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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单选题(0题)
第二部分 多选题(0题)
第三部分 大题(300题)
1、出租人把出租房抵押出去,原租房合同有效吗?
【答案】:有效。抵押行为不影响原合同的效力。在租赁期间内,承租人可以继续住在那里,出租人也可以继续收取租金。一旦出租人不能偿还债务,而将房屋变卖或者拍卖了,承租人仍然可以按照原来的租赁合同继续住在房子里。参考法条:《担保法》第四十八条。
2、“人文奥运”的实施分为几个阶段?
【答案】:第一阶段:2005年1月―2005年12月,广泛动员、重点实施阶段。第二阶段:2006年1月―2007年12月,深入推进、全面落实阶段。第三阶段:2008年1月―2008年8月,巩固提高、展示成果阶段。参考法条《人文奥运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第三条
3、不服复查决定该怎么办?
【答案】: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机关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复核意见属于终局决定,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参考法条:信访条例第35条
4、承租人还能继续承租已被转让的房屋吗? 应当向谁支付租金呢?
【答案】:如果承租人不想买下这套房子,那么承租人在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还是可以按照原合同的条款继续租用这套房子,新出租人没有权利让承租人搬走。这就是所谓的“买卖不破租赁”。因为最初的房屋租赁合同是承租人与老房东签订的,承租人应向老房东履行合同义务,所以在老房东提供证据证明新房东已享有产权,通知承租人向新房东支付租金,并由新房东与承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之前,承租人仍应按原合同履行,将租金交给老房东。参考法条:《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
5、赠送给未成年人的财物是未成人个人的财产吗?
【答案】:未成年人享有和成年人同样的权利,可以拥有个人的财产。只要赠与人是想把其财物赠送给未成年人个人,而不是给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家庭,则该财物就是未成年人自己的个人财产,父母或者其他人都不能将赠送的财物收归自己所有。
6、法定节假日与公休日的加班费是如何规定的?
【答案】:法定节假日加班和公休日加班的加班工资不同。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原工资3倍的工资报酬。而在公休日加班,而且又不能补休的,要支付不低于原工资2倍的工资报酬。但是,如果公休日加班后进行了补休,就可以不再支付加班费了。参考法条:《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7、中国奥委会是如何组成的?
【答案】:中国奥委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中国奥委会委员由下列人员组成:`,人数应占委员总数的2/3;`;`、运动员及其他社会各界的代表。
8、扣工资时,一个月的工资全扣光可以吗?
【答案】: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时,不能一次性扣光,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时,每个月扣除后的工资也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如果扣除后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话,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额度发放工资。
9、怎样通过法律来保障“人文奥运”的顺利实施?
【答案】:要认真落实《北京市依法治市工作规划》,要制定法规宣传教育计划并认真落实,在“四五”普法规划中增加《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及有关社会公共秩序等法规内容,广泛宣传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广大群众遵纪守法、依法维权的法律意识明显提高,有效保护奥林匹克标志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要把人文奥运行动计划提出的各项任务、指标纳入到“十一五”规划中,确保落实完成。研究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广开渠道,筹集资金,鼓励和吸引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人文奥运,投资建设人文奥运。同时各级政府也要根据需要,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参考法条《人文奥运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第四条
10、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履行哪些义务?
【答案】:百姓享有信访的权利,但在信访过程中也须履行一定的义务,具体如下:·,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不得进行诬告陷害。·,依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信访。·,爱护公共财产。·、法规、规章、政策的处理决定。
11、父母可以立遗嘱剥夺未成年子女的继承权吗?
【答案】:除了年满16周岁、已经参加工作并且可以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生活的未成年人外,其他的未成年人除了父母没有其他生活来源,不能独立生活,父母对其有抚养义务,应当在遗嘱中为他们保留一定的份额。如果遗嘱中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那么在分配遗产时,应当先为未成年子女留下必要的遗产,其余的遗产才按照遗嘱进行分配。参考法条:《继承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七条
12、未成年人有疾病不能上学,怎么办?
【答案】:如果未成年人因为身体原因不能上学,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该向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免学、缓学申请,并附上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获得批准以后,未成年人可以不接受或者推迟接受义务教育。参考法条:《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13、有了诉讼代理人,本人还需要出庭吗?
【答案】:一般情况下,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后,本人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但在离婚案件中,即使有诉讼代理人,除非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本人也应亲自到庭。如果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14、怎样才是完成了义务教育?
【答案】:未成年人接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获得由学校发给的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就是完成了义务教育。未成年人接受完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并获得毕业证书或者结业证书,也为完成了义务教育。一些儿童、少年虽然年龄与一般还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相同,但是因为学业成绩优异而提前达到了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相应的初等教育或初级中等教育毕业程度的,也是完成了义务教育。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五、十六条
15、受害人可提出哪些赔偿要求?
【答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遭受行政机关的违法侵犯而受到损失时,可提出以下赔偿要求:·,要求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支付赔偿金等。·,要求支付赔偿金,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均工资计算。·,要求支付赔偿金,受害人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况要求赔偿:①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每日减少的收入的赔偿金按照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均工资的5倍。②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③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第②、③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参考法条:国家赔偿法第26、27、28条
16、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答案】: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是中国奥委会下属的独立的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受中国国家体育总局的委托,在中国组织和实施反兴奋剂工作。其工作宗旨是通过法定程序和手段,打击使用兴奋剂的行为,保护运动员的身心健康,维护公平竞赛的体育道德。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体育总局、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全国反兴奋剂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编制全国反兴奋剂工作的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监督各有关体育组织的反兴奋剂工作。
17、.借婚姻索要财物和买卖婚姻是一回事吗?
