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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集体行政诉讼范文(精选篇)
篇1:行政诉讼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_
现委托上述受委托人在我与_________________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我的代理,参加诉讼。
代理人______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
年月日
篇2:行政诉讼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述受委托人在我与_________________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我的代理,参加诉讼。
代理人______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
年 月 日
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注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被诉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人民法院向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通知其他当事人。
(1)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诉讼活动
(2)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活动,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3)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而不能在同一诉讼中代理双方当事人
(4)必须具备诉讼行为能力
篇3:行政诉讼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单位):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职 务: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姓名: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
现委托(受委托人)与我(单位)与_____________的行政复议案中,作为我方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委托权限如下:
□1、代为发表行政复议代理意见
□2、代为放弃、变更或撤回行政复议请求
□3、代为签收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4、其他事项:
(委托人)签章
年 月 日
篇4:行政诉讼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住址:电话:受委托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电话:
身份证号码:现委托在我(单位)一案中,作为我(单位)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如下:
1、代表委托人(单位)接受行政机关的调查询问;
2、代委托人(单位)进行陈述、申辩或代为承认相关事实;
3、代签收相关法律文件。
受托人在上述权限范围内所签署的所有法律文书,我(单位)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受委托人(签章):委托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注:若有涂改,须加盖委托人印章。
篇5:行政诉讼授权委托书
委托单位:(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_______ 职务: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性别)_______、(年龄)_______、(工作单位、职务)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性别)_______、(年龄)_______、(工作单位、职务)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
现委托_______ 、_______ 两位同志作为我局就_______案件向_______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参加有关活动。
委托权限:一般委托代理。
委托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至本案终结之日止。
特此授权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人:
____年____月_____日
篇6:行政诉讼答辩状
名称: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别:____ 年龄:______
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因______________诉我单位______一案,兹答辩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份。
其它文件____份。行政诉讼答辩状2
答辩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市××路××号。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被答辩人:×××彩板活动房厂,地址:××市××镇××路××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厂长。
第三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省××县××乡××村。暂住××市××镇××路××号。
因被答辩人×××彩板活动房厂不服答辩人作出的×人社工认[ ] ××号《工伤认定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现答辩如下:
一、根据被答辩人《行政起诉状》诉称:“原告单位注册地在××市××县,被告认定第三人为工伤,不仅超越工伤认定管辖权,而且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这种说法是完全没有依据的。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8号)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只要对照这条规定,即不言自明。第三人受伤事故,发生在答辩人管辖范围内,却要求答辩人到其注册地调查,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被答辩人未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为第三人办理工伤保险,按照上述规定,答辩人理应为之受理认定。第三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因此,答辩人认定为工伤,
二、被答辩人诉称“第三人系醉酒导致受伤,不应认定工伤”,缺乏事实证据。答辩人派人到该项目经营部施工工地调查核实时,被答辩人施工管理人员说,第三人上班前后经常喝酒,但并未说其醉酒。而“喝酒”与“醉酒”,其性质完全不同。如果第三人确系“醉酒”上班,被答辩人管理人员为何不予以制止呢?答辩人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前,曾书面告知被答辩人举证,但被答辩人一直未提供“醉酒”证据。因此,被答辩人以第三人“醉酒”为由否定工伤的理由难以成立。
三、经调查,第三人与同事一起在安装门架时碰到顶上高压线,结果被电触伤。从事故原因分析,原告也难逃其咎,负有一定责任。因为施工前明知顶上有高压线,却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致造成这样意外事故。
综上所述,答辩人作出的该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规准确,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申诉,维持答辩人所作的该工伤认定。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
年 月 日
篇7:行政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等基本信息)。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
因×××诉我单位……(写明案由或起因)一案,现答辩如下:
答辩请求:……
事实和理由:……(写明答辩的观点、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盖章)
××××年××月××日
(写明递交答辩状之日)
附:
1.答辩状副本×份
2.其他文件×份
3.证物或书证×件
篇8:行政诉讼起诉状格式
原告: 韩会娟,女,汉族,30 岁,住xxxxxxxxxxxxxxxxxxxx 。
代理人: 覃永沛,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0XXXXXXXX
代理人: 林波,四川 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186XXXXXXXX
被告: 重庆市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龙路555 号
联系电话:*****
被告: 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中兴村13 号,
负责人:何内平,职务:局长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400020
诉讼请求:
1、确认两被告于 20**年1 月10 日至20**年2 月2 日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行为违法;
2、 元(非法限制人身自由24 天× 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之夫马晓军于 20**年 1 月 9 日至 20**年2 月10 日因李庄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一案被监视居住。在马晓军被监视居住期间,两被告违反关于监视居住的相关法律规定,强迫原告与马晓军居住在重庆市江北区建北三村一住宅内,限制原告人身自由,强迫原告书写自愿陪同马晓军监视居住的《自愿书》,强迫原告外出逛街、吃饭、看电影(被告工作人员同时摄像以试图表明原告当时是“自由”的)。
两被告的上述行为目无国法、玩弄法律,()严重侵害原告的人身自由,给原告造成巨大伤害。原告认为,该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是违法的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故诉请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韩会娟
***年2 月7 日
篇9:行政诉讼起诉状格式
原告 郭富义,男,汉族,1961 年3 月15 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八里台村3 区3 排15 号,电话*****
被告 津南区八里台镇政府 住址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八里台村
法定代表人:韩志秋,任镇长
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津南台罚字第697 号处罚决定;
2 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理由和事实:
原告在八里台镇八里台村有三处房产,地址分别为八里台村3 区3 排15 号、八里台村3 区3 排31 号和八里台村3 区3 排31 号对门。三套房屋都是在 年之前建造的, 年2 月10 日被告突然出具津南台罚字第697 号《津南区八里台镇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决定书》,要求原告停止正在进行的建设行为,限一日内自行拆除,如不拆除将依法强制拆除,并于2011 年2 月12 日对原告的三处房屋进行了强制暴力拆除。
原告认为被告做出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当确认违法和撤销被告的违法行为。
因此,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希望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尊严!
此致
天津津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篇10:行政诉讼起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赵宏伟男,汉族,55岁,甘肃省酒泉市人。
酒泉黎明综合楼业主,住址:酒泉市雄关路11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酒泉市建设局。
住所:酒泉市新城区世纪大道55号。
法定代表人:张满,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酒泉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住所:酒泉市北环东路边9号。
法定代表人:段中伟,该站站长。
案由:上诉人因不服酒泉市中级法院酒行初字第04号行政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和理由如下:
一、撤消酒泉市中级法院(2008)酒行初字第04号《行政判决书》,依法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