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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知主义教育理论
一、赫尔巴特的生平和教育活动经历
二、赫尔巴特的教育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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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代表人物:赫尔巴特(,1776~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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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赫尔巴特的生平和教育活动经历
1776年出生一种律师家庭,幼年教育受益于母亲和家庭教师 ;
1794年入耶拿大学学习法律,后改学哲学;
修完大学课程之前,即去瑞士担任一贵族(Steiger)的家庭教师;
1799年曾访问过布格多夫,与裴斯泰洛齐相识;
18-1833年任哥尼斯堡大学专家,接任康德教席;讲授哲学与教育学,并创立教育研究所;
先后办师范研究班,附属试验学校和教育研究所。著《一般教育学》(1806)和《教育学讲授纲要》(1835)。
1833年,重回哥丁根大学任教,于1841年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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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尔巴特被誉为“科学教育学的奠基人”。
代表作《一般教育学》被公认为是第一部具有科学体系的教育学著作。
在这本著作中,赫尔巴特提出了作为独立的一门科学的教育学的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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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赫尔巴特的教育理论
(一)伦理学和心理学思想
(二)教育学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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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伦理学和心理学思想
1、伦理学思想:五种道德观念
内心自由:规定个人的意见和行为挣脱外在的干扰,服从内心理性的判断,真正认识到个人行为的意义,使意见与行为协调一致,确定人的行为方向。
完善:当意见和行为之间发生矛盾且无法调和时,则依托“完善”的观念加以处理,即用多方面理智能力加以协调,使行为完善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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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伦理学思想:五种道德观念
仁慈:当“完善”的观念还不能处理意见与行为的矛盾,两者仍然无法协调时,就要用“善意”的观念,即“绝对的善”的观念去处理。这就是规定个人的意志与他人意志协调,能为他人谋利益,保持与人为善的态度,而不与任何人发生“恶意的冲突”,从而维护安定的社会秩序。
正义:在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冲突是常常发生的,这就规定用“正义”的观念予以调整,即规定安分守已,互不侵犯,遵守法律,从而巩固社会秩序。
公平:假如上述多种观念仍然不能约束一种人的行为,他还发生破坏社会生活秩序的错误行为时,则用“报偿”的观念对损害社会生活的恶行,给以应受的惩罚,对好的行为予以褒赏,做到赏罚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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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心理学思想
爱好
“假如在单个人身上没有多样性、哲学和道德品格的统一,那么他一直是一种有缺陷的人。爱好的多样性能令他获得用以恢弘其精神力量的广袤土壤。”
教育必须使学生作多方面的努力,培养多方面爱好,获得多种能力的友好发展,为未来选择职业作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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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念
是心理的最基本的要素。人的所有心理活动就是观念的集聚和分散。心理学是研究观念集聚、分散、结合和消失的科学。教育过程就是不停向学生展现“观念”的过程。
“意识阈”
在人的意识中汇集着无数的观念,其中某些观念由于力量较小而被克制,沉降于“意识阈限”之下,而另某些观念由于力量较强,则浮于“意识阈限”之上,这些就是当时支配人的意识的观念。但多种观念并不是静止的,而是常常运动、斗争的。意识阈限下的某些被克制的观念,由于多种原因,会穿过其他观念而呈目前“意识阈限”以上,而意识阈限以上的某些观念又会因力量减弱降至意识阈限下,同类观念互相增强则增进观念的展现,异类观念互相减弱则阻碍观念的展现。
“统觉”的思想。统觉是赫尔巴特教学理论的重要根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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