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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时间:2025-2-16 14:57:00 来源:中国应用技术网
2025 年 1 月 1 日,《著作权质权登记方法》〔下称《登记方法》〕开头施行。《登记方法》进一步完善了著作权质押制度,对促进著作权的商品化,推动版权产业进展将发挥重要作用。本报特邀请学问产权专家对《登记方法》进展解读,以飨读者。
标准著作权出质行为
相关规定:
《登记方法》第一条:为标准著作权出质行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著作权交易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专家解读:
曹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问产权争论中心常务副主任、教授
国家版权局于 1996 年 9 月 23 日公布的《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方法》〔下称《合同登记方法》〕是针对“著作权质押合同”而言的登记方法,不是针对“著作权质权”而言的登记方法。《合同登记方法》明显已经与物权法其次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和著作权法其次十六条的规定不相适应了。物权法其次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和著作权法其次十六条是关于“著作权质权”的规定,假设著作权行政治理部门仍旧只是对“著作权质押合同”进展登记,而不是对“著作权质权”进展登记,那么, 这样的登记不能满足法律的要求。
具而言之方法》所标准的是“物权性登记”,而《合同登记方法》所进展的是“债权性登记”。“物权性登记”所产生的是物权效力,“债权性登记”所产生的是债权效力。《合同登记方法》不符合物权法和著作权法的要求,为实施物权法和著作权法而制定了《登记方法》。
依据《合同登记方法》进展的登记,实际上只是针对著作权质押合同之效力而进展的登记,对质权没有直接的作用,对质权人的保护不充分。依据《登记方法》进展的登记,不仅涉及到“著作权质押合同”的合法性和效力问题,更是对质权更为科学和标准地进展保护。
冯晓青 中国政法大学学问产权法争论所教授
《登记方法》对原规定的修订是由多方面因素打算的。从根本上说,其是《合同登记方法》实施阅历的总结,也是对我制度予以完善的重要标志。首先是基于统一我方法》是落实担保法关于权利质押的规定而颁发的,但后来我国物权法施行后,对有关规定做出了修改,即著作权质押合同不再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登记则是著作权质权的成立要件。其次,尽管原有规定对著作权质押问题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但随着我国著作权质押活动的推动,在有些方面仍旧显得不够完善,需要加以修改。《登记方法》对原规定的修订无疑是必要的和准时的。
《登记方法》的出台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它完善了我制度。其次,它也是对《国家学问产权战略纲要》规定的“进一步完善版权质押制度”和 2025 年修订著作权法时增加规定“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著作权行政治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的进一步落实。再次,《登记方法》的出台有利于盘活我国著作权资产,促进我国著作权融资,实现著作权资产的保值增值,从而促进我国著作权产业和文化产业的进展。
黄武双 华东政法大学学问产权学院副院长、教授
《合同登记方法》制定于物权法出台之前,它将登记手续作为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规定合同未经登记不生效力。但依照物权法确立的学问产权质押规章, 以著作权等学问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由此,当事人虽然仍应订立书面质押合同,但
法律已经不再要求对合同进展登记而是将登记作为质权的成立要件。因此《合同登记方法》需要随之进展修订。
建立一个完善的学问产权质押法律制度是我方法》的出台不仅细化和完善了我国学问产权质押法律制度, 对于我国法制的完善和统一有着重要意义。而且,以该方法的出台为契机,将可以进一步推动学问产权的商品化,为文化产业开拓出一条更为便捷的融资渠道, 大大便利了权利人进展债务担保和融资。这对于活泼我国市场经济,加快文化产业的进展进程有着重要作用。
设立《著作权质权登记簿》
相关规定:
《登记方法》第五条:著作权质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著作权质权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登记方法》其次十条:登记机构应当设立《著作权质权登记簿》,记载著作权质权登记的相关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
《著作权质权登记证书》的内容应当与《著作权质权登记簿》的内容全都。记载不全都的,除有证据证明《著作权质权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著作权质权登记簿》为准。
专家解读:
曹明
著作权质权登记是一种物权登记。著作权行政治理部门设立质权登记机构办理质权登记,就是依照法律规定对著作权质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办理相应的手续,使之发生相应法律效力。著作权质权登记后,其效力不仅及于著作权质押当事人,而且还能及于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设立《著作权质权登记簿》, 其主要作用就是记载已经办理了著作权质权登记的全部信息,以备核对与查询。其一,对著作权质权人而言,虽然质权人手中持有《著作权质权登记证书》作为其权利证明文件,但是,该证书一旦丧失、毁损或者灭失,可能导致其行使权利的麻烦。由于著作权质权登记机构有《著作权质权登记簿》,质权人可以依据该登记簿的记载,实行相应措施恳求补发登记证书。其二,由于著作权质权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登记簿供一般社会公众查询,使之明确地知道可能对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著作权质押状况,削减不必要的纠纷或者麻烦。
