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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品牌价值管理量化指标体系.ppt

上传人:yixingmaoj 2018/3/6 文件大小:2.08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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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深圳XX银行出口双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丰富出口贸易融资服务手段,完善我行保理业务产品体系,规范出口双保理业务操作,依据《国际保理业务通用规则》(GRIF)并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口双保理业务,是指出口商在采用赊销(O/A)方式向债务人(进口商)销售货物时,由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共同为出口商提供的一项集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控制及坏账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大陆注册的企业出口贸易业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保理服务。
第四条按国际惯例,出口商按进口保理商要求向进口商发出了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即视为明保理。即我行提供的出口双保理业务类型均为明保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出口保理业务的当事人为以下几方:
1、出口商(供应商),指对所提供的货物出具发票,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出口保理商叙做保理业务的一方。
2、债务人(进口商),指对提供货物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负有付款责任的一方。
3、出口保理商,是指与出口商签订出口保理协议,对出口商所转让的应收账款承做保理业务的一方。本办法中仅指我行。
4、进口保理商,是指对出口商以发票表示的并已转让给出口保理商之应收账款承担担保付款责任的一方。本办法中指与我行签有协议的保理商。
第六条本办法中所引用的术语释义如下:
1、出口保理买方信用额度,是指出口商向我行提出出口保理申请,经进口保理商正式核准,为特定进口商提供信用风险担保的最高限额。出口保理买方信用额度的核准一般分为初步核准和正式核准两个阶段,初步核准的结果不构成对进口保理商的一项有确定约束力的信用承诺,正式核准的结果方构成具有约束力的对特定进口商信用风险担保的最高限额。
2、信用风险,是指买方(债务人)由于自身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的缘故,拒绝付款、拖延付款或无力偿付商务合同债务,使应收账款债权不能完全或部分实现的风险。
3、已核准的应收账款,是指出口商在进口保理商核定的出口保理买方信用额度内向进口商发运货物所产生的,符合进口保理商规定的付款条件的应收账款。
4、出口保理融资,是指我行在进口保理商核准的出口保理买方信用额度内,就已核准的应收账款为出口商提供的融资。
5、坏账担保,是指进口保理商对其核准的应收账款提供100%的付款担保。即只要出口商(供应商)对买方的销售控制在进口保理商核定的出口保理买方信用额度之内,进口保理商就将承担因买方信用所造成的坏账风险。但对因出口商未恰当或未完全履约而引起的纠纷造成的坏账或呆账,进口保理商不负赔偿之责。
6、间接付款,是指对已经转让的应收账款,进口商未通过进口保理商,而是直接将款项支付给出口商的付款。
7、担保付款,是指进口保理商就已核准的应收账款在发生债务人信用风险情况下(即因债务人既未提出争议,又未能于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根据与我行的协议约定向我行所作的垫款支付。
8、争议,是指进口商与出口商之间因商务合同项下相关的货物或发票或其他合同事由造成进口商不接受本协议项下任一笔应收账款项下的货物或发票或对本协议项下任一笔应收账款提出的抗辩、反索、抵销或类似的行为。
9、应收账款反转让是指我行在特定情形下要求出口商回购出口商已转让给我行的应收账款。
10、贸易纠纷:指出口商因未恰当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商务合同义务、或应收账款合法性及/或有效性存有问题而引起的纠纷。
第七条出口双保理业务需申报专项授信额度,并纳入我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第八条总行统一对进口保理商授信并与之签订保理合作协议,负责与国外保理商之间的业务联系与操作;各分行(含珠海支行、总行营业部,下同)负责市场开拓和具体业务的受理和管理。
第二章部门职责与分工
第九条总行公司产品开发部负责制定和完善出口保理业务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总行贸易融资部负责根据业务XX需要,提请进口保理商额度申报需求,并对除金融机构类以外的境外进口保理商授信额度进行申报和管理;负责对境外进口保理商保付额度的使用管理与监控;负责与境外进口保理商之间的日常业务联系及EDI电子平台操作;负责与境外进口保理商间、与分支行间保理融资款项及相关费用的汇划。
第十一条总行金融机构部根据业务部门需求负责对境外金融机构类进口保理商进行授信额度申报和管理。
第十二条总行资产保全部负责对我行与境外进口保理商之间的业务合作协议及我行出口保理业务的相关法律文本提供法律意见。
第十三条总行财务信息与资产负债管理部负责制定出口保理项下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四条各分支行负责出口保理业务的市场开拓及其业务调查、贷后跟踪管理;负责发放出口保理融资;负责出口保理项下的结汇、国际收支申报及会计核算。分行(含总行营业部、珠海支行,下同)国际部(或相关职能部门,下同)负责本行出口保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