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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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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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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关于
XXXXXXX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
二0XX年第X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二○XX年X月
北京•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国际中心3号楼安联大厦16层邮编:100026
深圳·福田区金田路3038号现代国际大厦28层邮编:518048
电话:(0755)83851888(总机) 传真:(0755)82531555
网址:http// 邮箱:******@zhongyinlawyer-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厦门成都贵阳南宁无锡太原青岛长沙多伦多法兰克福巴黎悉尼洛杉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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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关于XXXXXXXXX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
二0XX年第X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XXXXXXX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XXXXX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以下简称“本所”)受XXXXX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XXX律师、XXX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二0XX年第X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资料。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3、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4、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由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