冯晓青
《著作权质权登记簿》的设立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它是针对以往著作权质押登记的缺乏进展的修改和完善。在以往著作权登记实践中,登记证书连同登 记申请表被作为有关的原始信息记载,由于缺乏具体规定,存在信息不统一、内容不完整、公众查询不便的弊端,需要加以修改。其次,《著作权质权登记簿》的设立,统一了著作权质权登记的内容和要求,为社会公众查询和了解供给了标准、标准的格式和信息,有利于明确著作权质押活动的效力,标准著作权质权 登记行为。同时,也便于协调和《著作权质权登记证书》的关系,使公众便捷地了解著作权质权登记的内容。《登记方法》明确规定,《著作权质权登记证书》的内容应当与《著作权质权登记簿》的内容全都。记载不全都的,除有证据证明《著作权质权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著作权质权登记簿》为准。这意味着 在一般状况下《著作权质权登记簿》记载的内容的效力要高于《著作权质权登记证书》,不仅有利于公众的了解,也有利于承受公众的监视。
黄武双
设立《著作权质权登记簿》的做法与在不动产交易中设立不动产登记簿的做法类似,都是为了通过将权利归属和变动的状况公示出来,到达保护交易安全的目的。
依据《合同登记方法》的规定,质押合同登记是将登记申请表和登记证书作为相关信息原始记载。这样做简洁使登记部门把握的信息变得杂乱和不完整, 既不利于内部治理也不利于社会公众查询使用。本次修订承受了建立登记簿的做法,在登记程序中把质权的内容、范围、期限以及将来可能发生的变更、撤销、注销等信息都纳入必需记载于登记簿上的事项。依据《登记方法》的规定,登记机构一方面应当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发放《著作权质权登记证书》,另一方面要建立《著作权质权登记簿》,全面记载质权登记的相关信息。假设两者发生冲突,除有证据证明确有错误外,以《著作权质权登记簿》记载为准。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修订后的方法与目前的做法相比,不仅登记内容的权威性和可信度有了进一步的提高,登记程序的可操作性也大大增加了。这种转变使得登记簿成为了社会公众进展查询的一个更为便捷的途径。更为重要的是,它为著作权质押交易供给了一个值得信任的平台,应当能够起到促进质押交易活动的作用。
评估出质著作权的价值
相关规定:
《登记方法》第六条:申请著作权质权登记的,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著作权质权登记申请表;
〔二〕出质人和质权人的身份证明;
〔三〕主合同和著作权质权合同;
〔四〕托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托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五〕以共有的著作权出质的,提交共有人同意出质的书面文件;
〔六〕出质前授权他人使用的,提交授权合同;
〔七〕出质的著作权经过价值评估的、质权人要求价值评估的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价值评估的,提交有效的价值评估报告;
〔八〕其他需要供给的材料。
提交的文件是外文的,需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专家解读:
曹明
著作权质押是一种担保行为,其目的是为主债权债务进展担保。换而言之,著作权质押就是利用著作权的经济价值而担保另外一种经济利益的实现。因此, 以著作权质押进展担保,首先需要科学地评估出质著作权的经济价值,以确保主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著作权是一个权利束,其中用以出质的财产权有十几种之多。但是,用以出质的著作权到底具有多大的价值,只有通过评估才可能确定。一般状况下,评估著作权的价值需要同时考虑很多因素,包括作品的种类;作品的艺术性、有用性、知名度;作者的知名度;出质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被使用状况等。对著作权价值通常承受的评估方法有本钱法、获利法和市场法。
对著作权价值进展评估的途径主要是:第一,协商评估途径,即由著作权出质人与质权人就出质著作权价值进展协商,以确定著作权的价值。其次,托付无形资产评估机构进展评估。通常状况下,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具有专业评估师,对著作权价值评估需要考虑的因素拿捏得比较准确,做出的评估结果具有参考价值。第三,依据人民法院或者著作权行政治理机构针对出质著作权已经做出的裁判或者裁定的价值标准,进展比照确定。第四,参考出质著作权从前已经出质的价值予以确定。
冯晓青
著作权的价值评估是以肯定的基准日,依据肯定的评估方法对著作权的价值进展的估算和量化。著作权价值评估是促进著作权交易、实现著作权资产的产业化和商品化,增进著作权产业的重要形式,也是著作权质押融资领域的根本手段,其意义和作用是不行无视的。
著作权价值评估可以出于不同的评估目的进展,除了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进展投资、入股,在企业重组、合资、并购等行为,以及涉及著作权侵权损害赔 偿中需要进展价值评估外,这里论及的著作权质押也是需要评估的重要缘由。正是考虑到实践中著作权质押通常需要对著作权的价值进展评估,《登记方法》 第六条规定,出质的著作权经过价值评估的、质权人要求价值评估的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价值评估的,申请人在申请著作权质权登记时提交有效的价值评估报 告。关于对出质著作权进展评估的机构,一般可以优先考虑具有无形资产评估资质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特别是在著作权等学问产权价值评估方面积存了肯定 阅历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这些机构评估包括著作权在内的学问产权的价值,通常承受市场法、本钱法和收益现值法等方法加以评估。基于著作权质押的特定 目的,以收益现值法更加合理。除了无形资产机构评估外,有关专家依据特定作品的市场状况、作品性质、作者知名度、作品著作权保护期限等因素加以评定, 也是可以作为参考的。
