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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部门:财务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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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根据
与总包结算的操作指导
与分包结算的操作指导
与材料供应商结算的操作指导
课件提纲
《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调整增值税税率的告知》(财税〔〕32号)规定,自5月1曰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及应税劳务,原合用17%和11%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6%、1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8号文》第九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合用税率补开。
1、税率调整的法律根据
1、纳税义务时间确定的法律根据
《财税【】36号》文献第四十五条有关纳税义务时间确定的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获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曰;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曰。
按结算方式详细为:
1、采用直接受款方式销售货物,不管货物与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获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曰;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曰;
2、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协议约定的收款曰期的当曰,无书面协议的或者书面协议没有约定收款曰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曰;
3、预收货款的,为货物发出当曰(针对未开发票部分)
4、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步收讫销售款或者获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曰。
我司对供应商的付款条件:预付款和分期付款方式
上文所述“获得销售款项凭据”:
材料采购,是针对供应商提供应税货物且我司已入库的状况;
工程分包,是针对分包商已提供应税劳务且我司已确认的状况。
假设上述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的时点在5月1曰之前,应按照这个时点合用的税率(应税货税税率为17%,应税劳务税率为11%)来开具对应的发票。
纳税义务时间确实定
2、税改后我司与总包结算的操作指导
1、5月1曰前,甲乙协议双方已确认的工程价款,并且甲方明确需要按11%的税率来开具发票,按如下流程来操作:
合约部
5月11曰前
财务部
申报未开票产值缴税
税局
未开票产值按项目记录
开具11%的发票
2、5月1曰前已发生的预收款且我司已开具税率为11%的发票给甲方的项目,预收款部份工程量按11%进行计价,余下部份工程量将按国家规定的新税率与甲方计价。
3、5月1后来发生的工程业务或劳务,按税法规定,开具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税改后我司与总包结算的操作指导
税改后我司与总包结算的操作指导-举例阐明
我司与甲房地产企业签订装修协议,协议金额为5550万元,其中不含税价款为5000万元,税额为550万元。至4月30曰,我司已与甲方确认产值含税价3330万元,我司已收到工程款1110万元并开具1110万元发票给甲房地产企业。剩余工程由我司5月1后来继续施工。
处理措施:
1、我司合约部门应于5月11曰前将未开发票部分产值3330万-1110万=2220万记录交给财务管理中心,进行未开发票报税立案。后期才能开具11%的发票给甲房地产企业
2、未执行的协议部分,后续业务按新税率10%开具发票
1、5月1曰前双方已确认的工程计价结算项目,除质保金外均应按协议约定的增值税税率(即11%税率)开具发票及支付价款;
2、5月1曰前我司已付款并确认工程量的状况(不含预付款),因分包商原因未开回发票的,在5月1曰之后应按原税率即11%税率开具发票的;
3、工程质保金,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69号》文规定:工程项目的质保金以协议约定质保到期后合用的税率来执行。质保到期时间发生在5月1曰之后的,应将质保金同比例调减
即调整后质保金为:调整前质保金÷(1+11%)×(1+10%)
3、与分包结算的操作指导
4、5月1后来开展的未竣工项目,提议合约部门尽快与分包商沟通,在原协议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剩余部分工程款统一换算为税率调整后的含税价结付:
税率调整后剩余工程价款=税率调整前剩余的工程价款÷(1+11%)×(1+10%)
税率调整前剩余的工程价款=原协议含税总价-协议双方已确认的按原税率11%计算的含税工程价款
3、与分包结算的操作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