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民事纠纷调解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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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兰高派出所发布时间:2009-3-26 阅读:291次
民事纠纷调解五法1、隔离法。在调解过程中,由于双方当事人的情绪都比较激动,要想办法把双方当事人隔离开,使双方暂时脱离接触,避免受到来自对方的直接刺激。让当事者首先冷静下来,对双方进行有关的法律、公德教育,继而能够理智地分析和面对眼前的问题。与此同时,民警则通过各个劝说的方法,使双方逐步缩小意见差距,在双方意见接近时,再提出调解方案,促成调解成功。
2 、冷却法。首先要设法使对方冲动的情绪冷却,恢复理智。避免其在冲动的情况下,出现相互指责、揭短、谩骂等恶性刺激的相互反馈,使双方的消极情绪强化,导致矛盾、纠纷的升级和复杂化。民警应及时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使其冲动的情绪降温。待双方恢复理智以后,再进一步作调解工作。
3、感化法。调解工作中的感化法,是指民警运用自己的真情实感,对当事人施加积极的心理影响,或是引导当事人之间情感的相互沟通,从而使矛盾、纠纷得到化解。在人的心理结构中,情感与认识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当事人之间情绪障碍消除,才能使人恢复理智,才有利于调解信息的输入。
4、震慑法。震慑法是利用当事人的趋利避害心理,“明之以害”,唤醒恐惧,使其心理受到震慑,从而使某些当事人履行其角色义务或停止侵害行为。民警通过现实案例讲解或有关法律使用解说,使当事人感到,如果不接受调解人员的劝告,一意孤行,将导致“苦海无边”;而如果接受劝告,则“回头是岸”。通过震慑达到使当事人听从调解人员的劝告,避免震慑后果发生的目的。
5、权威法。古人说:“人微言轻,人贵言重”。说的是具有权威性的人所说的话可信度高,别人容易认同。因此,为了做好调解工作,民警一方面应加强自身的修养,提高自身的素质,以提高自身在当事人心目中的权威性。同时,还应邀请当地德高望重的长者或者社会团体的负责人参加调解工作,利用这些“权威人士”的影响力,对当事人进行疏导、规劝、批评,往往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