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仓储安全管理制度
适用范围
本标准包括仓库(库房)储存、装卸和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及要求
本标准适于本公司所有仓库(库房)的安全管理。
定义
本规定所指仓库:原料、辅料、零配件、危险(化学)品、薄片成品和其它物资的仓库。
工作程序和要求
仓库组织管理
仓库安全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仓库保管员应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相关部门对仓库新员工应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仓库保管员每日应对辖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和处理,并做好记录。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仓库作业程序和作业指导书。
物资仓库应建立好危险物品管理台帐、仓库安全交接班记录、安全检查记录。
仓库严禁夜间留宿。
仓库储存管理
仓储工作过程中,坚决杜绝“三违”行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仓储物资应实行定置管理,物品仓储应符合“五距”要求。具备独立防火分区功能的库房,库与库之间的防火门应保持常闭状态。
危险化学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物品入库前应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方准入库。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仓库装卸管理
机动车辆,未经充许,不准进入库区、库房,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如确需搭建时,应经安保法规部批准,作业结束后应立即拆除。
库房内固定的起重设备需要维修时,应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经安保法规部批准后,方可进行。
仓储使用的机械设备(电梯、叉车、抱车等)应有管理和维护保养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并有专人负责日常检查、保养、维护、管理和专人操作使用,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仓库电器管理
仓库的电气装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特殊情况下需要架设临时电气线路应报经安保法规部批准,安保法规部负责监督临时电气线路拆除。
库区、库房内电气线路应按有关规范安装,不得随意铺设电气线路。库房内供电线路应穿金属管,不得使用60W以上白炽灯或其它高温灯具;电气开关应安装在库房外。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特殊情况下须使用,应到安保法规部办理相关手续。
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房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仓库应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仓库的电器设备,应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