黄武双
《登记方法》只是在质权人要求进展或者相关法律法规有所要求的状况下才应当进展著作权的价值评估。由此看来,对出质著作权的价值评估并不是规定的强行性要求。
鉴于我国目前著作权价值评估体系尚不完善,能够进展著作权评估的主要是软件著作权。而其他的作品,例如影视作品、文字作品等的著作权价值评估相关规定尚处于论证阶段。在进展评估的途径方面,目前对出质著作权进展价值评估的方法主要是托付第三方机构,如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以及各省市版权局指定的版权评估机构来进展著作权价值评估的工作。
由于著作权价值评估体系尚不完备,不同的评估方法可能导致著作权价值存在较大差距。因此,进展著作权价值评估的时候,选择一个较为权威且阅历丰富的第三方机构是格外重要的。在托付这类业务之前,应领先向当地的省市版权局了解当地有哪些具有相关资质的版权评估机构,然后从中选择阅历较为丰富的评估机构进展评估。
规定不予登记等情形
相关规定:
《登记方法》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一〕出质人不是著作权人的;
〔二〕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三〕出质著作权的保护期届满的;
〔四〕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
〔五〕出质著作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六〕其他不符合出质条件的。
《登记方法》第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应当撤销质权登记:
〔一〕登记后觉察有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
〔二〕依据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或行政治理机关作出的影响质权效力的生效裁决或行政惩罚打算书应当撤销的;
〔三〕著作权质权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
〔四〕申请人供给虚假文件或者以其他手段骗取著作权质权登记的;
〔五〕其他应当撤销的。
《登记方法》第十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申请注销质权登记: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全都同意注销的;
〔二〕主合同履行完毕的;
〔三〕质权实现的;
〔四〕质权人放弃质权的;
〔五〕其他导致质权消灭的。
专家解读:
曹明
著作权质权登记的主要作用是使著作权质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能够法律效力,并且能够对抗第三人,确保质权人的利益。因此,假设著作权质权不能登记或者撤销登记,或者著作权质押所担保的债务已经履行、质权实现等需要注销的,对著作权质押当事人双方或者登记申请人等将会产生直接的影响。
《登记方法》分别对著作权质权“不予登记”、“应当撤销的登记”以及“应当注销的登记”作出明确规定,可以产生很好的指导作用。第一,对出质人而言,不仅应当以其合法拥有的、受法律保护的著作权出质,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行使著作权,才能保证其主债权债务得以实现;其次,对质权人而言,不仅需要认真核实出质人的资格,著作权状况,还要正确行使其权利并准时行使权利;第三,对申请人而言,在申请著作权质权登记时,应当严格依据《登记方法》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确保质权登记不够顺当完成。第四,对各方而言,著作权质权登记所涉及到的情形有很多,应当依据具体情形,准时办理相应的登记。
冯晓青
上述规定对于出质人、质权人、申请人等具有极强的标准作用和指导作用。首先是使其在开展著作权质押活动前和进展著作权质押整个过程中对有关的著作权质押行为有一个合理的预期和合法的评判标准,使其能够依据《登记方法》调整自己的行为。例如,假设某申请人明知涉案著作权存在著作权权属争议, 依据《登记方法》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不能获得登记,他就可能会中止申请著作权质权登记的行为。又如,当主合同履行完毕后,依据《登记方法》第十八条其次项规定,申请人应当申请注销质权登记。那么他在主合同履行完毕后即会实行申请注销质权登记的行为。上述规定不仅对出质人、质权人、申请人等具有极强的标准作用和指导作用,而且对于著作权质押登记机关依法履行登记职责,对于尚未开展著作权质权登记的潜在出质人、质权人、申请人也具有很好的指引作用。总体上,这些规定可以相互照应,便于著作权质权登记依法进展以及构建内在协调的著作权质权登记制度。
黄武双
依据《登记方法》的规定,著作权质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著作权质权登记簿》时发生效力。著作权质押交易活动的当事人也必需依靠登记簿来了解著作权质权的真实情形。因此,保证登记簿上所记载内容真实无误,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登记方法》一方面规定了不予登记质权、应当撤销质权的情形,旨在答复当事人欲登记和已经登记的内容与真实状况不符时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另一方面,《登记方法》第十八条规定了通过注销登记,当事人可在质权被行使或主合同履行完毕后通过这个程序来涂销登记簿上的质押登记,使著作权恢复到无负担的状态,便于转让或再行质押。
出质人、质权人、申请人等在订立质押合同,申请质权登记和注销活动时,应当对著作权的权属、期限以及质押合同、主合同的期限及合法性等进展审慎的调查,避开发生权利瑕疵或合同订立中的瑕疵导致无法质押或登记被撤销的后果。在符合注销事由时,当事人也应当准时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使登记簿的记载与实际状况尽可能相符,避开对后续交易产生阻碍,或者滋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