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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技术审查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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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技术审查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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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技术审查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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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XXXXXXX
PX XX
备案号:XXXXX-XXXX
-XXXX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SLXXX—201X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s of scheme reViewing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s within the scope of the riVer course management
(征求意见稿)
请将你们发现的有关专利的内容和支持性文件随意见一并返回。
201X-XX-XX实施
201X-XX-XX发布
XXXX –XX-XX实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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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编制目的及依据)为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管理,按照行政审批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涉水建设项目审查工作,保障工程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建设方案的技术审查。
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跨河、穿河、穿堤、临河、拦河建筑物及其它公共设施。
(审查内容)建设项目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1 是否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
2 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3 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淤变化、水功能区有无不利影响;
4 是否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5 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影响;
6 是否妨碍防汛抢险;
7 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
8 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9 是否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
(防洪补救措施一般要求)建设项目防洪影响防治与补救措施方案设计应符合水利和相关行业有关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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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般规定
(选址要求)建设项目选址一般应满足以下要求:
1 选择河道顺直、河床地质条件良好、岸坡较为稳定、水流平顺、冲淤变化较小且施工条件较好的河段,不宜选择在河道险工、河汊、古河道、急弯、水流汇合口等河段。
2 宜避开防洪规划保留区、岸线利用管理规划保护区及水文观测断面。
3 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应符合水功能区管理的相关要求。
4 建设项目与其它涉河工程的距离应满足相应工程的安全与管理要求。
(采用资料要求)建设项目防洪评价采用的基础资料,基础资料应引用近期最新数据,并具有可靠性、合理性和一致性。
(建设项目总体要求)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有碍行洪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建设项目建设及总体布局应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及防洪规划、岸线利用规划等专业规划要求,不应影响水利规划的实施;不应降低河道行洪和调蓄能力、影响河势稳定、水工程安全及水环境。
