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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浦民三(知)初字第78号
  原告上海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路XX号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罗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戎朝,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XX路XXX弄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姚X,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XX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侵犯着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后,被告上海XX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认为其服务器位于上海市华山路1954号上海交通大学网络信息中心,该处位于上海市徐汇区,原告应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网络着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住所地在浦东新区,属本院管辖范围,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XX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异议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上海XX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倪红霞
   代理审判员 邵 勋
   人民陪审员 孙国瑛
   二O一O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钱丽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