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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与其他标准的关系
1、与其他标准、规定一致
157 供水管道在铁路旁敷设的,与铁路坡脚间的水平净距离一般不得小于6米。
与地道顺行敷设的供水管道下穿铁路的,管道中心线与地道箱体外墙的水平距离一般不得小于5米。
与其他标准的关系
1、与其他标准、规定一致
200 各类通信管道以及设备用房应当统一规划、设计。通信管道敷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同运营商的通信管道应当同沟同井,结合道路同步建设。
(二)支线管道管孔,除满足服务范围内终期通信线路需要外,应当预留1至2孔作为备用,管孔不得少于6孔。
(三)万门以上设备用房的通信管道,应当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方向引出。
与其他标准的关系
1、与其他标准、规定一致
211 燃气管网的布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压、次高压、中压输配管网一般应当成环状布置。
(二)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下穿越,但架空的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除外。
(三)燃气管道不得在下列场所敷设:
1、动力和照明电缆沟道;
2、易燃、易爆材料堆场;
3、腐蚀性液体堆场;
4、铁路车站及货场内。
(四)高压、次高压燃气管道不得在高压供电走廊下、桥梁上敷设。
与其他标准的关系
1、与其他标准、规定一致
240 编制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管线。已经达到使用年限,或者管径、管材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工程管线,应当报废,由产权单位拆除。
255 敷设市政管线与道路绿化种植,按照先敷设后种植的原则进行。道路绿化树木已经种植的,市政管线敷设应当调整空间位置。
人行道下敷设的路灯电缆埋深应当避免和行道树相互影响。
2、在其他标准、规定基础上有所调整
190 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宽度,一般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应当拆除走廊内与电力配套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内除电力配套设施外,不得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
参考《城市电力规划规范》,并依据本市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实际控制情况确定。
架空线路电压等级(kV)
单回(m)
双回(m)
500
75
80
220
35
40
110
25
30
35
15
20
与其他标准的关系
2、在其他标准、规定基础上有所调整
212 燃气管道穿越铁路、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应当加装套管保护,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穿越铁路的,,套管端部距路堤坡脚外距离不小于3米。
(二)穿越高速公路、快速路的,套管端部距道路边缘不小于1米。
燃气管道穿越铁路、高速公路、快速路以及城镇其他主要道路的,一般应当垂直穿越。
参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并结合天津市情况,提出对燃气管道穿越快速路的要求。
与其他标准的关系
2、在其他标准、规定基础上有所调整
244 各类市政管线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
(一)维修次数少或者接户支管少的,靠近道路中心线;维修次数多或者接户支管多的,远离道路中心线。
(二)电力电缆、给水配水管线、中水配水管线、燃气低压管线一般应当设置在人行道或者非机动车道下。
(三)电信管孔、热力管线、给水输水管线、中水输水管线、燃气中压管线、电力排管、雨水管线、污水管线一般应当设置在非机动车道下或者机动车道下。
245 各类市政管线从道路红线向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一般为:电力电缆或者电力沟槽、给水配水管线、中水配水管线、燃气低压管线、电信管孔、燃气中压管线、热力管线、电力排管、给水输水管线、中水输水管线、污水管线、雨水管线。
与其他标准的关系
2、在其他标准、规定基础上有所调整
246 各类市政管线应当沿道路、公路、铁路、河渠中心线平行敷设或者架设。没有条件平行敷设或者架设的,可以根据现状情况和既有管线位置、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因素设置。
参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结合本市管线综合实际规划设计经验,提出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对各类工程管线在城市道路下的平面敷设位置、平行布置次序、平面布置原则,并补充了中水管线及电力排管敷设的相关内容。
与其他标准的关系
与其他标准的关系
2、在其他标准、规定基础上有所调整
252 管线综合规划应当减少道路交叉口处的管线交叉点。管线之间发生矛盾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一)压力管线让重力管线;
(二)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
(三)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四)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五)支管线让主干管线;
(六)新建管线让保留的现状管线。
在《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的基础上,结合规划设计实际经验进行补充和完善,对各类工程管线的交叉原则做出明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