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466----2005
代替 GB18466—2001部分代替 GB8978—1996
2005-07-27发布 2006-01-01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5年第 35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加强对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污泥排放的控制和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加强环境管理,现批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编号、名称如下:
GB18466—2005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GB18466—2001)。
上述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 2006年 1月 1日起实施。
标准信息可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和中国环境标准网站()上查询。
特此公告。
2005年 7月 27日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加强对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污泥排放的控制和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及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和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限值、处理工艺与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 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 GB18466—2001 《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新、扩、改医疗机构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本标准实施管理,现有医疗机构在 2007年 12月 31日前达到本标准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附录 E和附录 F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委托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5年 7月 27日批准。
本标准由国本标准 2006年 1月 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和控制。
限值、处理工艺和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污泥及废气排放的控制,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的环
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验收后的排放管理。当医疗机构的办公区、非医疗生活区等污水与病区污水合流收集时,其综合污水排放均执行本标准。建有分流污水收集系统的医疗机构,其非病区生活区污水排放执行 GB8978的相关规定。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医疗机构 anization
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急救站等。
医疗机构污水 anization wast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