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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贵州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2008年11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推进企业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民主管理,是指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民主形式,组织职工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有组织的规范性活动。
第四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民主管理制度,组织职工参与企业管理,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并为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
职工应当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支持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各级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负责对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的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
第六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与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分别行使职权,不得相互替代。
第七条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00人以下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
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其分公司、分厂(车间)也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制度;班组(科、室)、工段、项目管理体及人数较少的商业网点等,可以建立民主管理会(小组)。

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经营者、企业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或者5年。
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表决的事项,获得应到会职工(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选举或者对重大事项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修改、变更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审议、表决。
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由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小组)。
第十二条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企业工会可以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研究解决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以及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事项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四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所需经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企业职工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竞选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工人、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