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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文件
GUIDANCE NOTES
GD02-2023
中国船级社
船舶防污底系统检验指南
2023
2023 年 2 月 1 日生效
北京 : .
第 1 章 通 则
目的和适用范围
本指南旨在规定船舶防污底系统检验要求,确保船舶及其所应用的防污底系
统满足适用的相关规定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以下情况的检验:
(1)船舶申请签发和/或签署防污底系统证书的检验;
(2)船舶申请中国船级社(CCS)绿色生态船舶环境保护子要素附加标志
AFS/AFS+的检验。
定义
就本指南而言,有关术语定义如下:
(1)防污底系统:系指用于船舶控制或防止不利生物附着的涂层和油漆、表面处
理、表面或装置。
(2)规定要求:系指如下公约、规范和其他接受的标准:
① IMO《2001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简称AFS公约)及其
修正案(本指南附件2);
② CCS《绿色生态船舶规范》;
③ 适用的船旗国要求或区域性法令(如,欧盟 (EC)
及其修正案。
(3)防污底系统证书:系指证明应用于船舶的防污底系统满足相关规定要求的正
式文件。证书分通用格式、欧盟格式和中国格式三种,如下:
① 通用格式包括:
a.《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格式CAF)及《防污底系统记录簿》(格式
RAF)适用于悬挂所有除中国旗以外其它接受AFS公约的船旗国国旗的船
舶;
b.《防污底系统符合证明》(格式SAF)及《防污底系统记录簿》(格式
RAF)适用于悬挂未接受AFS公约的非欧盟成员国国旗的船舶;
② 欧盟格式《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格式CAF(EU))及《防污底系统记
录簿》(格式RAF)适用于悬挂未接受AFS公约的欧盟成员国国旗的船舶;
③ 中国格式《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格式CAF(CHN))及《防污底系统记
录簿》(格式RAF (CHN)) 适用于悬挂中国旗的船舶。
(4)防污底系统记录簿签署页:系指当船舶防污底系统进行附加检验后而对证书
记录进行签署的正式文件。(3)定义中使用欧盟格式证书的船舶,应使用欧盟
格式的证书记录签署页(格式RAF-E(EU)),对使用通用格式证书的船舶,应使用通
用格式证书记录签署页(格式RAF-E),对使用中国格式证书的船舶,应使用中国格式
证书签署页(格式RAF-E(CHN))。
3 : .
(5)初次检验:系指为授予 CCS 绿色生态船舶环境保护子要素附加标志 AFS/AFS+
和/或船舶投入营运之前或首次向 CCS 申请签发《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或《防污底系
统符合证明》时的检验,以确认符合相关规定要求((2))。
(6)附加检验:系指船舶防污底系统全部更换和替代时,或当其修补范围超过 25%
及或以上时,或船舶发生重大改装时进行的检验,不包括简单的维护保养,如碰擦码头
后的补漆。
(7)申请方:系指申请 CCS 进行船舶防污底系统检验的船东、船厂或公司。
(8)公司:系指船舶所有人或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诸如管理者或光船承租人,
他们已从船舶所有人处接受船舶营运的责任,同意承担国际安全管理(ISM)规则规定
的所有责任和义务。
船舶防污底系统控制要求
船舶防污底系统关于有机锡化合物的控制要求:
(1)所有船舶不应使用(施涂)或重新使用(施涂)含有作为杀生物剂的有机
锡化合物的防污底系统。
(2)对于现有船(不包括2003年1月1日前建造并在2003年1月1日或以后未曾
坞修的固定或浮动平台、浮式储存装置、浮式生产储存和卸货装置),应采取以下两种
控制方式:
① 在2003年1月1日及以后或主管机关规定的之后日期及以后,施涂的含
有机锡化合物的有害防污底系统应予以去除;
② 在2003年1月1日以前或主管机关规定的之后日期以前,船舶施涂的含
有机锡化合物的有害防污底系统应予以去除,或者用一个封闭涂层覆盖
不符合防污底公约要求的防污底系统,以防止有机锡化合物的渗出。
(3)可允许少量起化学催化剂作用的有机锡化合物(例如单基和二基代有机锡
化合物)存在。从实践看,作为催化剂的有机锡化合物在每千克干漆中的锡总含量不应
超过2500mg。
船舶防污底系统关于西布曲尼①(CAS号:28159-98-0)的控制要求:
(1)自2023年1月1日起,船舶不应使用(施涂)或重新使用(施涂)含有
西布曲尼的防污底系统;
(2)2023年1月1日,在其船体或外部构件或表面的外部涂层中含有西布曲
尼的防污底系统的船舶(不包括2023年1月1日前建造并在2023年1月1日或以后未曾坞
修的固定或浮动平台、浮式储存装置、浮式生产储存和卸货装置),应在2023年1月1日
之后的防污底系统下一次计划更新时,但不迟于船舶最后一次应用含该物质的防污底系