(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布置要求)建设项目永久性生产、生活及附属设施不宜布置在河道滩地内。
(特别要求)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布置影响堤线、河道主流线变化或河势时,应进行专题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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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跨河建设项目

跨河建设项目指跨越河流或堤防,与堤防平交或立交的建设项目,包括跨河桥梁、跨河管线(管道、输电线路)等。
跨河建设项目支墩不应布置在堤身有效设计断面;堤顶净空应满足日常水利管理和防汛抢险交通要求。
跨河建设项目应重点审查项目布置对行洪能力的影响及对堤防安全的影响。
跨河桥梁
(桥梁布置相关要求)桥梁布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桥梁轴线宜与河道洪水主流线正交,当不满足时,桥墩顺水流方向轴线应与洪水主流线一致;跨越全国主要江河的桥梁,桥梁轴线宜与河道洪水主流线的最大夹角宜不大于5°,当不满足时,应进行专题论证。
2 有堤防或规划有堤防的河道,桥梁长度应不小于两堤之间的距离;无堤防河段,桥梁长度宜不小于两岸设计洪水位时的河道宽度。
3 非通航河流桥梁梁底高程应高于设计洪水位1m以上,通航河流应满足通航净空要求。桥梁梁底高程还应满足堤防交通、防汛抢险和管理维护的要求。
桥梁墩柱布设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桥梁布置应尽量减少河道内墩柱数量,宜一跨跨越河道主槽,主槽较宽时,应尽可能加大跨径,减少墩柱数量,减小对河道行洪及河势稳定的影响;滩地内桥梁跨径不宜小于30m,防洪任务轻的中小型河流可适当放宽。
2 当近堤脚桥墩外缘距堤防迎水坡堤脚距离小于10m时,应分析墩柱对堤防稳定安全的影响。
3 河道内桥墩墩头应采用圆型或流线型。
4 桥梁桩基下承台顶高程应低于桥梁设计标准洪水时冲刷线高程及规划河底高程,且不得影响河道治理工程的实施。
5
桥梁跨越堤防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桥梁与1级堤防交叉时,应采取立交方式跨越;与2级及以下等级堤防交叉时,宜采取立交方式跨越,因建设条件限制,采用平交方案时,不应降低堤顶高程,不应削弱堤身设计断面。
2 桥梁采用立交方式跨越堤防,。难以满足时,,同时在堤防背水侧设置纵坡不大于3%、,以满足日常管理维护和防汛交通要求。防汛通道不低于3级公路通车标准。
3 桥梁采用平交方式跨越堤防,跨堤处桥梁梁底高程不应低于规划(或规划水平年)堤顶高程,并应做好平交段堤防安全防护。
4 桥梁与堤防平交,应设置水平连接段,长度不小于桥面宽度,水平连接段应采用缓坡与堤顶平顺衔接,缓坡连接段纵坡不大于3%,铺设路面,满足防汛抢险通道畅通的要求。
5 桥梁跨越规划堤防时,应按规划标准先行修筑跨越段堤防,并满足防汛交通与管理要求。
。桥梁间距难以满足要求时,相邻桥梁应对孔布置,并分析工程群的累加效应影响。
跨越防洪任务重的平原河道的桥梁阻水比宜控制在5%以内;跨越其他河流的桥梁阻水比宜控制在8%以内。
桥面排水应采取集中排水并避开堤身(河道岸坡),位于重要饮用水源区的桥梁桥面排水不应直接排入河道。
跨河管线
(跨河管线布置要求)跨河输电线路宜采用一跨跨越河道方案,不能一跨跨越时,河道内应尽可能少布置塔(柱),河道主河槽内不应布置塔(柱)。
(塔基布置要求)输电线路塔基外缘距背水坡堤脚的最小安全距离,1、2级堤防应不小于60m;塔基外缘距迎水坡堤脚的最小安全距离迎水面要求的距离小于背水面,似不合理?
应不小于60m,基础周围应做好防护。堤基为砂基或存在砂层时,应分析塔基对堤防稳定安全的影响。
(堤顶净空要求)输电线路堤顶净空应满足架空输电线路相关规范对三级公路最小安全距离的要求,并留有安全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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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输电线路对河道行洪能力的影响时,应考虑水面漂浮物挂挡塔(柱)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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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穿河、穿堤建设项目
一般规定
穿河、穿堤建设项目指在河底、堤身或堤基穿越的建设项目,包括穿河、穿堤管道(线)工程、穿堤(涵、闸)建筑物等。
穿河、穿堤建设项目轴线宜与堤防或河道正交。
穿河、穿堤建设项目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相应位置设置永久性的识别和警示标志;穿越1级堤防的建设项目,施工期应设置必要的观测设施。
穿河、穿堤建设项目重点审查建设项目布置、施工工艺及方法对堤防稳定安全的影响。
穿河、穿堤管线工程
穿河、穿堤管线应做好堤防穿越段的防渗处理,保障堤防安全。
