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办理流程
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在此期间:
    一、苏州大市范围内的转移仍由社保大厅正常办理。
    二、省内转移暂停。
    三、跨省转移的可按如下流程办理:
    1、如个人确实需要返回户籍所在地或到外省就业并不再返回昆山的,方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昆山社会保障(市民)卡服务中心6-7号窗口要求打印“参保缴费凭证”(可代办,需带齐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如只是从原单位暂时离职,并有继续在昆山就业的,则不需办任何手续。
    2、在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前需清算医保个人账户,如账户有余额,则按规定退还给个人,如欠款的,则需补缴欠款后才能出具“参保缴费凭证”;
    3、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5、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6、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四、如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
2010年01月05日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0-12-23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0]4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为切实保障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顺畅转移接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一)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按照《暂行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