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谢淑萍、**三人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县**水泥有限公司
第四条住所:**县城关镇桂花大道红绿灯处。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水泥销售。(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为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股东的姓名、
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持股比例、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仟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壹仟万元。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持股比例、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
姓名
认缴
出资额
持股
比例
实缴
出资额
出资时间
出资
方式
余额
交付期限
**
3000万元
60%
600万元
*年*月*日
货币
*年*月*日
**
2000万元
40%
400万元
*年*月*日
货币
*年*月*日
合计
5000万元
100%
1000万元
货币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提名公司总经理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