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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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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9号
《贵阳市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5月2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再勇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贵阳市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装饰装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以及实施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装饰装修,是指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包括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含玻璃幕墙工程)和住宅装饰装修。
本办法所称装饰装修人,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建设单位、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
第三条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城市规划、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抗震、环境保护、城管、物业管理等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采用环保节能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新建商品住宅提供装饰装修的成品房和选单式装饰装修的精品房交付使用,提倡逐步减少毛坯房供应。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指导管理工作,所属装饰装修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城乡规划、公安消防、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城管(城市综合执法)、税务、统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装饰装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的指导。
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
第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的权利。收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在本市从事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等级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
资质申请办法、资质等级标准和经营范围分别按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装饰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规定办理。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确定范围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
第九条省外的装饰装修企业在本市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成立分支机构,并且持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手续。
第十条用于装饰装修的材料应当符合有关设计要求和国家产品质量、有害物质限量及燃烧性能控制等标准,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及使用范围等标识。
禁止使用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
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人应当依法与装饰装修施工方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
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应当使用合同示范文本,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装饰装修工程基本情况和承包方式;
(三)用于装饰装修的主要材料名称、品牌、型号、规格、等级、数量;
(四)开工、竣工时间;
(五)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期限;
(六)工程质量要求和验收办法;
(七)保修范围、期限;
(八)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十二条危险房屋不得进行装饰装修。
第十三条在装饰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企业同意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企业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拆改承重墙、柱、板和基础结构,拆除承重墙或者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洞口,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在楼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为增加房屋使用空间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标高;
(二)将房间、阳台改为卫生间;
(三)损坏建筑物原有节能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
(四)擅自拆卸、改装燃气管道或者设施;
(五)将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
(六)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原设计立面、色彩、外观格式;
(七)擅自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建筑构配件,或者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防火间距、耐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