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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
(河南省律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2议010年12月18日审议通过)
为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加强律师协会和律师
事务所对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的管理,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
度,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
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实及实习规范
第一条 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七)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的申领、审核、发放:
(一)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拟接收其实,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对以下内容审核
无误后,将相关申请材料提交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省辖市律师协会:
1、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
2、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3、申请实习人员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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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实习人员的学历证书;
5、申请实习人员的身份证,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交的公安机
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
6、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细则第一条规定的申请
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
7、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
罚(过失犯罪除外)的证明材料;
8、申请实习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或当地
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业证明,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
放证明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
9、申请实习人员的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一张(蓝底);
10、拟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不具
有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拟兼职从事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的,除提交前款规
定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申请实习人员所在高等院校法学院系
或者法学研究单位为其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和
同意其实习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应提供原件和一份复印件。省辖市律师协会审核
同意的,原件退回,复印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后,与其他申请材
料一并归入申请人实习档案。
(二)领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1、省辖市律师协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予以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实,核发《申请律师
执业人员实,
并书面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和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不准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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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的决定报省律师协会备
案,抄送当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申请实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
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律师协会或者河南省律
师协会申请复核。河南省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
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不能直接通知的,
通过《河南律师网》公告通知。
2、《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由全国律师协会统一印制,
省律师协会统一编号,编号顺序为:省代码-市代码-实习证颁发
年月-性别(男 1、女 2)-专、兼职(专 1、兼 2)-4 位顺序号。
第三条 申请实:
(一)有公开发表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有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的;
(六)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因律师事务所或者实习指导律师不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而
不准予实的,律师协会应当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另行选择接
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实习指导律师。
申请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查处的,应当暂缓实,待案件查处有结果后再决定是否准予其实。
第四条 本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不宜从事律
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
(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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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
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
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行为的。
前款所列不良品行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
发生在申请实五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证明其不良品行
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至少二名执业十年以
上、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当地资深律师为其出具的品
行评价和推荐书,经律师协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
第五条 实习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包括集中培训和实务训
练两项内容。实习期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载明之日起
计算。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遗失或
损坏的,由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省辖市律师协会申请补办或
换发。
第六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放弃实习、被律师事务所解除
实习关系或无正当理由转往他所实习的,已进行的实习无效,省
辖市律师协会应注销其实习资格。
实习人员因律师事务所或指导律师丧失接收条件或怠于履
行指导职责而中断实习的,可以在中断原因发生起三十日内申请
转所实习。转所实习按照本细则规定重新提出申请,已进行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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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有效,实习期连续计算。
第七条 实习期间,实习人员应当完成规定的实录。
第八条 实习人员应当接受河南省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
训,河南省律师协会也可以委托省辖市律师协会组织集中培训。
(一)每期集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培训内容按照全
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大纲》安排。
(二)集中培训结束,组织培训的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集中
培训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可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考核内容根据集中培训大纲确定。
(三)实习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组织培训的律师协会发给
《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参加律师协
会为其再次安排的集中培训,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四)集中培训期间,实习人员缺课达五分之一以上课程的,
视为该次培训不合格。
第九条 实习期间,实习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
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五)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六)其他依法应以律师名义从事的活动。
第二章 实习考核
第十条 实习人员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后,应当通过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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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的律师协会提出实习考
核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
(二)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三)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四)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五)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
(七)河南省律师协会及省辖市律师协会规定的其它材料。
上列材料中所述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和律师事务
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应当由实习指导律师及接收实习的律
师事务所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
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等方面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上列第(五)项当中所述“证明材料”,是指不少于十份的实
习人员参加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工作文书、操作记录、训练
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
第十一条 省辖市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
实习考核申请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省辖
市律师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考核时间,但延长的时间
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二条 省辖市律师协会应当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
习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具体组织实施对实习人员的
考核工作。
实习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工
作人员和执业律师代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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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省辖市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
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材料审查与素质测评相结合的方
法,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以及完成实习
项目的情况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
核,据实出具考核意见。
对实习人员的具体考核范围、方法及程序由各省辖市律师协
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河南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十四条 经考核,实习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协会应
当为其出具考核合格意见:
(一)完成集中培训项目并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二)完成律师实务训练项目并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
所考评、鉴定合格;
(三)考核申请材料符合要求,通过考委会审查;
(四)通过考委会的测评和考核,被评定为合格;
(五)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不存在违法和违规行为。
对考核合格的,省辖市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合格意见填入
《实表》,并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
及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将考核结果报河南省律师协会
及河南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处备案。
第十五条 经考委会考核,实习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省辖市律师协会应出具该实习人员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
考核意见:
(一)有公开发表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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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十六条 经考委会考核,实习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省辖市律师协会应当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五年内不得
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
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
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
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第十七条 经考委会考核,实习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省辖市律师协会应对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二年内不
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一)私自以律师名义从事本细则第二十八条所列违规行为的;
(二)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监督管理的;
(三)不能按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和律师实务训练项目的;
(四)擅自中断实习活动的;
(五)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行为的。
第十八条 经考委会考核,实习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省辖市律师协会应根据情况要求实习人员补送或者完成相关实
习项目,待完成实习项目后重新进行考核,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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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完成集中培训项目或未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
业证书》;
(二)未完成实务训练项目,或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
所考评、鉴定为不合格的;
(三)未通过考委会综合素质测评的。
第十九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省辖市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不
合格的意见、理由及处理结果填入《实表》,并在十
五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
同时将考核结果报河南省律师协会及河南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工
作指导处备案。
第二十条 实习人员对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及处理结果有异
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组织考核的律师
协会或者河南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
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河南
省律师协会发现考核工作有违反本细则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组
织考核的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重新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省辖市律师协会应在本地律师协会文件或网
站中对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
第二十二条 省辖市律师协会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是实习
人员符合申请律师执业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
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向司法
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超过一年申请的,由省辖市律师协会重
新对其进行考核。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对实习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与实习人员签订的《实习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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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应符合全国律师协会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
人员实习:
(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罚
或者惩戒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三)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未满或者期满后未逾
三年的;
(四)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
满的;
(五)内部管理混乱不利于实习人员实习的。
第二十五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二)热爱律师事业,忠实履行律师职责,具有较高的职业
道德素养;
(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四)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
第二十六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二)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管理规定;
(三)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业务规则;
(四)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训练;
(五)监督实录并作出评估,发
现问题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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