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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管理,保障评奖工作科学、规范和高效开展,更好地发挥奖项政策导向作用,根据《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市长质量奖项目奖评审全过程的组织管理。
奖项审定依照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应体现推动自主创新和高质量发展的鲜明导向,与城市发展战略紧密结合,助力打造世界一流企业,增强城市竞争力,增进民生福利。
评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本奖)授予聚焦科技和产业发展前沿,以高质量供给和全球运营能力实现可持续增长,为深圳质量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在建设质量强国中发挥出示范带头作用的企业。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提名奖授予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理念,以技术、标准、品牌、质量、服务赢得显著竞争优势,在促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或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可靠等方面发挥出积极作用的企业。
第六条 市长质量奖项目奖授予适应生产发展、生态建设、优质服务等需求,推动质量变革创新,实现产品、服务和过程的价值最大化或体验最优,具有示范推广价值的重大工程、革新项目、创新活动、公益服务事项等。
第七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实行分权运行模式。
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市长质量奖的总体管理和指导。
评委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设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评委会常设机构,负责评审工作的统筹组织,对评审过程和评审人员行为开展监督管理。
评审事务性工作按照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委托社会组织(以下称“评审机构”)实施。
第八条 评审机构及评审人员对其工作的公正性、有效性负责。
第九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依据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标准总分为1000分。
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由秘书处另行组织制定,并与国际前沿质量理论与实践发展保持同步。
第十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本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市长质量奖项目奖的,其评审得分分别不得低于600分、550分和500分。
第十一条 评审坚持差额选拔、优中选优。评奖范围覆盖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授奖单位中创新型中小企业占比原则上不少于15%。
第十二条 评审工作按照组织发动、申报受理、材料评审、集中答辩、现场核查、评委会审议、社会公示的流程进行。
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接受外部监督与评议,并遵循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评审原始资料实行档案管理。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十四条 评委会负责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研究解决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审核评奖结果。
第十五条 评委会委员由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企业管理者、社会组织代表,以及政府部门负责人或授权人担任。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1名,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秘书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或由其委托负责人担任。人选由秘书处提出初步名单,报评委会副主任审定。
评委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5年。
第十六条 评委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有强烈的责任心,创新开拓意识;
(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能力相当者、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或质量管理工作,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10年以上工作经验;
(三)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政府综合或行业管理部门副处级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大中型知名企业中高层管理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高级技术职称三年以上任职经历或相关领域内有学术实力或成果;代表性社团组织或中介机构负责人;
(四)身体健康,年龄65周岁以下;
(五)对质量工作富有热忱并乐于奉献。
第十七条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选任评审专家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秘书处可委托专业实施机构承办评审专家的招募、培训、信用评价和日常管理事务。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由来自各领域、各行业的评审员和行业专家组成。其中,评审员为经专业培训及考核的质量管理领域专家;行业专家为经行业主管部门、协会或专业技术机构推荐,代表行业参与评审的技术或管理专家。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材料评审、集中答辩、现场核查;
(二)在其工作范围内开展技术评审,出具评审结论;
(三)遵守组织纪律和廉洁规定,遵循保密原则,自觉接受监督并对评审机构和其他人员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为秘书处组织开展的公益性宣传教育、人才培养、企业培育等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第二十条 评审员分为主任评审员、普通评审员、实习评审员三个级别。其中,主任评审员、普通评审员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应当分别不少于3届、2届。
第二十一条 评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公道正派;
(二)大学学士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资历);
(三)接受过质量管理系统培训,掌握现代管理的理论、方法和技术;
(四)5年以上企业和其他组织专业工作经验并熟悉组织管理运营实际;
(五)具有管理的系统思维,较强的分析判断、综合协调、文字表达和创造性工作能力;
(六)具备专业操守和敬业奉献精神。
第二十二条 行业专家分为行业领军专家和行业专家两个级别。其中,行业领军专家应为业界知名人士或学术带头人。
