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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Z 68
DB4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 45/T 1896—XXXX
代替DB45/T 1896—2018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作业规范
The facility configuration and operation standard for municipal solid waste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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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 - XX - XX发布
XXXX - XX - XX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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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作业规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作业的术语和定义、总则、生活垃圾及生活垃圾产生源的分类、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生活垃圾分类作业。
本标准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作业。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 第1部分:总则
GB/T 19095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CJJ/T 65 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
CJJ 184 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
术语和定义
CJJ/T 65界定的及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源头分类
垃圾产生者按垃圾分类方法在投放前进行的分类。
生活垃圾产生源
产生生活垃圾的各种场所。包括商务事务办公区、居民住宅区、园林绿化场所、交通物流场站、商业服务网点、公共清扫区域、医疗卫生机构、工程施工现场、工业企业、文化教育场所及其他场所。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
供单位或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场所。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
供单位或个人用于向生活垃圾收集或运输作业单位交付生活垃圾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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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集
生活垃圾产生源内部将分散投放的生活垃圾进行集中的活动。
定时定点收集
规定时间段内在指定地点将生活垃圾产生源已分类归集的生活垃圾转移至垃圾转运或贮存设施的活动。
总则
促进生活垃圾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规范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分类作业应落实责任主体,确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
生活垃圾产生源应在主要出入口等明显位置设置公示分类信息与宣传栏,公示内容应包括生活垃圾分类类别、分类投放点位分布、投放时间、投放要求、分类收集流程和作业要求、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并安排专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相关信息、数据的公示、统计工作,并做好汇总上报工作。
生活垃圾及生活垃圾产生源的分类
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见附录A。
生活垃圾产生源类别及范围见附录B。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
一般要求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容器)、收集点的设置应方便投放、收集和运输,与环境相协调,不妨碍消防通道、人体健康及安全通道等综合因素进行设置,与定时定点相对集中收集方式相匹配,与垃圾分类收运车辆的装载方式相匹配。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应配套设置分类投放指引牌,因场地限制无法设置的应利用墙体、宣传栏等张贴清晰的指引内容。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有明显的分类标志,标志的设置应符合GB/T 19095的要求。
生活垃圾产生源应至少设置1个有害垃圾投放点,有害垃圾投放点应设置在有监管条件的区域。
生活垃圾产生源(除公共清扫区域外)应至少设置1个大件垃圾投放点,提供大件垃圾暂存中转等功能,并根据大件垃圾产生量与收集频率确定大件垃圾集散点规模,竖立明显标识,公布预约方式和电话。
商务事务办公区
商务事务办公区应在如主要出入口、大堂、办公区域的每层楼梯处、电梯口等适当位置设置不少于 1 组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宜各为 20 L~40 L;各楼层过道每间隔100 m 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不少于1组,每间办公室设置不少于1组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宜各为10 L~20 L;洗手间设置小型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宜为20 L~40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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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事务办公区应在室外区域如道路两侧、绿地、停车场等适当位置设可回收物和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三类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可根据服务区域大小及人流量多少选择相应的规格和数量,见附录D。
提供餐饮服务的商务事务办公区,应在如食堂、配餐间等提供餐饮服务的区域,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食堂食品加工区应设置废弃食用油脂收集容器、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等装置,有条件的可设置小型厨余垃圾处理设备就地处理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备及其生产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不提供餐饮服务的商务事务办公区应在休息间、茶水间等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可根据服务区域大小及人流量多少选择相应的规格和数量,见附录D。
有条件的商务事务办公区,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宜另外设置细分类收集容器,如将可回收物细分为塑料瓶收集容器、玻璃收集容器等,将有害垃圾细分为荧光灯管收集容器、废药品收集容器等。
居民住宅区
