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行为规范(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执法行为,树立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保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派出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实施执法行为,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执法权;工商行政管理所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的规定行使执法权(工商行政管理所依照法律法规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权限按照省局的规定执行);不能以自己名义行使执法权的,应当根据委托,以上级机关的名义行使执法权。
各类执法人员必须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正式在编人员,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
第四条行使执法权,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第五条坚持执法和教育相结合,教育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
第六条坚持效能原则,推进电子政务建设,逐步实现各类执法行为网络化管理;
第七条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原则,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执法人员必须廉洁自律,不得参与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各种社交活动。
第九条严格执行执法监督制度,自觉接受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上级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条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回避权、听证权、申请复议权以及提起行政诉讼权等权利。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按规定着装,做到举止端庄,语言文明,礼貌待人。
第十二条建立执法行为的投诉处理和回访制度,健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第二章行政许可行为规范
第一节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第十三条市局负责全市范围内下列企业的登记:
(一)除应由的公司以外的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及分支机构;
(二)市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及分支机构;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及分支机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的公司及分支机构;
(五)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定,应当由市工商局登记的公司或者分支机构。
冠焦作市市名的企业名称、四城区分局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由市局统一核准。
外地驻焦企业名称统一经市局备案核转。
市局负责指导、监督系统内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县(市)工商局、四城区分局负责辖区范围内下列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
(一)除应由的公司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及分支机构;
(二)非公司企业;
(三)个体工商户;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
(五)经市局核转的企业或分支机构。
县(市)工商局负责辖区范围内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的预先核准。
第十五条大厦、高新分局由市局委托,以市局名义办理辖区范围内以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
(一)除应由的公司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及分支机构;
(二)非公司企业;
(三)个体工商户;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
(五)经市局核转的企业或分支机构。
第十六条专业分局由市局委托,以市局名义按照所管行业划分的规定,办理以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
(一)除应由的公司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及分支机构;
(二)非公司企业;
(三)个体工商户;
(四)经市局核转的企业或分支机构。
第十七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依据国家总局有关规定,可以由县(市)局、城区分局按照工商所不同条件,实行标准委托或简易委托登记。
第十八条登记注册机关和受委托登记个体工商户的工商所,应当在登记场所公示以下内容:
(一)登记事项;
(二)登记依据;
(三)登记条件;
(四)登记程序及期限;
(五)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六)登记收费标准及依据;
(七)申请书格式示范文本。
前款公示内容也可由市局在工商红盾网上公示;有条件的可在登记场所设立电子触摸屏进行公示。
应申请人的要求,登记注册工作人员应当就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第十九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工作流程:
(一)咨询、发表;
(二)受理;
(三)审查、核准;
(四)编号、录入、执照打印;
(五)收费、发照;
(六)公告;
(七)移交档案;
(八)整理建档。
第二十条登记申请由受理审查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审查后报送主管科(股)长复审,科(股)长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后报主管局长审批,主管局长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签署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