输送流体的穿河管线应在堤防背水侧两端设置必要的控制闸阀。
采用水平定向钻法施工,宜采用一次性穿越河道方案,并分析施工工艺、方法对堤防稳定安全的影响。定向钻出、入土点距离背水侧堤脚的安全距离,1、2级堤防应不小于100m, 3级及以下堤防应不小于60m。采用分段穿越方案,出、入土点距离迎水侧堤脚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100m,当不能满足时,应进行专题论证。
采用盾构或顶管法施工,应分析施工工艺、方法对堤防安全的影响。选择土质坚实的堤(河)段进行,并做好防渗处理。工作井外边缘距离堤防迎、背水侧堤脚应不小于60m,完工后应进行回填,并做好防渗处理。工作井完工后不能回填时,应专门论证对堤防安全稳定的影响。
滩地段采用明挖法施工,,并做好标识;,并做好防护,防护工程顶面高程应不高于规划河底高程。
穿越堤防不宜采用大开挖施工方案,如确需采用大开挖施工方案时,应进行专项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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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满足堤顶防汛交通和日常维护管理要求,并设置防撞设施。电力线路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堤防加固施工要求。
爬堤坡敷设的管线不应削弱堤身有效设计断面,不应影响堤防防渗结构。管线上覆土应以不小于3%的坡度与上下游堤坡顺接,。
压力管道、热力管道、输送易燃易爆流体等各类管道,宜跨堤布设,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确需穿越堤防时,并进行专门论证。

穿堤建筑物应采取工程措施确保与堤身的结合部满足渗流稳定要求,穿堤段堤防、河岸应进行必要防护。穿堤建筑物设计应符合水工建筑物设计相关规范要求。
穿堤建筑物上下游联接段及附属设施不应影响堤防安全、堤顶交通和日常维护管理。
穿堤涵闸穿堤处底部高程低于堤防设计洪水位时应设置满足防洪要求的闸门或阀门,并应能在防洪要求时限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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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临河建设项目
一般规定
、渡口、取(排)水设施、景观、临水(湖)道路等工程。
临河建设项目附属的永久建筑物不宜布置在河道滩地内。在滩地内不宜设置临时堆场,确需设置临时堆场,应严格控制规模,汛期不得运用,并明确度汛要求。
临河建设项目必需的水、电、气、油等管线需穿越堤防,宜采用跨越或在设计洪水位以上的穿越方案。。
临河建设项目不宜占用堤防护堤地。临河建设项目设置的交通道路,滩地部分的路面高程应不高于现状或规划较低的河滩平均地面高程;堤防迎水坡的上(下)堤坡道应顺水流布置,不应削弱堤防有效断面。
临河建设项目审查重点是项目布置及日常运行对堤防安全 、河道行洪的影响。
码头工程
码头工程应顺水流布置,码头前缘不宜超越河道规划治导线,确需超越河道规划治导线时,应分析项目建设对水流流态和流向的影响。
高水码头梁底高程应高于设计洪水位,并留足防洪安全超高。码头顺水流方向墩柱间距宜不小于10m。低水码头前沿顶高程应不高于现状或规划较低的河滩平均地面高程。
码头栈桥跨径不宜小于15m,以减轻累积效应影响。。
挖入式港池的边缘距离1、2级堤防迎水坡脚应不小于50m,距离3级及以下等级堤防迎水坡脚应不小于30m。不能满足时,应采取措施确保防洪工程安全。
码头永久货场应设置在堤防的背水侧堤防管理范围以外,且距堤防背水坡堤脚距离不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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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m。
码头工程不宜利用堤顶作为进出港道路,确需利用堤顶作为进出港道路时,应对影响段堤防进行加固设计。
取(排)水设施
取(排)水设施包括取水头部设施、取水建筑物、输水管涵等。
取水头部(口)设施应分析项目建设对河床及岸坡稳定的影响,并对产生的不利影响,采取补救补偿措施;取水头部(口)底高程的选取应考虑河段的生态需求。
取水建筑物宜布置在堤防背水侧。取水建筑物靠河口布置时,不应超过河道规划治导线;近堤布置时不得削弱堤防有效设计断面,保证堤防安全。
河道滩地段输水设施宜采用埋设管涵方案,;采用明渠方案时,应对渠道及相应堤段进行防护。
取水建设项目如穿越堤防,。排水设施可能涉及排污时,还应符合排污口设置相关要求。
景观工程
景观工程宜维持现有滩地高程不变,不应缩窄行洪断面;进行地形整理时,不应降低河道行洪能力,不应改变洪水主流线。
河道滩地内不宜建设房屋等永久建筑物,确需建设的少量服务设施,应近堤布置并严格控制建设数量及规模,采取通透式结构,建筑物梁底高程应高于河道设计防洪水位,并留有安全超高;
河道滩地内不得设置游乐场、游泳池等经营性游乐设施。
景观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制定防洪应急预案和避洪逃生措施,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指示标志。
临水(湖)道路
临水(湖)道路是指是沿河道、水库、湖泊周边修建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