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桐乡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章程
目录
总则
公司宗旨、经营范围
注册资本、出资义务
股东和股东会
董事会
总经理
监事会
财务会计
解散事由及清算办法
其他事项
桐乡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为确立桐乡鼎佳物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的经营管理,保障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公司中文名称:桐乡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桐乡市振兴中路新世界商务广场1206室
公司为具有中国企业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营亏。
公司在本章程规定和经依法登记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十年。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在遵守中国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有融资和借款权,包括(但不限于)发行公司债券、抵押或质押其财产的权利。
本章程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依据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依据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依据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依据章程起诉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并接受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
第二章公司宗旨、经营范围
公司宗旨:“以人为本”“诚信服务”
公司经营范围:物业管理;房屋设施、设备的维修、水电安装及维修;园林绿化及施工;房屋租赁;家政服务;劳务服务;房产中介服务;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注册资本、出资义务
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人民币(¥50万元), 全部由设立公司之股东认缴。
公司股东及其各自认缴的注册资本额、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合计
100%
公司股东均以现金出资。
公司董事长负责于公司依法设立之日起30日内,根据法定验资机构的验资结果向公司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由公司盖章。
公司设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公司如需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须经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后方得实施,并应按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在公司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讨论;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会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股东转让出资时,受让方必须接受本章程规定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否则转让无效。
股东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出资或者增加资本时,股东会通过后,应修改公司章程,由公司将受让方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股东为公司注册资本的持有人。
公司股东对公司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按照出资比例获取公司所派发的利润;
2、公司解散、终止时,按照出资比例获取公司在依法支付各项费用及清偿公司全部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3、对于有关法律、公司章程规定及公司股东日后约定之公司重大事宜在股东会上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获取及随时查阅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5、公司新增资本时,按出资比例优先认购增资额;
6、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公司股东为法人者,由该股东之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之代理人代表该股东行使权利。
公司设立股东会,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股东会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对公司的重大事宜行使权利。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两次会议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4个月;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召开。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以电话、传真或信函的方式通知全体股东。
经公司全体股东书面同意,前款规定的通知期限可以豁免。
公司董事长可以根据公司和股东实际情况,选择采用不集中召开会议而由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在书面决议上分别签署的形式作出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出席方为有效。股东在已出席股东会但随后退出或拒绝表决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