第二十三条 行业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领域工作5年以上,了解行业政策法规,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行业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
(二)被认定为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国家、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人才或纳入主管部门行业专家库的人员优先;
(三)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意愿;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对个别身体状况好、专业水平和社会名望高的专家学者,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放宽年龄。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委托评审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开招募评审人员,分别组建评审员库和行业专家库,按照“考评择优、分级管理、绩效评估”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每届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开始前,秘书处依据申报单位数量及行业分类,研究确定评审专家使用计划,分别从评审员库和行业专家库中优选评审专家,经聘任参与当届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评审资格当届有效。
当届评审专家的选用按照回避排除、高级优先、随机抽选、依序选用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六条 评审实行利害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专家应回避:
(一)在受评单位任职、兼职、持股、有商务合作或竞争关系,以及存在其他利害冲突情形的;
(二)因有效投诉或违法违纪有待处理的;
(三)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应加强评审行为督导,健全事中事后管理机制,通过回避申报、自我承诺、小组互评、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开展过程监督,并依据参评表现、履职贡献、工作价值、敬业态度等绩效评价结果,持续优化评审专家库。
第三章 组织发动
第二十八条 每届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启动后,秘书处在相关媒体上公布评奖事项。
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会同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开展申报发动工作。申报形式包括自主申报和提名推荐两种方式。
第三十条 提名单位范围主要包括:
(一)市政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文化、交通、建设、教育、卫生、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
(二)受委托作为提名单位的市级行业协会。
第三十一条 被提名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
(二)科技创新力、品牌影响力、行业带动力显著;
(三)创造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三十二条 每届评奖工作启动前,秘书处发布提名单位范围及提名限额,原则上每家单位提名不超过2家。被提名单位申请即受理。
提名单位在取得被提名单位同意后,以书面形式提交推荐名单和推荐理由,并对提名工作质量负责。
第三十三条 评奖工作开始前,秘书处组织全市性政策宣贯会,主要内容包括:
(一)讲解政策及评奖工作安排;
(二)解读评定标准;
(三)疑难问题解答。
第四章 申报受理
第三十四条 申报单位应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其中,第十四条(二)所称“居行业领先地位”,是指申报企业符合国家经济发展计划,列入区域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或纳入全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范围,同时上年度产值、利润、纳税等主要业绩指标之一处于本市同行业(含细分行业)前20位,此项证明由秘书处会同有关部门查证。
第三十五条 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二)所称“项目所有人”,是指项目权利人。管理类项目指对项目拥有决策权,实施类项目指对所需的原理、技术、工作法等享有知识产权。项目实施主体可以是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其内设部门、团队、班组等,非法人应以法人名义申报。
第三十六条 市长质量奖主要面向企业开展,分市长质量奖(本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层次。市长质量奖项目奖面向企业和其他组织开展,不设层级。
同一申报单位不得同时申报组织类和项目类奖项。
第三十七条 自主申报单位和被提名单位均应在规定时限内,登陆申报受理平台完成在线注册并在线提交以下电子材料:
(一)《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加盖公章);
(二)《自评报告》(有关组织的,3万字以内;有关项目的,1万字以内);
(三)运营绩效和所涉荣誉的证实性材料(扫描件)。
第三十八条 秘书处审查申报材料的符合性、完整性,提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意见,被提名单位可免于审查,直接受理。
秘书处以系统自动回复,电邮、函件、短信或其他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反馈申报进度与结果。
第五章 材料评审
第三十九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秘书处制定材料评审计划后,组织评审组进行评审。
第四十条 材料评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评审目标为挖掘受评单位、项目的优势,总结出具有代表性且可资推广的优秀案例;
(二)评审方式采取评审组制,按组织和项目分别建组;
(三)材料评审采取小组评审和集体合议相结合的评审方式,评分方法采取分级量化评分法;
(四)评审应在把握标准实质和受评单位、项目特性的基础上,形成评分、综合评审结论(突出优势、改进空间);
(五)加强内部监督,根据需要引入外部监督。
第四十一条 评审组按照以下规则组建:
组织评审可分行业建组,每组成员数量为不少于5人(含5人,下同)单数;
项目评审采取大评审组制,每组成员数量为不少于7人单数,其中行业专家占比不低于40%。
第四十二条 材料评审前期准备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完成评审专家、受评单位回避申报工作;
(二)向评审专家发放评审通知,确认人员与工作时间;
(三)组建评审组,报评委会秘书长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三条 材料评审原则上采取集中封闭方式,评审专家应服从秘书处和评审机构的组织安排,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规定。
在信息化系统成熟的情况下可以实行远程在线评审。
第四十四条 材料评审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各评审组同步开展评审,秘书处派驻观察员、评审机构派驻协调员现场监督;
(二)每个受评单位、项目的评审时间不少于90分钟;
(三)小组评审采取个人独立评分方式,由小组组长采取截尾均值法计算每个受评单位、项目的材料评审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