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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促进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义如下: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经理等。
项目负责人,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发证与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实施分级管理。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统一管理,并负责组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一级)以上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施工企业以及直属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考核。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以及专业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考核。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水利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
、培训情况,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监督检查情况,包括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受到其他处罚的情况。
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核证书”),方可参加水利水电工程投标及施工活动。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得兼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情况。
水利部建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用于水利部负责管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申请受理、考核审查、公示公告、证书信息和岗位登记、信息查询等。由水利部负责考核的企业须登录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
各地可参照水利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系统,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系统。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申请、证书延期与变更等事项由施工企业统一组织申报,不接受个人申请。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一级)以上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施工企业以及直属施工企业直接向水利部提出申请。其他企业应向工商注册地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施工企业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考核管理
第八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分为安全管理能力考核(以下简称“能力考核”)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以下简称“知识考试”)两部分。
能力考核是对申请人与所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活动相应的文化程度、工作经历、业绩等资格的审核。
知识考试是对申请人具备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情况的测试。
能力考核与知识考试均合格后,方可取得考核证书。
第九条施工企业提出考核申请时,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填报以下信息材料:
(一)企业出具的申请函;
(二)企业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个人考核申请表及考核申请汇总表(见附录1、附录2);
(四)企业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五)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等复印件,并附申请人1寸免冠彩色正面照片1张。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与申报企业有正式劳动关系;
(三)申请项目负责人考核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申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的,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十一条水利部负责考核企业的申请人能力考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历、职称和工作经历要求
,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应具有中专或同等学历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或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2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二)在申请考核之日前1年内,申请人未有在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的情形。
(三)符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其他企业的申请人能力考核条件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制定。
第十二条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