统后的60个月,清除防污底系统,或者用一个封闭涂层覆盖不合规的防污底系统,以防
① 西布曲尼(cybutryne)分子式:C11H19N5S,市场上有“Irgarol 1051”等其他称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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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西布曲尼的渗出。
(3)防污底系统中西布曲尼的含量不应达到具有生物杀灭效果的水平。当从
船体取样时①,每千克干漆中西布曲尼平均含量不应超过1000mg。当从防污底湿油漆
容器取样时,每千克干漆中西布曲尼平均含量不应超过200mg。
对于申请签发防污底系统证书的船舶,
时间应满足防污底公约的要求或者船旗国主管机关的要求(如有)。
防污底系统生产厂应持有CCS工厂认可证书或等效证书,并提供生产厂证明。
附加标志
根据船东申请,按本指南第2章进行检验,并确认符合CCS《绿色生态船舶规
范》,授予绿色生态船舶环境保护子要素附
加标志AFS/AFS+。
① 可以预期,剩余的防污漆在船体表面的分布并不均匀。由于船体设计和在漆使用寿命期间海水的作用,漆膜可能
没有被均匀侵蚀,船体的某些部分可能仍然残留一些漆,其他部分可能没有留下任何漆膜。因此,从船体表面采集
的简单样品应能代表所使用的防污底系统。西布曲尼的平均值不应超过 1000 毫克/每千克干漆。低于这个水平,任何
剩余的西布曲尼预计不会对海洋环境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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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船舶检验
一般要求
防污底系统检验包括初次检验和附加检验。检验应确认船舶防污底系统完全符合
相关规定要求。
签发防污底系统证书的检验仅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400总吨及以上船舶,不包
括固定或浮动平台、浮动储存装置(FSUs)和浮式生产储存和卸货装置(FPSOs)。
船长为24米或以上,但小于400总吨的台、
FSUs和FPSOs),应持有一份由船舶所有人或船舶所有人授权代理签署的《防污底系统
声明》,声明所用防污底系统符合相关规定要求。适用AFS公约的船舶,《防污底系统声
明》应采用AFS公约附则4附录2格式,未接受AFS公约的欧盟成员国,应采用欧盟
782/2003法令附则3格式。
所有船舶,包括 和 不适用的固定或浮动平台、浮动储存装置(FSUs)
和浮式生产储存和卸货装置(FPSOs),按本章进行检验且符合 相关要求,授予绿
色生态船舶环境保护子要素附加标志 AFS/AFS+。
对于受 AFS 公约修正案附则 1((76)决议)影响的船舶(系指 2023
年1月1日在其船体或外部构件或表面的外部涂层中含有以西布曲尼作为杀生物剂的防
污底系统的船舶),应及时申请检验,并在 2023 年 1 月 1 日以后 24 个月内持有 AFS
公约修正案附则 4 要求的新格式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按本章 和 (3)要求进
行检验。
对于不受 AFS 公约修正案附则 1((76)决议)影响的船舶(包括以前
施涂过含有西布曲尼的防污底系统,但在 2023 年 1 月 1 日以前已由新的符合 AFS 公
约修正案附则 1 的防污底系统覆盖的船舶),可在下次检验申请时,签发符合 AFS 公约
修正案附则 4 要求的新格式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对于 和 所述船舶的换证,
还需考虑船旗国主管机关的要求(如有)。
检验申请
申请方应向 CCS 提交服务通知单,并随同服务通知单提交如下资料:
(1)船舶要素:
① 船名
② 船舶编号或呼号
③ 船籍港
④ 总吨位
⑤ IMO 编号
(2)由防污底系统生产厂出具的不含有机锡化合物和/或西布曲尼的防污底系统的声
明,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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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防污底系统类型(如:“不含有机锡的自抛光型”,“不含有机锡的消蚀型”,
“不含有机锡的传统型”,“无杀虫剂杀生物剂硅类型油漆,其它”。如果防污
底系统不包括活性成分,则应使用“无杀虫剂杀生物剂”)、名称和颜色;
②防污底系统生产厂名称;
③活性成分及其化学文摘资料(CAS 编号);
④工厂认可证书。
(3)不含有机锡化合物和/或西布曲尼的防污底系统和/或封闭涂层的采购凭证;
(4)涂装施工程序,包括清除原涂层的程序(如适用)。
(5)如使用封闭涂层,还应包括封闭涂层的相关信息,如名称、类型、颜色等。
(6)防污底系统的材料安全数据单表(MSDS)或类似文件。
初次检验
新造船初次检验
