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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黄民三(知)初字第37号
  原告刘某。
  被告罗某。
  被告辛某。
  被告中国电力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
  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罗某、被告辛某、被告中国电力出版社、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着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XX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晨平
              审 判 员 金 滢
              审 判 员 方 产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审 判 长 徐晨平
   审 判 员 金 滢
   审 判 员 方 产
   二O一O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