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
卷宗
案由夫妇违反《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
案号黑石头镇计征字【2012】号
当事人
承办单位黑石头镇人民政府(章) ____
执法人员
立案日期
结案日期归档日期
保存期限永久档案分类征收社会抚养费
目录
顺序号
材料名称
日期
备注
征收社会抚养费立案登记表
编号:
案由
案源
简要案情
立案建议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
审批意见
审批人(签名):
(公章)
年月日
立案时间
年月日
备注
续页
第页共页
询问笔录
时间: 年月日时分开始至时分结束
地点:
询问人: 记录人:
被询问人: 性别: 出生年月日: 民族
工作单位、职务: 身份证号:
户籍地:
现居住址:
询问内容:
告知:
第页共页
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
黑石头镇人口计生征告知字[ ] 号
、:
你夫妇违法生育一案,本机关已经调查终结,现告知以下内容:
一、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事实:
二、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理由和依据:你们的行为违反《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五条之规定,根据《贵州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第五条,应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3日内向我机关提出。
黑石头镇人民政府(盖章)
年月日
送达回证
受送达人姓名
住址
送达文书类型
送达地点
受送达人签名
年月日
代收原因:
代收人(签名): 年月日
送达人(签名):
(公章)
年月日
备注
威宁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文书
合议记录
案由
参加合
议人员
主持人
记录人
合议时间
合议地点
合议内容
合议意见
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查表
黑石头镇人口计生征审字[ ] 号
当
事
人
姓名
(男)
出生
年月
职业
住址
姓名
(女)
出生
年月
职业
住址
案由
违法事实的认定与征收意见
承办人(签字): 年月日
陈述申辩情况
执法机关审查意见
执法机关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备注
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黑石头镇计生征决字[ ] 号
被征收人(男)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
原户口所在地:
现居住地:
工作单位及地址:
被征收人(女)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
原户口所在地:
现居住地:
工作单位及地址:
被征收人、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违反《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条之规定,政策外生育个孩子,根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贵州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之规定,决定对你夫妇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万仟佰拾元(¥: ),合计: 万仟佰拾元(¥: )。被征收人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社会抚养费交至黑石头镇人民政府。
一次缴纳确有困难的,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被征收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威宁自治向县人民政府或毕节市人口计生委申请复议,90日内向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决定,征收机关将按照规定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注:决定书一式二份,当事人一份,乡(镇)存一份
(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