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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制度概述.ppt

上传人:mh900965 2018/3/9 文件大小:3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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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商人制度概述
一、认定商人的几个标准
二、商人的特征
三、对商人的限制
四、商人的分类
(一)两元标准
法、德采取两元标准:(1)行为标准。商人必须是实施商行为的人,这是实质性的标准和确定商人的动态标准。(2)职业标准。静态标准和时间标准,即不仅要从事商行为,而且从事商行为在时间上要有连续性,并以此为职业。偶尔从事商行为不是商人。

(二)三元标准
日本采取,除两元标准外尚有名义标准,即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商人因此和商辅助人区分开来。

(三)四元标准
美国《统一商法典》采取四元标准,比日本多了知识标准,这是美国认定商人的核心标准。所谓专门知识或技能,就是对交易对象和交易规则有较丰富的知识。
案例1:德尔特合作协会诉厄本案

原告是粮食买卖商,被告是种植谷物的农场主。原告和被告通过电话协商,决定由被告向原告出售一万蒲式耳小麦,。根据商业****惯,原告将在电话中达成的协议写成备忘录转给被告,以确认这笔买卖。
时隔不久,小麦价格猛涨,被告以没有书面合同否认此买卖。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按照统一商法典的规定,价格在500美元以上的买卖必须订立书面合同,但商人之间的买卖只要有类似备忘录的文件就算成立,不必有当事人签字。
该案的核心问题:卖方是否是商人?
堪萨斯最高法院认为,被告对种小麦虽有一定的知识,但他不是以买卖小麦为业的买卖商,没有买卖小麦的专门技能,因此不是买卖商,合同未成立。
案例2:赛夫威商店诉施赖伯黄油制造公司
被告为黄油制造公司,不从事专门的黄油买卖。原告是一家出售黄油的商店。被告的黄油不具有商销性,原告要求被告赔偿。
按照统一商法典,如果被告是买卖商,就要保证商品的商销性,如果不是,就不承担责任。
本案的关键问题:被告是否为买卖商

法院认为,被告从职业划分上看是制造商而非买卖商,但就买卖黄油这一事实而言,他知道黄油的性能、效用、品质和买卖规则,对黄油的买卖有专门的知识和技能,因此是买卖商,应当生产符合商销性的黄油。
该案的意义:尽管不以买卖为业,但对买卖标的物具有丰富的专门知识,也熟悉这种商品买卖的专门规则,应视为买卖商。
总体上,美国商法对商人的认定,关键是看其对买卖对象和买卖规则的熟悉程度。因此,一个食品店老板在买卖食品时是商人,但买服装时就不是商人,而是一个普通的买卖人。因为他但仅对食品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