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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方法是我国现行纳税制度中的一种征税方式,它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将纳税人的应税所得或销售额乘以一定比例后得出的税额作为征收依据,纳税人预存税款后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方式。该征税方式具有一定的优点,但也存在着一些弊端。
首先,个体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方法的税率过高,重税轻征问题突出。由于当前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税率较高,加之征收方式相对简单,容易带来代价分担不均和重税轻征的问题。有些行业或者个人因为税负比较高,纳税意愿不高,容易出现逃税现象,同时也影响到政府的财政收入。
其次,个体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方法的征税方式单一,缺乏灵活性。当前的个人所得税和销售税等税种,征税方式多样,可根据个人或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征收方式,从而实现税源效益最大化。但是,个体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方法基本上是一种不变的征税方式,缺乏灵活性,难以满足个人或企业的不同需求。这样不但容易导致个人或企业税负过重,严重的情况下还可能引发经济社会不稳定因素。
第三,个体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方法的管理成本较高。由于现行纳税体制中征税主体分散,广泛涉及到千千万万的小微企业和个人,加之现有的监控手段有限,征税效率和准确率欠缺。这也就需要政府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进行一些必要的管理和监管工作,成本难以控制,也给了企业或个人空间,从而导致逃税情况的存在。
第四,个体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方法的公平度有待提高。纳税人个人所得差异较大,个人所得税、税收扶贫、教育税、医疗税等税种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可能导致不同纳税人负担相同税款的情况,或者某些人税力负担过重。同时,由于税率和征收标准的确定存在偏离现实的可能性,这也会导致企业或个人纳税不公平的情况。
因此,要解决以上问题,需要政府出台相应税法和政策,合理确定税率,优化征税方式,强化税收监管的效率和准确率,并加强社会公平意识的培育,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意识,降低逃税行为的次数和规模,最终实现税源效益的最大化和公平分配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