居民住宅区中人流频率较高的公共区域应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人行道每间隔 200 m~400 m处应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容器容积宜为40 L~60 L。
居民住宅区不宜在楼梯间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居民住宅区应至少设置1个可回收物投放点。居民区高层楼宇群按照1500户,低层楼宇群按照服务半径 1000m 的标准设置。因条件限制无法设置的地区应在公共区域竖立明显的标识,公布回收电话,开展预约回收。
居民住宅区可根据需要设置一个或多个有害垃圾投放点。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应设置在有监管条件的固定场所,如小区门岗、管理处、会所等;没有物业管理的住宅楼,应由专人负责管理。
宜按照每200~300户为一个点,在住宅区按单元或一栋楼或几栋楼之间处设置固定分类投放点,其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 m,每个投放点设置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且只在规定时间段内对分类投放点放置120 L的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和240 L的其他垃圾收集容器进行归集和收集。投放点应设置在靠近小区出入口、主要通道等位置,充分考虑居民投放、管理责任人归集、运输单位收集的便利性,并在小区相关位置设置指路标识。
采用定时定点投放方式的,可设置误时投放点,供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投放生活垃圾的居民投放。
居民住宅区不提倡生活垃圾二次分拣,有条件的居民住宅区可设置小型厨余垃圾处理设备就地处理厨余垃圾,在厨余垃圾处理前可进行二次分拣,二次分拣点及就地处理设备的生产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露天设置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应硬底化、平整,并设置挡雨棚。
按照每1000户设置一处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的特殊垃圾投放点,且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00米,用于临时堆放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和绿化垃圾。特殊垃圾投放点应设告示牌,公布清运服务及责任人电话、清运频次、清运时间等信息。
城中村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可回收物收集点可设置在城中村区域内的开阔地方。每个收集点根据服务对象的生活特点,每周安排1天固定服务时间,其他时间可电话预约回收;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投放点的设置一般以150~200户为一个点,且其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 m;
投放点的位置应避开居民大门,宜设置于主马路两边。每个收集点分别设置容积120 L的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和240 L的其他垃圾收集容器,露天的收集容器应加盖;
有害垃圾投放点可设置于村(居)委会内,并有专人负责;
城中村中商业服务网点较为集中的区域应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城中村中餐饮门店、菜市场及流动贩卖摊位较为集中的区域应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的数量和容积应根据厨余垃圾的产生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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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场所
园林绿化场所应在游人出入处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宜各为120 L。
大型园林绿化场所(陆地面积不小于100 hm²)应在主干道路及人流量较大的支路,每间隔100 m~200 m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容器容积宜各为40 L~60 L;小型园林绿化场所(陆地面积小于100 hm²)应在主干道路及人流量较大的支路,应每间隔50 m~100 m设置,容器容积宜各为40 L~60 L。
园林绿化场所应在餐饮服务区域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宜各为120 L。
园林绿化场所应在游人休息处、商铺处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宜各为 120 L。
。
园林绿化场所有害垃圾投放点应设置在有监管条件的固定场所,如门岗、管理用房等。
园林绿化场所应根据节假日期间人流量适当增加分类收集容器的摆放点和数量。
交通物流场站
交通物流场站应在月(站)台、乘车(船)区、登机区及主要通道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容器容积宜各为40 L~60 L。
交通物流场站应在餐饮服务区域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宜各为120 L。
交通物流场站旅客等候区应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等候区热水供应处宜加设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容器容积宜各为 40 L~60 L。
交通物流场站应在洗手间设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交通物流场站宜在安检口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节假日期间应适当增加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摆放点和数量。
交通物流场站在接收旅途中产生的混装垃圾时,有条件的应设置二次分拣点,对混装垃圾进行分类。
产生有害垃圾的货运物流场站及仓储场所应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产生厨余垃圾的货运物流场站及仓储场所应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商业服务网点
商业服务网点应在电梯口、大堂等公共区域及办公区域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宜各为20 L~40 L。
商业服务网点应在洗手间设置小型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提供餐饮服务的商业服务网点应在主要餐饮区及食品加工区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并应设置废弃食用油脂收集容器、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等装置,有条件的可设置小型厨余垃圾资源化处理设备就地处理厨余垃圾。不提供餐饮服务的商业服务网点应在休息间、茶水间等设置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可根据服务区域大小及人流量多少选择相应的规格,见附录 D。
