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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待遇专家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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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待遇内容
缴纳生育保险后,女职员生产或因计划生育引流产,单位可按相关要求向参保区县社保中心为职员申领生育津贴。
向参保区县医保中心为女职员申领诊疗费、生产费、计划生育手术等相关费用报销。(申领条件、操作方法请向参保区县医保中心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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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申领条件
1. 领取人需在京参加生育保险;
2. 符累计划生育政策;
3. 对于申领生育津贴职员,生育当月需正常缴费,另需满足:①产前在京连续正常缴费9个月(含生育当月)②若产前未能连续正常缴费9个月,需产后连续正常缴费满12个月(不含生育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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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计算标准
计算标准按照职员所在用人单位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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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天数计算方法
女职员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剖宫、胎吸、产钳助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时,每多生育一婴,增加产假15天。
若女方分娩当日满24周岁且为初胎(以《北京生育服务证》或《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络单》为准),能够由男女双方其中一方享受晚育奖励假,天数为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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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天数计算方法
女职员怀孕引流产,妊娠周数未满16周(含),产假15天;16周以上28周以下,产假42天,妊娠周数超出28周(含),按分娩处理,即9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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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关系
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如对产假工资标准有疑,请拨打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咨询电话——12333进行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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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申领时间
生育津贴最早申领时间为女职员发生生育或计划生育2个月后每个月5至25日
生育津贴最晚申领时间当前没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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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办理流程
1、每个月5-20日,参保单位经办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到社保中心支付柜台办理;
2、社保中心受理成功后,生育津贴在办理次月月底发放至单位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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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生育津贴携带材料
1.《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记录表》一式两份;
2.《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原件、复印件);
(原件、复印件)需明确标注被诊疗人姓名,生产方式(难产需注明:剖宫、产钳助产、胎吸),加盖医院有效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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