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律所薪酬制度研究报告
序言
从 2011 年 5 月份起,为了研究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我走遍了中国 30 多个城市,拜访了中国300 家律师事务所,研究了美国 500 家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历程,在中国历史第一次举办了四场大型的律所管理合伙人年会,发现大家最关心的问题就是律师事务所的薪酬设计,而且,每年在微信上被问最多的问题就是:律所到底是利益共同体还是价值观的共同体?今天我在自媒体法秀上分享我的研究成果:律所薪酬制度研究报告,如果你对这个话题感兴趣,欢迎加我的微信一起讨论(胡清平的个人微信号:Zapple026)
薪酬设计之于律师事务所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在开始阐述和讨论前, 我们先确定一些基本规则。首先,我们主要论述律所里法律人士的薪酬, 包括合伙人、主管律师、主办律师及协办律师(准法律人)。其次,没有哪一种薪酬制度是一成不变和包治百病的,说到底,薪酬设计为战略服务的。
鉴于中国律所薪酬设计不甚透明,我们主要以国外律师事务所的薪酬设计经验和方案作为参考来源。最后,本文对薪酬设计仅为管中窥豹,必有瑕疵,仅供参考。
1 君主制
律所里只有一人能规定其他律师的薪水。某个律师是整个律所的主要收入来源时,就会出现这种薪酬结构。通常,如果其他律师的实际收入能高于单纯依靠自己案源所获得的收入,这些律师就能容忍这种君主模式。这种模式一般要求律所预先设定出薪酬方案,而年终奖可以在年末已知律所全年盈利情况下再行调整。中国目前也有采用这种制度的律所,多见于专注于某一业务领域的律所。但这些专业领域,不是获利空
间有限,需要以量取胜(如:劳动法业务) ,就是获利空间巨大,需要特定资源(如:IPO业务),否则难以长期使其他律师的实际收入高于单纯依靠自身案源创造的收入。
制度何时有效? 如果负责薪酬分配的是一个善良、公正的统治者并能让全员信服,君主制就能运作良好。单一决策者有助于提高效率。最好的情况是:其他员工有机会就自己对律所的贡献与成就,以及自己对薪酬和职权的期待及愿望与决策者恳谈。而如果决策者能告知全体员工自己全年的期待和决策标准并严格遵循,也将有助于该制度的良好运行。一旦员工对薪酬不满意,决策者就要站出来说明自己的决策理由,并让全员知道怎样表现才能保证明年的高薪。
制度何时失灵? 一旦有其他律师也变成了律所吸金者,而统治者又对沟通和公正问题处理不佳,该薪酬制度就运转不灵了。换句话说,如果其他律师不信任统治者,那么等到这些律师能够自力更生,他们就会展开内斗甚至离开律所。
问题常常出现在统治者认为律所归自己所有而非同属于大家的情况下。他甚至可能根本意识不到,这样的想法会使他慢慢变成独裁者。这种律所的人员流失率极高,且缺乏忠诚度和团队意识。此时,如果有一批律师成为了律所的吸金者,就会引发一场政变,独裁者要么下台要么分权给这些律师。此时,律所就应当采取新的薪酬制度。对于实行君主制的律师事务所,不宜采用吸纳横向人才的方式(即从外部挖人,外部挖人通常要支付更高的薪水才能吸引人才),而空降人才的薪金容易打破现有人才的薪酬结构。
 
2 平均分配制
全体合伙人会均分律所的收益。这种制度通常适用于两三位同批次且本身是朋友关系的律师,并同意组建合伙关系的律所。在中均分配制广泛适用于初创期的律所,或者专门从事某种业务的律所。
制度何时有效? 只有在律师们的业务能力、包容性以及职业道德水平大致相当时,这种制度才能奏效。这些合伙人通常从事相同或相似的业务领域。他们通常也会一同分担律所的管理和行政职责。
这一制度的优势在于简单,让计算薪酬和避免细节问题上的争议变得更容易。同时基于水涨船高的原理,这样的制度也能促进团队工作和交叉销售。
如果律师们的执业领域不同,比如说一个负责诉讼一个负责商事交易, 这样他们就能共同分担经济循环的风险。通常商业交易在经济形势好且诉讼少的时候会有一个剧烈增幅;而经济下行、诉讼频发的时候,交易就会锐减。短期业务暴涨的律师们应当具有长远眼光,要当心在下个经济循环中遭遇惨败。
制度何时失灵? 这种薪酬制度并不常见,它只适用于律所创建的头两年,因为此时律所只有两三名律师,要彼此团结维护大局。小型企业无法确定自己卖出产品中谁的贡献最大。如果制造者不制造出这个产品,再好的销售人员也“难为无米之炊”,反之亦然。所以他们之间均分利益一般不会引起太大争议。而在专业服务机构里,提供服务的人通常也是产出服务的人,因此邀功对合伙人而言轻而易举。如果彼此的创收能力有差距,合伙人之间就会产生一定的摩擦。管理和行政权力没有均分也会产生摩擦,因为处理行政事务会挤占服务客户的时长,也会减少业务量,所以大家都不愿参与管理工作。一个合伙人即使在某项管理职责上花再多时间,也无法在计费时长这种一目了然的指标上反映出来,所以其对律所的贡献也就难以评估。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