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个体工商户登记(设立、变更、注销)(行政许可)
流程图
程序
提交材料
见附件
直接到登记场所申请
利用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提交申请,并在发出申请后五日内递交申请材料原件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登记范畴
申请材料(含需要核实的)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经当当场或五
申场日内一次
不予受理并发不予受理通知书
请更告知需补
人正正的全部
决定受理并发受理通知书
内容
申请材料(含需要核实的)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五
决定受理并发受理通知书(当场登记的不发受理通知书)
日
当内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核实的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决定
当
场
准予登记的,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设立、变更登记的领取营业执照,注销登记的交回营业执照及印章,不予登记的,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
办理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地点:县市场监管局各市监所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
服务电话:0563-7029726、7021044、7884155、7506031、7791064、7751317
监督电话:0563-7011903
附件:
申报材料
设立登记:;;;;、行政法规定设立个人体工商户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变更登记:;;、副本;。
、行政法规定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注销登记:;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