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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健康人寿保险产品条款590206建工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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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健康人寿保险产品条款590206建工险条款.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1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一旦确定,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时,或在施工现场及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中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表中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180天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将按自事故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一中一项以上伤残时,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若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如合并原有残疾后残疾程度大于原有的残疾程度的,本公司按合并后残疾项目的给付比例与原有残疾项目的给付比例的差值,再乘以保险金额来确定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每位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给付总和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情况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已删除)被保险人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或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
因任何原因导致的流产、分娩;
工程停工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所致的事故;
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吸入或注射药物;
犯罪、拒捕、***、自伤、斗殴、醉酒,以及吸食、服用或注射毒品、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品;
无驾驶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饮酒、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
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战争、军事行动、内乱或武装叛乱及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身故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不退还任何费用。
2
合同效力

合同生效
本合同于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时成立。
投保人按照约定交纳保险费后,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后,本公司根据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已废止)本合同于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时成立。
投保人按照约定交纳保险费后,本合同自载明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零时起生效。合同生效后,本公司根据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建筑工程开工的次日零时起(合同生效时间迟于开工日期的,自合同生效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24时止。
施工企业因各种客观原因造成工程停顿的,投保人可以提出暂时中止保险合同,但须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备案。本公司审核确认后,保险合同自接到备案的次日零时起即行中止。合同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保险合同效力,本公司审核确认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按工程停顿时间相应顺延。合同中止期间累计超过六个月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若实际竣工验收合格日在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本公司不退还任何保险费;若实际竣工验收合格日在保险期间届满之后一个月以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加收保险费;若在保险期间届满一个月以后,工程仍未竣工验收合格的,本合同终止。
(已废止)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正式开工之日零时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24时止。
施工企业因各种客观原因造成工程停顿的,投保人可以提出暂时中止保险合同,但须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备案。本公司审核确认后,保险合同自接到备案的次日零时起即行中止。合同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保险合同效力,本公司审核确认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按工程停顿时间相应顺延。合同中止期间累计超过六个月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若实际竣工验收合格日在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本公司不退还任何保险费;若实际竣工验收合格日在保险期间届满之后一个月以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加收保险费;若在保险期间届满一个月以后,工程仍未竣工验收合格的,本合同终止。

合同解除
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不接受合同解除申请。
3
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