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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wz_198622 2015/5/1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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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财政票据管理,在全面执行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的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就我省财政票据管理有关事项予以补充明确。
第二条各级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财政票据管理政策,承担全省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和监督管理,负责省本级财政票据的发放、保管、核销、销毁、监督管理及稽查等工作,并对市县财政部门票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的计划上报、申领、发放和监督管理,负责本级财政票据的发放、保管、核销、销毁及稽查管理工作。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所属县(市、区)财政部门票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财政票据种类包括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结算类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财政票据具体种类确定和调整,以及式样、联次、使用范围等,由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另行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财政票据统一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具体式样及使用,由省财政厅在印制财政票据时严格按规定
执行。
禁止伪造、变造财政票据监制章,禁止在非财政票据上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
第五条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建立票据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对财政票据式样模板、财政票据监制章印模、防伪专用品等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不得将承印的财政票据委托其他企业印制。
财政票据印制完成后,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将印制财政票据所需用品、资料交还委托印制的财政部门,不得自行保留或者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六条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购,首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应当提交申请函、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填写《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并按照领购财政票据的类别提交相关依据。
再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出示《财政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