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法规标题】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2003)
【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批准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较大市地方性法规
【法规类别】房地产【唯一标志】16827674
【全文】
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4号)
2003年8月2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已经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3年11月21日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
(2003年8月2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计划,经业主委员会批准后,由市物业管理部门划拨。县(市)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县(市)物业管理部门划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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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03修正)
【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批准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较大市地方性法规
【法规类别】房地产【唯一标志】16827675
【全文】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2001年10月17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03年8月2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修改<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物业管理活动。
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人的新建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其他物业,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各类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