(1)该检验应验证如下项目:
① 确认申请方随申请书提交的 所述文件资料与相关规定要求和申请书所
述的一致性。
② 确认船舶所应用的防污底系统持有有效的 CCS 工厂认可证书或等效证书;
③ 确认在应用过程中所用的防污底系统的容器或包装上的产品标识与申请书
所述系统的一致性;
④ 确认防污底系统涂装过程符合施工程序,施涂于船舶的防污底系统符合相关
规定要求。
(2)如果没有来自防污底系统生产厂的支持性资料,或者来自防污底系统生产厂的
支持性资料不能提供足够的信息,或者验船师认为必要时,为验证符合性,验船师可在
防污底系统应用前、或应用期间或应用后进行取样和检测或其它现场检查。取样方法见
本指南附件 1。任何取样和检测不应影响防污底系统的完整性、结构或效用。
现有船舶初次检验
(1) (2)①和 (2)所述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现有船舶防污底系统应
清除,并应用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防污底系统。验船师应对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防污
底系统的去除情况进行确认,并按本章 条有关要求,对新应用的防污底系统进行
检验。或,
(2) 如果对 (2)②和 (2)所述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防污底系统采用
封闭涂层,则应验证实际应用于船舶的封闭涂层名称、类型和颜色与服务通知单检验申
请所述的一致性,并确认原防污底系统已完全被封闭涂层覆盖。对新防污底系统的检验,
按本章 条有关要求进行。或,
(3) 对于仅申请签发防污底系统证书的船舶,如果申请方申请检验时声明船舶现有
防污底系统不含有有机锡化合物和/或西布曲尼,则该防污底系统应通过如下一种或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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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验证方式,确认其与相关规定要求的符合性:
①可信的文件资料,包括:
a 材料安全数据表(MSDS)或类似文件,
b 防污底系统生产厂的符合声明,和
c 船厂和/或防污底系统生产厂出具的采购发票。
②其它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成员或者船舶以前船旗国签发的证书或符合证明。
③取样和/或测试,如必要,可按本指南附件 1 进行。
船长为 24 米及以上但总吨位小于 400 总吨的国际航行船舶的确认要求
(1) 船舶在初次投入营运前,应确认船舶持有一份由船舶所有人或船舶所有人授权
代理签署的《防污底系统声明》,该声明须附有适当的凭证(如油漆收据或合同发票)
或适当的签署。确认合格后,应填写相应检验项目表,不需要签发证书或符合证明。
附加检验
经 CCS 进行初次检验后,船舶防污底系统若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应进行附加检验:
(1)船舶防污底系统全部更换和替代时;
(2)船舶防污底系统修理范围约 25%或以上时;
(3)影响船舶防污底系统的重大改装时,如新增加船体中段。
涉及 (1)和(2)的附加检验应按 条要求执行,但对修理情况,可只
对修理部分改变或更换的防污底系统进行检验。
涉及 (3)重大改装部分的附加检验,经 CCS 确定,可作为新造船考虑,应
按 条要求执行。
船长为 24 米及以上但总吨位小于 400 总吨的国际航行船舶的确认要求
(1) 船舶防污底系统更换或替代时,或者船舶的防污底系统修理范围超过 25%时,
应确认船舶持有一份由船舶所有人或船舶所有人授权代理签署的《防污底系统声明》,
该声明须附有适当的凭证(如油漆收据或合同发票)或适当的签署。
(2) 确认合格后,应填写相应检验项目表,不需要签发证书或符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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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防污底系统证书
证书签发和签署
CCS经船旗国主管机关授权或应船东申请,对按本指南进行初次检验并确认
符合AFS公约要求的船舶签发《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或《防污底系统符合证明》以及
《防污底系统记录簿》。
船舶经附加检验合格后,应签发《防污底系统记录簿签署页》,注明改变或更
换所用防污底系统的细节。但如果船舶原防污底系统采用封闭涂层方法、现予以彻底清
除后应用新的满足相关规定要求的防污底系统的,则应重新签发《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
或《防污底系统符合证明》以及《防污底系统记录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