商业服务网点中产生厨余垃圾的经营场所如集贸市场、农批市场,其内部经营户应配置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容器容积宜为10L~20L;其主要出入口应配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容器容积宜各为 120 L 或 240 L;其销售、加工、库存等场所必须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容器容积宜为 120 L,收集容器的数量和设置点应根据厨余垃圾的产生量来确定;有条件的宜设置厨余垃圾资源化处理设备就地处理果蔬菜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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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服务网点中提供住宿的场所如酒店、宾馆、旅社等要在客房内设置小型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商业服务网点中产生有害垃圾的批发或零售门市在其销售、库存等场所必须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的数量和设置点应根据有害垃圾的产生量来确定。
投放点的设置不应影响道路的畅通和商铺的正常经营。
各类垃圾收集容器的容积及数量应根据实际垃圾量情况及清运频率进行区别设置。
公共清扫区域
主干道路及人流量较大的支路或路段每间隔100 m~200 m 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容器容积各为40 L或60 L。
次支道路及有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快速路每间隔200 m~400 m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容器容积各为40 L或60 L。
商业街、风貌街等繁华区每间隔50 m~100 m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容器容积各为40 L或60 L。
河滨步道、广场按功能和人流量大小应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容器容积各为40 L或60 L。
有条件的保洁单位可在管理间或工具房,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收集清扫作业过程中的有害垃圾。
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垃圾与生活垃圾的收集容器和设置点应明确分开。
医疗卫生机构应在主要出入口、大堂、电梯口、每层楼梯处等公共区域设置小型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宜各为 20 L~40 L,各楼层过道尽头处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每间办公室设置不少于1组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宜各为10 L或20 L;卫生机构室外公共区域应在道路两侧、绿地、停车场等适当位置设可回收物和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三类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可根据服务区域大小及人流量多少选择相应的规格和数量,见附录D。
医疗卫生机构应在食堂、配餐间等提供餐饮服务的区域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应在休息间、茶水间等设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可根据服务区域大小及人流量多少选择相应的规格,见附录D,有条件的可设置小型厨余垃圾资源化处理设备就地处理厨余垃圾。
医疗卫生机构应在洗手间设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宜为 20 L~40 L。
医疗卫生机构应在有监管条件的区域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医院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医院门诊部、急诊部等人员流动较大的区域宜根据面向公众的开放面积设置分类投放点,平均没1000㎡设置1处垃圾分类投放点,投放点应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宜为60升;
——医院住院部的病房(传染病等特殊病房除外)内设置小型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宜为10 L~20 L。楼层间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摆放地点以不影响病人、医生的正常工作、休息为原则。
诊所宜按照每间诊室设置1处垃圾分类投放点,投放点宜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容器容积宜各为60L。
占地面积超过600㎡,占地面积小于60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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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现场
工程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的收集容器和设置点应明确分开。
工程施工现场应在食堂等提供餐饮服务的区域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可根据服人流量多少选择相应的规格,见附录D。
工程施工现场应在办公区域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设置地点及收集容器规格参照 。
工程施工现场有提供住宿的应在住宿区首层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分类收集点,收集点的设置不能影响安全通道的畅通。
工业企业
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产生的废弃物应与生活垃圾明确分开。
工业企业应在食堂等提供餐饮服务的区域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可根据服务人流量多少选择相应的规格,见附录D。
工业企业应在办公区域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设置地点及收集容器规格参照 。
工业企业有提供住宿的应在住宿区首层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点的设置不能影响安全通道的畅通。
文化教育场所
。
提供餐饮服务的各级各类学校,应在如食堂、配餐间等提供餐饮服务的区域,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食堂食品加工区应设置废弃食用油脂收集容器、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等装置,有条件的可设置小型厨余垃圾处理设备就地处理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备及其生产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不提供餐饮服务的各级各类学校应在休息间、茶水间等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可根据服务区域大小及人流量多少选择相应的规格和数量,见附录D。
教学区域的每层楼卫生间应设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容器容积宜为60L。
教学区的户外场所如人行道、学校操场、休闲区等宜按间隔50 m~100 m设置垃圾分类投放点,投放点应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容器容积宜为40L或60L。
学校内教学及科研等区域的每栋楼首层可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宜细分类,如纸张、塑料、玻璃等,容器容积宜为40L或60L,投放点的设置不能影响安全通道的畅通和教学秩序。
学生宿舍区(楼)出入口应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容积宜为120L或240L;每间宿舍内应设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宿舍区(楼)的楼层过道不再设垃圾收集容器;教职工宿舍区(楼).
