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对外资非正常撤离现象的法律思考
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30年来,已累计吸收外资逾8000亿美元,连续多年位居发展中国家首位,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然而,近年来,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各地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一些外资企业非正常撤离的现象,给中方的债权人和企业员工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对我国的双边经贸往来和地方社会稳定造成了消极影响。
山东省外经贸厅今年初提供的数据显示,仅青岛地区,2003年以来就有206家韩资企业非正常撤离,,,拖欠银行贷款近7亿元人民币。
据《深圳商报》报道,2008年9~10月间,广东省东莞市已有117家外资或合资企业欠薪、关闭、逃匿,近2万员工受到影响。2008年10月15日,世界最大玩具代理商之一的香港合俊集团,宣布在东莞樟木头镇的合俊玩具厂和俊领玩具厂倒闭,随后老板半夜逃逸,引发6500余名工人愤怒地聚集在工厂门口讨公道。当地政府为防止失业员工出现过激行为,在联系不上老板的情况下,只好先为员工垫付工资2400多万元。
2008年12月19日,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正式公布此前在11月19日颁发的《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表示要“为中方相关利益人提供切实可行的司法救济与协助,追究逃逸者的法律责任,最大限度地挽回当事人的经济损失”。由此可见,外资非正常撤离问题已经相当严重,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和深入思考。
外资撤离事出有因
最近几年,我国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降低或取消;人民币一路升值;土地政策执行力度提升、土地使用税征纳的实行,令土地的使用成本大增;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两税合一,终止了外资企业原来享有的优惠税率;《劳动合同法》在加强对劳动者保护的同时也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加之原材料成本的普遍提高等等,使得一些以加工贸易为主、劳动力密集型的外资企业逐渐感到盈利空间缩小、生产经营的压力增大。特别是中国决定改变过去以吸引外来资本为主的政策目标,今后将逐步转向改善国内资源配置效率,并基于资源、环境、安全等要素考量的外资政策。这对于缺乏核心技术优势、主要靠依赖优惠政策的中小跨国公司产生了较大影响。
与此同时,许多周边国家纷纷出台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与我国争抢外资。以越南为代表的东南亚国家显示出了在制造成本方面的优势,珠三角地区部分从事制造业的外资企业因此迁出。
去年以来,由美国肇始的次贷危机逐步演化为金融危机,进而危及到实体经济,导致全世界范围内的经济衰退,这也扩大和加速了本已初现端倪的外资撤离。
在成本升高、利润减少、经营难以为继的情况下,部分外资企业从战略转移的角度考虑,选择撤离中国,是正常的市场行为,无可非议。但是,如果采取“非正常撤离”的手段,有意给中方相关利益方造成经济损失,则属于完全不同的性质,应当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非正常撤离凸现法律漏洞
所谓“非正常撤离”,是指那些没有清算债务和申请破产、不按合法程序而突然撤离投资地区,只留下厂房、设备和拖欠的工资、债务的撤离方式。在山东、广东等地比较集中地出现外资非正常撤离现象,反映出我国在政策、法律方面的漏洞。
我国的公司退出机制是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公司法》等法律的架构下逐渐完善起来的。1996年6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