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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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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促进九江市规划法制化、科学化、规
范化,提升九江市城区建设品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
城乡规划条例》以及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系列要求及有关技术规范,
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在九江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实施规划管理、建设,适用本规
定。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各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没
有作出规定的,应按照上层次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规定中各有关技术要求为基本要求,同时应当满足国家、江西省
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用地管理
第一节 用地分类、适建范围
第五条 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
分类指南》的规定。
第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兼容性确
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范围的,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保证城市用地结构平衡;
(二)满足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要求;
(三)不对城市环境产生负面效应;
(四)不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
(五)不影响公共安全;
(六)不影响周边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
凡需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超出建设用地兼容性范围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
序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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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零星用地:
(一)小于 3000 平方米的居住用地;
(二)小于 2000 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
因用地狭窄或者与城市道路不相连等原因,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用地,按
照零星用地管理。
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时,应当按照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合理确定用地
边界,避免出现零星用地。
已有零星用地应当与相邻用地整合使用。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鼓励
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可以实施危旧改造、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
施、交通设施等建设项目;不宜实施居住及商业、商务等经营性建设项目。
第二节 建筑容量
第八条 建设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已批准的控
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建筑面积计算按《九江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计算规
则》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编制城市设计,经论证并按程序报批后确定地块控制指
标。
(一)城市重要地段、节点的建设项目,城市旧区改建项目;
(二)建筑高度 100 米以上商业、办公等超高层公共建筑的建设项目。
第九条 工业用地指标应符合自然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
及《江西省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不符合的须经专家论证确定。
第十条 同一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在同一时期取得的部分用地红线重合的
两块或者多块用地,且用地性质相同的,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统一规划
建设,总建设规模不得突破各地块原批准的建设规模之和。
第十一条 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因上位规划调整造成净
用地面积减少的,在符合交通、景观、消防、卫生、日照等有关规定,可依据原
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总建筑面积不变。
第三节 城市绿地
第十二条 各类建设项目,在用地范围内设置相应绿地,必须与主体工程同
步设计、 同步实施。
第十三条 城市快速路和交通性主干路红线两侧应设置绿化带,其宽度按以
下规定控制:
(一) 快速路红线两侧不宜小于 20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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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交通性主干路两侧不宜小于 15 米。
第十四条 各类新建建设项目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项目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 30%,老城区不宜小于 25%;
(二)文化娱乐、医疗卫生、科研设计等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应小于 30%;
(三)商业中心、批发市场、交通枢纽等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宜小于 15%;
(四)工业、仓储等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得超过1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五)老城区内的建设项目(除居住项目)绿地率指标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但不得低于现状水平。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附属绿地宜向公众开放。公共管理
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用地内的建筑鼓励实施立体绿化。新建建筑鼓励实
施屋顶绿化。
第十六条 带状水面(沟渠、溪流等)两侧应划定绿线,绿线宽度以控制性
详细规划为准。
第三章 风貌管理
第一节 空间形态
第十七条 临城市快速路、主干路、铁路以及临江、临湖、临山地区建筑物
的建筑界面,应 增加空间开敞度,形成前低后高的空间层次,并依据城市设计及
相关规划的控制要求,保证主要生态景观廊道视线通透。
第十八条 集中建设区域内,规划建筑布局应当遵循高低错落、丰富变化的
空间群体关系。
临城市快速路、主干路、铁路沿线、重要节点以及中央商务区、城市门户
区域内的居住建筑,其建筑外立面应当进行公建化设计,不得设置开敞式阳
台。
第十九条 建筑物的面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图 3-1、图 3-2):
(一)居住建筑高度在 20 米及以下的,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应大于 80
米;
(二)居住建筑高度在 20 米以上,54 米及以下的,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
不应大于 70 米;
(三)居住建筑高度在 54 米以上的,其最大连续展开面不应大于 50 米;
(四)临城市主干路一线的,建筑高度在 20 米及以上的建筑物最大连续展
开面宽之和,不应大于其规划用地临路一侧宽度的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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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临江一线的,建筑高度在 20 米及以上的建筑物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之
和,不应大于其规划用地临江一侧宽度的 50%;
(六)临湖、临山一线的,建筑物的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之和不应大于其规
划用地临湖、临山一侧宽度的 50%。
位于城市重要景观控制区或者具有标志性意义,影响城市生态景观的对建
筑面宽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工程(纪念性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等),应当通过城
市设计论证确定建筑体量及建筑面宽。
图 3-1 建筑面宽示意图
A、B、C 为连续建筑,A 为建筑最高部分
(一)A≤20 米,L≤80 米
(二)20 米<A≤54 米,L≤70 米
(三)A>54 米,L≤50 米
图 3-2 重要景观区域的建筑面宽控制