其他场所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的设置,应参照本标准相关场所规定执行。
其他场所的餐饮服务区域,根据厨余垃圾产量,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可根据人流量多少选择相应的规格,见附录D。
在水域垃圾上岸点或水域保洁管理站点,应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容器容积可根据河道保洁长度选择相应的规格,见附录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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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分类作业
基本要求
工业垃圾、医疗垃圾、建筑垃圾(含装修垃圾)、绿化垃圾严禁混入生活垃圾收运系统。
大件垃圾、厨余垃圾和有害垃圾须与其他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开存储和分类收运。
在保洁作业过程中,应注意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维护,保证容器标志清晰,分类收集容器破损应及时更换。
投放
生活垃圾应按规定分类,投放至相应的分类收集容器内。投放时应避免造成垃圾收集容器破损、翻倒、洒落垃圾、滴漏污水等,完成投放后垃圾分类容器应及时复位,保持生活垃圾投放点及收集容器干净整洁。
投放生活垃圾遭遇投放点或收集容器内有异物(爆燃物、毒品、病死家禽、受到化学或生物危险废物污染等)应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处理。
因自然灾害造成环境污染,并需恢复城市道路、区域原貌所产生的垃圾,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受控地区,其投放应符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应急预案要求。
其他投放要求见附录A。
收集
各生活垃圾产生场所应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点张贴相应的分类指引。
居民住宅区的生活垃圾采用定时定点的收运方式。
保洁作业人员在进行归集作业时,可对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进行引导。必要时可进行开袋检查,对没按规定分类或分类不准确的,可引导其按要求分类。
有害垃圾的收集可根据数量、种类商定具体收集时间、频次,收集和贮存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大件垃圾应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对收集的大件垃圾不应随意堆放,应存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保洁作业人员在收集其作业场所的生活垃圾时,应配备专门的分类转运容器或设备,对已分类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
生活垃圾收集的时间与频次应以不影响该场所的正常运作为原则。
生活垃圾收集应防止二次污染,收集结束后应及时清理作业现场,清洁收集容器,定期对容器进行消毒处理。
设有生活垃圾二次分拣点的场所在进行生活垃圾分拣时不得影响区域内的环境卫生,人行道、 绿地、休闲区等公共区域严禁设置二次分拣点。
厨余垃圾收集应符合CJJ 184的要求。
运输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日产日清,由具备资质的作业单位分类转运至指定的处理场(厂),转运过程中应确保无滴漏、无洒落。
有害垃圾应定期由具备资质的作业单位分类转运至各区有害垃圾临时贮存点,再从临时贮存点运至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大件垃圾应由具备资质的作业单位采取密闭式或有效的覆盖措施运输,保持车辆外观干净整洁;厢体应标注收运单位名称、回收联系电话、监管电话等基本要素;运输过程中严禁随意丢弃大件垃圾;严禁混合收运其他垃圾;合理安排收集运输路线和时间;并对大件垃圾的名称、来源、重量或数量等信息进行登记,定期将登记的资料交送属地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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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点(装车点)应配备专门的运输车辆装载已分好类的生活垃圾,不同垃圾类别进行分类装车,装车时应避免垃圾落地,装载量不得超过额定核载或有效容积,确保厢体完全密闭、无夹杂垃圾、无污水滴漏,卸车、压实、装车过程应符合相关规范,避免除生活垃圾以外的固体废物进入。
临时收集点(装车点)应控制作业时间,以不影响周围的环境及交通为原则,装车时应避免垃圾落地,装载完毕后应及时对装车点的地面进行清扫,并定期消杀。
