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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承包人资质等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GF—2023—0201)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经协商订立本协议:
一、工程概况
第1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
工程地点: 。
工程内容: 。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资金来源: 。
第2条 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施工图纸范围内及工程量清单所示所有内容 。
工程总面积: / 。
二、协议文献及图纸
第3条 本协议文献及解释顺序
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组成本协议的文献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
(2) 本协议条款
(3) 中标
告知书
(4) 投标书及其附件
(5)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献
(6) 图纸
(7) 工程量清单
(8)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献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4条 合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合用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献均对本协议具有约束力。
合用标准、规范名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XX)、《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T211—XX)、《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DB11/T213—XX)。
双方另有约定列入补充条款。
、标准、规范规定有矛盾的,以法律、标准及规范规定为准。
第5条 图纸
发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及套数: 开工前提供施工图二套 。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让给第三人。
发包人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规定: / 。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6条 监理
监理单位名称:
。
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 职权: 执行建设工程监理协议(GF-2023-0202) 。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干行使的职权: / 。
除本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批准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协议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第7条 双方派驻工地代表
发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
职权: 执行通用条款(GF-2023-0201)。
承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
职权: 执行通用条款(GF-2023-0201)。
任何一方驻工地代表发生变更时,应提前7日书面告知对方,并明确指出交接时间、权限。
第8条 发包人工作
发包人应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规定完毕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 保证施工现场达成具有施工条件的具体规定和完毕的时间: 开工前 。
(2)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等管网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规定: 开工前 。
(3) 负责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的时间和规定: 开工前 。
(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 。
(5) 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交验规定: 开工前 。
(6) 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开工前 。
(7) 协调解决施工场地周边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执行通用条款(GF-2023-0201)。
(8)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 。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 。
第9条 承包人工作
承包人应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规定完毕以下工作:
(1)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毕时间: 执行通用条款(GF-2023-0201)。
(2)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和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规定: 执行通用条款 (GF-2023-0201)。
(3)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承担 。
(4) 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的工程保护工作;对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规定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承担 。
(5) 做好施工场地周边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具体规定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承担 。
(6) 保障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且: 按照创文创卫及防尘治霾相关规定 。
(7)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 。
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10条
协议工期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协议工期总日历天数 日。
第11条 进度计划
(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前 。
、进度计划予以书面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 开工前 。
,并接受监督和检查。因承包人因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的,承包人无权就改善措施提出追加协议价款。
第12条 延期开工如发生:
因发包人因素导致延期开工的,工期顺延;承包人不能准时开工的,应提前7日书面告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批准,发包人不批准延期的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告知的,工期不顺延。
第13条 暂停施工如发生:
因发包人因素停工的,工期顺延;因承包人因素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相关费用,工期不顺延。
第14条 工期延误
由于以下因素导致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 发包人未按协议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 因工程量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影响工期;
(4) 非承包人因素停水、停电等因素导致停工;
(5) 不可抗力及自然灾害;
(6) 发包人批准工期相应顺延的其他情况;
(7) 其他可调整工期的因素:
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3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监理方提出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予以确认答复。
五、质量与检查
第15条 工程质量
:
合格 。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 属地 质量监督站鉴定,所需费用及由此导致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16条 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
: 施工设计中明确和施工工序中需要的中间验收部位 。
当工程具有覆盖、掩盖条件或达成中间验收部位以前,承包人自检,并于48小时前书面告知发包人、监理方检查。验收合格,发包人、监理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若在48小时内发包人、监理方不进行验收也未提出书面延期规定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人、监理方应认可验收记录。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期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能影响工期。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六、安全施工
第17条 安全施工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行的监督检查,采用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导致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规定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因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第18条 事故解决
,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告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解决,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解决。
七、
协议价款与支付
第19条 协议价款
。
(大写): 元(人民币)
(小写): ¥ 元
第20条 协议价款的调整
本协议价款按照招标文献中规定,采用 固定综合单价(变更签证单价以最终审计结果为准)
方式拟定。
。协议价款的调整方式:双方协商约定 。
第21条 工程量的确认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竣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竣工三日内 。
发包人核算已竣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竣工三日内 。
对承包人超过设计图纸范围和因自身因素导致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确认。
第22条 工程款支付
根据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乙方完毕相应协议工程量时,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工程款申请报告并确认工程量结果后支付相应工程款(双方协商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工程结算报告后及时完毕工程结算审核工作,支付不超过工程结算总价90%工程款;剩余结算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园建工程及绿化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在承包人履行了保修责任并经发包人确认验收后一次性拨付完毕(不计利息)。
八、材料设备供应
第23条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一览表(附后)
双方约定的苗木材料设备交验的标准: 双方协商约定 。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结算审计不及主材价格 。
第24条 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
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的约定:
《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T211—XX) 。
苗木采购应出具苗木产品产地证明。
双方约定的检疫证明及方式: 向本地林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 。
九、工程变更
第25条 设计变更
施工中发包人对原设计变更,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变更告知,承包人按照告知进行变更。假如承包人对原设计提出变更规定,经发包人、监理方批准后方可实行,并签署书面变更协议或签证。
第26条 其他变更
施工中如发生除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变更时,采用协议或签证形式双方加以确认。
第27条 拟定变更价款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告知或签署变更协议后5日内提出变更工程量及价款报告资料。
发包人在收到变更资料报告5日内予以确认批准。
十、竣工验收与结算
第28条 竣工验收
工程具有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以书面形式告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在收到以上文献后10日内组织验收。 竣工日期为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的日期。保修期正式开始。
因特殊因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需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并明确双方责任。
第29条 竣工结算
双方办理工程验罢手续后,双方进行工程结算。
承包人在竣工验收15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竣工图。
发包人自签收结算资料报告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予以签认,送交第三方专业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十一、质量保修
第30条 质量保修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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