第二十条 建筑规模达到 8 万平方米的居住项目,一般宜至少采用2 个建筑
高度层次(不含裙房)。建筑规模达到 15 万平方米的居住项目,宜至少采用3 个
建筑高度层次(不含裙房)。
建筑高度在 20 米以下的,相邻两层次高度之间差值不宜小于 6 米,且最高
高度建筑栋数不小于总建筑栋数的 20%;建筑高度在 20 米以上的,相邻两层次
高度之间的差值控制在 30%-50%,且每类高度建筑栋数不宜小于总建筑栋数的
20%。当建筑高度仅有两个层次时,各层次建筑的建筑面积之和宜不小于总建
筑面积的 20%(图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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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3-3 居住建筑高度层次示意图

第二十一条 临山地区的建筑物,在主要人流汇聚的视线方向宜保证
20%~30%的山景不受建筑物遮挡(图 3-4),特殊情况下经论证可出现地标建筑
物突出山脊线的情况。
图 3-4 临山建筑界面建筑限高要求

第二十二条 建筑屋顶设计应注重艺术性,屋顶造型应与城市天际线、周
边环境相协调。滨江、环湖、临山地区的低层、多层建筑宜以坡屋顶为主;高层
建筑应强化整体竖向感和屋顶造型设计,屋顶宜采用顶部收分或平坡结合等处理
方式。
第二十三条 除防洪、水环境改善修复、生态保护、交通等公共设施以及
公益类设施外,老城区临湖新建建筑物的建筑高度不得大于该建筑物至湖泊绿线
的距离;新区新建建筑物的建筑高度不得大于该建筑物至湖泊绿线的距离,且临
湖建筑后退湖泊蓝线距离不得少于 50 米。
距离庐山风景名胜区边界 1 千米为庐山近山地区高度控制区,控制区内新建
建筑原则上控制在 24 米以下。
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军用设施、国家安全设施、 气象台、广播电
台、电视台以及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控制区范围内,新建建筑物
的建筑高度应符合各类专项规划的规定。
按照前三款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应当通过城市设计论证确定建筑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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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建筑色彩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相邻同性质建筑物的建筑色彩应选择同一色系,同一建筑物的主要
色彩组合一般不得超过 3 种,塔楼与裙房之间的色彩应协调有致。
(二)位于滨江、环湖、临山等景观控制区域的建筑物,建筑色彩应与周
边自然环境相协调,滨江、环湖地区的建筑色彩宜选用淡雅明朗的色系,临山
地区的建筑屋顶色彩应考虑城市俯瞰效果。
(三)除消防站、派出所、邮政局等国家规定有统一标识色彩的建筑物
外,原则上不得大面积采用红、黑、绿、蓝、橙、黄等高彩度原色。如需以强
烈色彩作为建筑外观色调的,应开展专题论证。
(四)建筑色彩应按照专项规划的控制要求执行,若本条规定与城市色彩
规划有冲突,以色彩规划为准。
第二节 公共空间
第二十五条 在公园绿地内进行建设的,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
(GB51192-2016)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街头广场不宜出现单调的大面积硬化铺装,不宜设置地面机
动车停车位,不得设置实体围墙沿道路围挡。
第二十七条 鼓励对环境状况较差的小广场、小绿地、街道界面进行改造,
利用桥下空间改造、口袋公园设计等方式进行微型公共空间规划。微型公共空间
的用地可通过建筑、绿化、道路等进行空间界定。
第二十八条 以居住性质为主,且用地沿城市主干路或滨江、环湖长度大
于或者等于 150 米的建设项目,宜按以下规定集中设置临街公共空间:
(一)临街公共空间长边应沿江、沿湖或者沿主干路设置。
(二)单个地块面积大于或者等于 3 万平方米的,临街公共空间面积不宜
小于该地块建设用地面积 1%。
(三)临街公共空间宜集中布局,地面及以上不得布置建筑,不得围合封
闭。
第二十九条 当地块临主要景观界面的长度超过 300 米时,应在地块内设
置垂直于景观资源的公共通道或视线通廊,加强景观资源的可达性和可视性。
第三十条 沿街建筑退让空间
(一)一般性退让空间
退让空间内宜设置隔离绿化,将退让空间与道路进行分隔,建议绿化隔离
带宽度≥(图 3-5)。绿化隔离带范围内,绿地率应≥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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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3-5 一般性建筑退让空间的断面示意图

(二)直接面向城市道路开门的带状商业街(含居住区底层商业)前的退
让空间
为满足沿街商业门前消防安全及人的活动需求,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绿线
的距离应≥8m,退让空间内宜设置家具小品,形成丰富的街道空间。退让空间
内布置了带状停车位的,应划分固定、完整的停车区域,建筑至停车区域的净
距离不小于 8 米,确保足够的车辆循环和人群活动空间。没有绿线的道路沿线
退让空间布置停车位必须增加不小于 米的沿路绿化带隔离遮挡(图 3-6、图
3-7、图 3-8)。
图 3-6 直接面向城市道路开门的带状商业街退让空间的断面示意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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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3-7 直接面向城市道路开门的带状商业街退让空间的断面示意图二
图 3-8 直接面向城市道路开门的带状商业街退让空间的断面示意图二
(三)居住小区的退让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