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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的种类
(一)所有权:
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已的财产(动产、不动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
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动产、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三)担保物权
指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所有权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
不转移占有
约定(需对方同意)
质权
转移占有
欠A扣B
约定(需对方同意)
留置权
转移占有
欠A扣A
法定(无需对方同意)
下列物权中,不属于用益物权的是( ) A.土地所有权 B.土地承包经营权 C.建设用地使用权 D.地役权
一、与土地有关的物权
(一)土地所有权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1、只能存在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2、地表、地上、地下分别设置。
3、采用出让或者划拨的方式设置。
4、必须登记设置。
5、有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三)地役权
指为使用自已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效益而按照协议约定运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地役权
设置:书面形式签订地役权协议。可以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和相邻关系
相邻权
为生产生活“必需”利用他人不动产(不得不)
无偿
法定(不需对方同意)
地役权
为“便利”利用他人不动产(可以打)
有偿
约定(需对方同意)
物权的效力
不动产物权
登记生效主义
自登记时生效,不登记时不发生物权效力
例外:地役权
登记对抗主义
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可以不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物权
交付主义
自交付时生效
例外: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企业动产
登记对抗主义
自交付时生效,但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的效力
下列抵押财产中,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置的有( )。
A.建筑物
B.建设用地使用权
C.生产设备、原材料
D.在建工程
E.在建船舶
物权的效力
根据《物权法》,建设用地使用权自( )之曰起设置。
A.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B.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C.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信息公告
D.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信息公告
物权效力和协议效力的区别
物权效力,由物权法评价。协议效力,由协议法评价。
物权效力和协议效力无关,一般状况下:
(1)不动产物权,自登记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产生物权效力)
(2)不动产协议,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协议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