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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X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本章内容
01.
保险利益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03.
近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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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最大诚信原则
单击此处添加正文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险利益的含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保险利益原则——指投保人投保必须以对标的具有可保利益为要件,否则保险合同无效;或者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
2、保险利益的成立条件
1
必须是
3
确定的或可实现的利益
2
合法的利益
4
经济利益
二、坚持可保利益原则的意义
6
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
使保险区别于赌博
防止道德危险(Moral Hazards)的发生
不允许由于保险而额外受益(如超额保险)
可保利益原则使保险补偿限制在可保利益之内,从而在相当程度上消除了被保险人利用保险获取额外利益,也有效地防止和减少了利用人身保险中为获得高额保险金而进行的谋财害命等道德风险的发生。
01
03
02
7
三、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应用上的区别
(一)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来源
1、现有利益
2、预期利益
3、责任利益
源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拥有的各种权利(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承运权、保管权、抵押权、留置权等)
也称期待利益,是指投保人因对财产拥有现有利益而具有的未来利益。
责任利益就是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对遭受损害者负有的民事赔偿责任,这种民事赔偿责任便构成了负有赔偿责任者的责任利益。
责任利益之所以成为可保利益,一是因为其具有实体载体。如雇主对雇员的职业过程中的意外伤害负有的责任源于雇员的生命价值。二是其具有可测定性并能够确定,雇主对雇员的意外伤害责任,以医疗费用等为基础。
A、保险利益来源不同
(二)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来源
8
人的生命价值,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以货币形式得到表现。如以工资收入创造的价值。由于生命价值的这种特殊性,使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呈现出种种个性特征:
以自己的身体或寿命为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
以他人的身体或寿命为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
“利益主义原则” ——英美等国
“同意主义原则” ——大陆法系,如德国
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或亲属才能充当投保人——日本
“利益和同意相结合的原则” ——如我国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可保利益
9
《婚姻法》规定:……有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死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能力的兄、姊对于未成年的弟、妹具有扶养的义务;等等。
但已成年的兄弟姐妹之间不具有可保利益、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如果并未形成收养关系,就不具有可保利益。
此外,某些人之间,即使没有血缘关系,也不是家庭成员,而事实上已形成扶养关系,也由此产生可保利益。如某些保姆。
①本人;
②配偶、子女、父母;
③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④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具有可保利益的投保人并不能投保任何性质的保险
我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合同无效。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规定限制。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