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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议法律框架下的公司概念
教学站: 北京理工大学深圳研究院
学号: 201201130610005
姓名: 欧素红
日期:2012年12月
浅议法律框架下的公司概念
摘要
大陆法系关注于公司概念的阐述,对我国公司立法和理论有很大的影响。我国在继受公司法过程中,对于公司概念的认识有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根据2005年我国《公司法》和公司法理论所述,公司是指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为公司法所承认、以公司命名的中国企业法人。
公司作为一种企业形式,在改革开放以后,不但迅速为人们所接受,而且逐渐成为起主导作用的企业形式,在经济发展中占据核心地位。公司概念在我国法律文化的语境下,是人们认知公司属性、适当运用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基础。而学术界对于公司概念的表述和理解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本文将对公司的概念进行探讨。
关键词:公司概念完善
一、大陆法系对公司概念的认识
大陆法系在一人公司出现以前,“几百年来传统的所谓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这一定义包含着四个特征: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公司是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经营的经济组织; 公司是依照法律进行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即公司的营利性、法人性、社团性和合法性(有人简化为法人性、社团性和营利性)。直到现在还有不少国家和地区在立法中仍然是这样认识的。比如:《韩国商法》第169条规定:“本法中的公司,是指以商行为及其他营利为目的而设立的社团。”第171条规定:“公司为法人”,“但是,随着西方国家一人公司的地位逐渐为许多国家法律所承认,公司逐渐失去其社团性质的特征。“由于各个国家对于一人公司承认的程度不同,如何界定公司这一概念,仍然没有达成共识。
新《公司法》和公司法理论对公司概念的探讨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93年《公司法》进行了全面修订,这部于2006年颁布的《公司法》,公司的法定类型总体上没有变化,不过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具体形式,不但继续允许国有独资公司,还允许一人公司的设立和存在。因此,对于公司社团性要件的理论,我国的公司立法已经不再受其约束,而实际上从立法上对公司社团性进行了否定,实现了清末以来的跨越。另外,2005年《公司法》,对于其实施前依据1993年《公司法》成产的公司如何处理,没有相应的规定(不符合1993年《公司法》要求的公司,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已经完成了清理工作,现存的公司可以认为均是依据1993年《公司法》成立的)。
对于公司的定义,学界历来都很重视。而关于公司的定义界说,学术界对于公司概念的表述和理解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各种教材专著在表述上也颇多,但是总体上来说,没有全面反映公司的本质,有必要结合2005年《公司法》和公司法理论,在公司概念的理解上有进一点探讨。
二、公司法概念的表述不同
我国关于公司法教材中对公司法概念还没有统一的定义,某些定义显示,即使还在继续使用,但其表述是否清楚、准确,了解此方面的研究者仍然比较少,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教材及公司研究理论,我们国家的公司法定义主要有下面四种阐述:
第一种,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第二种,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组织和公司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三种,这种学者的观点主要有三种:一方面认为“公司法就是调整公司在其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