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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6月1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商品的报验人(以下简称报验人)对商检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而提出申请的复验。
 第三条 报验人对商检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检验结果的商检机构或者其上级商检机构申请复验,由受理复验的商检机构组织实施复验。
  报验人对商检机构的复验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商检局申请复验,由国家商检局组织实施复验。
  第四条 报验人申请复验,应当在收到商检机构的检(复)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延误申请的,在障碍消除后的五日内,可以继续申请复验。是否准许,由受理申请的商检机构决定;国家商检局受理的申请,由国家商检局决定。
 第五条 报验人申请复验,应当保持原报验商品的包装、封识、标志完好,并保证其质量、重量、数量符合原检(复)验时的状态。
 第六条 报验人申请复验,应当填写复验申请表并随附有关单证。
  (一)复验申请表填写如下内容:
  1、申请人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
  2、发货人、收货人、生产企业名称;
  3、商品名称(规格/牌号)、标记及唛头、数(重)量、存放地点,贸易国家/地区;
  4、原检(复)验商检机构名称、检验时间、地点;证书号、出证日期,合格/信用证号;
  5、申请复验项目和理由;
  6、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随附单证:
  1、原检(复)验证书正本;
  2、进口商品按《进出口商品报验的规定》第三条第一项办理;
  3、出口商品按《进出口商品报验的规定》第三条第二项办理;
  4、其他情况按《进出口商品报验的规定》第三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局自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七日内,经审查对复验申请作出如下处理:
  (一)复验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
  (二)复验申请内容不全或者随附单证不全的,将复验申请表退还报验人,限期补证。过期不补证的,视为未申请;
  (三)复验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报验人并告之理由。
  第八条 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局受理复验,应当组织专家复验组进行复验。
  专家复验组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
  第九条 报验人认为专家复验组成员与承办的复验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定,有权申请该成员回避。
  专家复验组成员的回避,由受理复验的商检机构决定;国家商检局受理的复验,由国家商检局决定。
  第十条 专家复验组有权调取原检(复)验商检机构的检(复)验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专家复验组按以下程序进行工作:
  (一)审查报验人的复验申请表、有关单证及其他必要的资料;
  (二)审查原检(复)验所依据的标准、方法等是否适用;
  (三)审查原检(复)验的程序、检测操作过程及数据处理是否正确;
  (四)制订复验方案,对引用标准、操作规程、取制样方案、测试条件、数据处理及判定等作出具体规定和说明;
  (五)核对商品的批次、标志或者标记、编号、质量、重量、数量、包装、外观状况,按复验方案规定取制样品;
  (六)按操作规程对样品进行检测;
  (七)审核、提出复验结果,并对原检(复)验结果作出评定。
  第十二条 受理复验的商检机构应当自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复验结论。
  国家商检局受理的复验,应当自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验结论。
  国家商检局的复验结论为终局结论。
 第十三条 报验人应当按规定交纳复验费用。
  受理复验的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局的复验结论认定属原检(复)验商检机构责任的,复验费用由原检(复)验商检机构负担。
  第十四条 报验人对国家商检局或者商检机构指定、认可、批准的检验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申请复验,由上述检验机构所在地的国家商检局直属的商检机构受理复验。
  第十五条 报验人以外的其他贸易关系人对商检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报验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复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商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八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九0年一月十一日发布的《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2:
复验申请表(格式)
申请人(盖章)
(地址、电话、邮政编码、联系人)
                         年  月  日
┌────────┬──────────┬──────┬──────────┐
│发货人     │          │商品名称  │          │
├────────┼──────────┼──────┼──────────┤
│收货人     │          │规模/牌号 │          │
├────────┼──────────┼──────┼──────────┤
│生产企业    │          │数(重)量 │          │
├────────┼──────────┼──────┼──────────┤
│贸易国家/地区 │          │存放地点  │          │
├────────┼──────────┼──────┴──────────┤
│原检/复验机构 │          │标记及唛头:           

├────────┼──────────┤                 │
│检验时间、地点 │          │                 │
├────────┼──────────┤                 │
│检验证书号   │          │                 │
├────────┼──────────┤                 │
│出证日期    │          │                 │
├────────┼──────────┤                 │
│合同/信用证号 │          │                 │
├────────┴──────────┴─────────────────┤
│申请复验项目:                              │
│                                     │
│                                     │
├─────────────────────────────────────┤
│申请理由:                                │
│                                     │
├─────────────────────────────────────┤
│随附单证:1、原检 复验证书  2、合同  3、信用证          │
│     4、发票       5、运单  6、装箱单          │
│     7、         8、    9、             │
├─────────────────────────────────────┤
│备                                    │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