进入转运站的生活垃圾必须当日清运完毕,不可堆积过夜。转运站周边环境要保持干净整洁,每日作业完毕后应及时冲洗站区地面,并定期消杀,应确保通风、降尘、除臭及隔声降噪等设备或措施连续稳定运行,以减轻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运输车辆应定期检修,运输车辆应标识明显的分类收集、运输标识,并保持功能完好,外观整洁,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出现“跑、冒、滴、漏”等现象,造成二次污染。
厨余垃圾运输应符合CJJ 184的要求。
处置
根据生活垃圾成分、物化特性,结合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产能状况及安全性、经济性,统筹安排生活垃圾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应实施分类处置,且符合国家和地方生活垃圾处置技术规范:
可回收物应当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处置;
有害垃圾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置;
其他垃圾应当采用分解后回收利用、焚烧、填埋等方式实施无害化处置,含有有害物质的应当交由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符合豁免条件的处置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置;
厨余垃圾应当采用厌氧消化工艺、好氧生物处理、饲料化处理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生活垃圾处置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应当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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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性附录)
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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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生活垃圾种类
定义
具体内容
投放要求
备注
1
可回收物
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垃圾,包括纸类、塑料、玻璃、金属、织物、橡胶、家具、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及其他大件垃圾等。
废金属:金属容器(化妆品、洗护用品、食品饮料、盆、饭盒、保温杯、保温壶等)、金属餐具炊具(碗筷、汤勺、碟子、刀、锅、烤盘、烧烤架等)、五金工具(螺丝、螺帽、榔头、电钻、卷尺、锁、钥匙、铰链等)、金属用具(杠铃、哑铃、衣架、晾衣杆、毛巾架、挂钩、园艺工具、手电筒、相框、画框、票夹、美工刀等)、金属玩具、金属文具、金属家具、自行车、滑板车、金属登山杖、金属花架等金属用品用具。
金属尖利器物应用硬纸包裹捆绑后再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化妆品、洗护用品、食品饮料等金属立体包装物(瓶、罐、盒等)投放前,应清除残留物并用水洗净、晾干(必要时压扁)后再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以上可回收物的内容视废弃物处理技 术的发展和处理的 可操作性,物资回收部门将适时进行调整。
废塑料:塑料容器(收纳箱、化妆品、洗护用品、食品饮料、盆、杯、瓶、袋、桶、盒、膜等容器)、塑料餐具(便当盒、碗、匙)、塑料玩具(积木、拼图、车、海洋球等)、塑料文具(笔的外壳、文件夹、文件盒、文件套、画笔、画板) 、塑料日用品(泡沫填充物、衣架、挂钩、相框、画框、U盘、硬盘、光盘、磁带、磁盘、唱片、剃须刀、尼龙网兜等)、数码配件(网线、充电头、数据线、充电线等)、塑料花架、有机玻璃制品等。
化妆品、洗护用品、食品饮料等塑料立体包装物(瓶、罐、盒等)投放前,应清除残留物并用水洗净、晾干(必要时压扁)后再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一次性塑料薄膜、塑料袋、食品袋、外卖餐盒、食材托盘等塑料包装清洗干净后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如未清洗则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贴有胶带的快递塑料外包装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牙刷、牙线等由两种或两种以上材料组成且通过物理手段难以分离的复核材料物品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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