【答案】:借婚姻索要财物和买卖婚姻相比,虽然都涉及索要财物,但两者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前者最多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而后者则是根本的违法行为。借婚姻索要财物的婚姻,双方当事人对婚姻的成立是完全自愿的,因此婚姻关系完全合法有效;而买卖婚姻是违背婚姻当事人意志的行为,属于包办婚姻的一种,法律严格加以禁止。借婚姻关系索要的财物,在双方离婚时,如果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全部或部分财物。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8)。
18、父母和配偶在同一地区,可以同时享受两种探亲假吗?
【答案】: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者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19、交通事故认定书会在何时作出? 包括哪些内容?
【答案】:在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后,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事故现场情况的调查和相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在10日内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对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5日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中需载明与交通事故相关的一些重要信息,具体来说,包括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事故的证据及成因分析,当事人的过错及责任(或者引发事故的意外原因)。这些内容是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检验等程序来查清确定的。最后,还要在上面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在将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时,还应告知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限,以及当事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参考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
20、未成年人可以立遗嘱吗?
【答案】: 只有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才可以立遗嘱。因此,年满16周岁、并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可以立遗嘱。其他的未成年人还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不可以立遗嘱,即使立下遗嘱,也是无效的。参考法条:《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21、收养关系成立后,子女和生父母、养父母之间是什么关系?
【答案】:收养关系成立后,在法律上,子女和生父母及其近亲属之间的关系消除,生父母不再是子女的监护人,无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子女成年后也无赡养父母的义务。收养关系成立后,子女和养父母之间形成相当于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养父母成为子女的监护人,有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养子女应当和养父母一起生活,而不能和生父母一起生活。养子女在成年后也有义务赡养养父母。养子女和养父母的近亲属形成法律上的亲属关系。参考法条:《收养法》第二十三条
22、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谁来负责?
【答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
23、外派员工应当和谁签订合同?
【答案】:一些外派人员,如派到合资公司、参股单位的员工如果和原来所在的工作单位一直保持着劳动关系,就应该和原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在与外派单位签订雇佣劳动合同时,在劳动合同中可以明确职工在外派单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参考法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
24、哪些用人单位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答案】: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25、“乡产权房”能买吗?
【答案】: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开发商如果没有对土地的性质进行转换,不能用于房地产的开发建设。乡一级政府无权颁发房屋产权证。购房人一旦购买了这种房屋,不但无法取得国家发放的房地产权属证明,不能买卖,而且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也无法获得相应的保障。
26、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行为主体有哪几类?
【答案】: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行为主体,目前大致有三类:第一类是企业,涉及到房地产、食品、饮料、电子等许多行业;第二类是新闻媒体和社会中介组织,其中包括以奥运为题目和名称组织各类会议、论坛、展览、演出等,这些活动不同程度地进行征集广告、赞助行为,有些还借助中介机构组织商业运作乃至炒作;第三类是机关、团体,主要是其自身在宣传中随意对标志、口号等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进行直接或变形使用。
27、什么叫做承租权转让? 怎样办理承租权转让?
【答案】:承租权转让就是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将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代替承租人,直接向出租人继续履行该房屋租赁合同,这个第三人就叫作承租权的受让人。承租人首先要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然后和受让人签订“房屋承租权转让合同”,最后由承租人和受让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变更承租人,由受让人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原租赁合同进行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那么还要到同一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参考法条:《合同法》第八十八条。
28、夫妻个人财产有哪些?
【答案】:如果夫妻双方没有财产协议,一般来说,下列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经过多少年);(二)一方因为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药费、残疾补助费等;(三)遗嘱中明确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明确规定只赠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五)一方专用的生活物品,如男士剃须刀等;(六)军人的医药生活补助、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等。参考法条:《婚姻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
29、机动车任何时候都可以超车吗?
【答案】:机动车并非在任何时候都可超车的,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就不行:`、调头、超车的。因为超车时,后车都是从左侧超越的,遇有上述情况,后车再想超车就可能与前车相撞。`。在这种情况下决不能逞一时之快,以免发生车祸。`、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普通车辆遇到这些车辆应当让其先行,这些车辆在执行任务时享有优先通行权。`、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等没有超车条件的路段时不得超车。参考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30、收养必须进行登记、公证吗?
【答案】:收养应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从登记之日起成立。如果不登记,就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不是父母子女关系,也不产生抚养、赡养、继承等法律关系。收养人和送养人之间可以签订收养协议,但不是必须的。收养关系只有在登记以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一致同意或者有一方要求办理公证收养,则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明。但是,公证不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如果双方均认为没有必要,则可以不办理公证。参考法条:《收养法》第十五、二十一条
31、业主使用会所设施要付费吗?
【答案】:根据相关规定,小区内会所、储蓄所、娱乐活动室等经营性用房不能作为公用建筑进行分摊,因而上述设施的所有权归开发商所有,非业主共有财产。开发商利用会所为小区业主提供服务,理应收取相应费用,并无不妥。
32、如果承租人没有缴付租金怎么办?
【答案】:如果承租人没有缴付租金,银行也会从代理机构在银行的保证金中划拨出这么多的钱,付给出租人,因此出租人无需承担承租人不交租金的风险。参考法条: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代理房屋租赁须委托银行收、付租金的暂行办法》第十条。
33、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合法吗?
【答案】:为了充分体现婚姻行为的自主性,法律允许当事人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关系进行约定。如果这种约定与法律规定的财产分配情况不相同,约定优先。夫妻双方在进行财产约定的时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约定是双方真实的意思,禁止任何欺诈、强迫行为;(2)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3)不能损害第三方的利益。另外,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就是合法的。参考法条:《婚姻法》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