按规定为员工办理各类社会保险,保证员工在文明、安全、卫生的条件下进展生产和工作。同时, 要承受相关部门的监视。
〔五〕入驻企业应依法成立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 益。
第九条 社会事务治理
〔一〕入驻企业的综合治理、信访、消防、安全生产、 打算生育、劳动者权益保障、卫生防疫、职业病防治等社会 事务由园区管委会协调各部门统一治理和考评。
〔二〕入驻企业的各项社会事务,必需按有关规定落实 机构、人员、经费,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确保 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创立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第十条 根底设施治理
〔一〕入驻园区企业统一使用园区内的水、电、暖、通 讯、道路等资源及公用设施,不得擅拘束厂区内外打井、铺
设供水管道、架设输配电线路、修建交通便道及建设其它任
何设施。如生产需要确需建设,必需经园区管委会批准,并 严格按园区规划和园区管委会的要求进展建设。建成后,厂 区外的设施由园区管委会统一治理,不得随便损坏、撤除。
〔二〕入驻企业对工业园区内的公共设施和园区整体形象负有保护义务,如有损坏公共设施、破坏园区形象的行为, 园区管委会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展惩罚。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治理
〔一〕入驻企业必需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 度,鼓舞承受先进的环保设施、清洁的生产工艺,保证污染物的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二〕入驻企业对在生产中产生的废弃物要依据资源 化、减量化、再利用的原则进展处理,要在指定地点堆放, 不经允许不得在公共区域堆放任何物品。有毒有害废弃物必 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展严格治理和处置,如有泄露,企业 将担当相关责任。
〔三〕入驻企业要做好环境卫生维护工作,企业要保持
厂区干净,生活垃圾要按规定倒放,不得乱丢、乱放。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治理
〔一〕入驻企业必需制定严格的安全生产治理制度和操 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特种作业工作岗位的员工 必需做到持证上岗。
〔二〕入驻企业必需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明确分管领导,
配备专职安监人员,负责企业日常的安全生产检查、催促和 整改工作。
〔三〕入驻企业要乐观参与园区管委会和安监部门组织 开展的安全培训,并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工作。
〔四〕入驻企业要建立健全保安组织,对企业消灭的各 类安全生产事故和治安大事,应准时报告园区管委会、安全 生产监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帮助处理。
〔五〕园区管委会在园区内部设立“园区治安办”,确 保企业安全生产。
第十三条 企业文化建设
〔一〕入驻企业要留意企业文化建设,把企业文化建设 工作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
〔二〕入驻企业要把企业文化建设作为推动、提升企业 软实力的主要途径。
〔三〕园区管委会催促入驻企业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 责出台园区企业文化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资产治理
〔一〕园区内全部国有资产和根底设施由园区管委会统 一治理、统一调度使用。
〔二〕企业资产由各企业自主治理,并按规划设计要求,
对厂区范围内的水、电、路、绿化等根底设施进展建设和管 理。
〔三〕入驻企业转让或对外租赁自有资产时,需向
园区管委会报告备案,否则相关部门不予办理资产过户等手续。
〔四〕园区内根底设施建设、维护、保洁、绿化管护等 内业工作由园区管委会负责。
第十五条 效劳与保护
〔一〕园区管委会对入驻企业实行封闭运行治理,除司 法机关处理紧急事务和环保安监例行检查外,其它任何单位 不得擅自进入园区企业进展检查、收费、罚款。职能部门确 需到入驻企业进展公务活动的,必需与园区管委会取得联系。
〔二〕企业在入驻和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办理的相关手
续由园区管委会全程帮助办理,限时办结。
〔三〕制止任何单位向入驻企业拉赞助、乱罚款、乱收 费、乱摊派、乱集资。
第十六条 无绩效退出制度
〔一〕入驻企业按园区协议商定,满2 年仍未开工建设的,责令其退出园区,收回土地,所建建〔构〕筑物不予补
偿。
〔二〕入驻企业按可研报告商定的投产日期未能投产
的,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应向园区管委会书面说明状况,申请延期;超过商定时间 1 年以上未投产的,责令其退出园区, 收回土地,所建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三〕擅自转变土地使用用途,责令其退出园区,收回 土地,所建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四〕投资强度达不到规定标准,建设期满后实际投
资额达不到总额 50%的,责令其退出园区,收回土地, 所建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五〕入驻企业投产达效后,需准时足额缴纳各项税收, 否则园区管委会将收回企业享受的入园优待政策。
第十七条 优待政策
工业园区入驻企业优待政策参照《霍林郭勒市招商引资 优待政策》执行。对于优待政策未予规定,企业对政府或园 区有要求的,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另行议定。
第十八条 本方法煤化工园区和中小企业创业园区参
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方法由霍林郭勒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其次十条 原有规定与本方法冲突时,以本方法为准。
本方法未规定事项,按其他规定执行。二十一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