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在量刑方面应采取怎么样的
具体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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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形成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量刑方面
的具体运用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解
毒品犯罪量刑中宽严相济
刑事政策的具体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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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在新形势下的继承和发展。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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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从不问
,抗拒从严
,立大功受奖
(一)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基本内容
,胁从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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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恶”是指首要分子和罪行严重、情节恶劣的犯罪分子。对于这样一些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予以追究,但不是一律要判处死刑。
“胁从”则主要是指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
对于“不问”也要用辩证和发展的眼光来看。在战争年代,特别是在解放初期,针对国民党反动势力和残余势力中大量存在被胁迫参加反动组织但是没有造成严重危害的“协从者”,我国采取不予惩处的政策,也即“不问”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当时的“不问”也不是完全不管,还是要对他们进行教育和改造。新中国成立后,实际情况发生了改变,“不问”也就有了新内涵,那就是我国1979年刑法规定的对于被胁迫、诱骗参加共同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比照从犯减轻处罚”
,抗拒从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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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罚理论上,“坦白”是与“自首”分别而论的。
但是这里的刑事政策上的坦白则应该从广义上理解,即“坦白”包括“自首”,也包括虽然自首不成立,但是可以视为坦白的其他情节。
对于坦白的犯罪分子,应当予以从宽处罚。
“抗拒”则是指在确凿的证据面前拒不认罪,拒不改悔。对于已经构成犯罪而又有抗拒情节的犯罪分子,可以从严惩处。
,立大功受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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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是指犯罪后不仅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还有检举揭发其他犯罪分子或者同案犯等情形。
所谓折罪,是指给予比坦白的情形更为宽大的处理,有些甚至可以给予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立大功”主要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重大立功”情形。
对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调整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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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从开展“严打”斗争以来,强调“从重、从快”打击犯罪的“严打”具体刑事政策,偏离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的精神,这一基本刑事政策的上述内容和精神在我国惩治犯罪的实际工作中打了折扣。二十多年来的“严打”斗争的实践证明,重刑主义所追求的遏止和减少犯罪的预期目标并没有实现,相反,“严打”的负面效应却日益凸显。
因此,在总结“严打”刑事政策的思想指导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应运而生。在2005年12月召开的全罗干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指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在维护社会治安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基本形势政策。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解
。即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惩处,应当判处重刑的,依法判处重刑;应当判处死刑的,依法判处死刑直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对罪行较轻、犯罪人主观恶性较小的,则应从宽处罚,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特别是对失足青少年,根据条件可以免予处罚,也可以适当多判一些缓刑或者安排到社区矫正。
。即使所犯罪行严重,但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予以从宽处罚;罪当判处死刑,如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或者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应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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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罪行较轻,但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如累犯)的,应依法从重处罚。
。即对犯罪人的处理,不论“宽”或“严”都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范围内进行。
。即对犯罪人的处理,必须考虑一定时期的社会情况或者从严或者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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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量刑方面的具体运用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现途径就是我国刑法领域应提倡的非犯罪化、犯罪化、轻刑化、非监禁化。
这些目标的实现主要分两个层面,一个是立法层面地实现,一个是司法层面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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