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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是化工生产的主要特点,为了强化用火工作的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保证公司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依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修理工作的需要,将公司内划分为固定用火区和禁火区。
二、固定用火区由公司生产、修理、安技部门依据生产、修理工作的特点划定,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三、公司内除固定用火区外,其余均为禁火区。在禁火区内用火,依据其危险程度划分为三个等级:
特别用火:指在处于运动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别危险的用火作业。
一级用火: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即:甲、乙火灾危险区域〕、设备、管道及其四周的用火作业。
二级用火:指特别用火及一级用火范围以外的用火作业。
四、在禁火区内,凡须用火时,应在用火作业前,在公司安技部门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五、用火项目的负责人对执行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用火前具体了解作业内容和用火部位及其四周状况,参加用火工作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由用火所在的部门或项目施工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落实。
六、用火分析人员应对分析结果负责任。取样应有代表性,分析合格后,出具分析报告。
七、一、二级用火由公司安技部门审批;特别用火由公司安技部门出具《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八、用火人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要具体核对各项安全措施及内容是否落实,否则有权拒绝用火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要随身携带,严禁无证用火。
九、用火监护人员负责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并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十、用火必须在《用火作业许可证》规定的项目和时间内进行。假设用火期满,用火作业尚未完成,用火项目负责人必须重新申请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并经上述审批程序审批同意后方可用火作业。
十一、用火执行人在没有见到按上述手续审批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以前,有权拒绝用火作业。
十二、用火的一般安全规定:
1、凡在易燃、易爆设备、管道上用火,必须切断气源,插好盲板,置换分析合格:爆炸下限10%〔体积比〕的可燃气体〔蒸汽〕其浓度应1%;爆炸下限4%〔体积比〕的可燃气体〔蒸汽〕%;爆炸下限4%〔体积比〕的可燃气体〔蒸汽〕%;两种以上的可燃气体混合物,应以爆炸下限低者为准。
2、用火者进入有毒物质的管道、设备、容器内时,有毒物质浓度在卫生同意范围内,氧含量在20―22%。
3、用火分析〔取样〕不得早于用火前半小时,如用火工作中断半小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4、用火时,氧气瓶、乙炔气瓶离明火的水平距离应在10米以上,乙炔气瓶与氧气的距离应在7米以上。
5、乙炔气瓶禁止放在管道、高压线下。
6、高处作业应采用防止火花飞溅的安全措施,以防止火花飞溅引发四周可燃物质燃烧爆炸。
7、用火地点应有相应的消防灭火器材,用火完毕,用火监护人和用火作业人员应待余火熄灭后方可离开用火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