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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统计局政务公开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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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统计局政务公开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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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录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执法职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记录行政执法重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录法实行细则;
(三)记录执法检查规定;
(四)部门记录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五)记录人员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六)江苏省记录管理条例;
(七)江苏省记录管理奖惩办法;
(八)江苏省记录登记暂行办法等。
第三条 记录行政执法重要职责范围:
(一)依照录调查计划,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记录工作;
(二)检查监督全市记录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组织制定全市记录规范性文献;
(三)依照录指标体系,组织实行录报表制度,依法审定记录标准;
(四)在市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大的市情、市力调查,领导和协调全市城市和农村社会经济调查;
(五)搜集、整理、提供全市性的基本记录资料,并对录分析、记录预测和记录监督,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征询建议。定期发布全市录公报;
(六)指导本市各部门制定记录调查计划、调查方案,审批和管理部门记录调查项目;
(七)依法加强记录监审和监督检查工作,查处记录违法行为;
(八)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市记录信息自动化系统和记录数据库;
(九)组织指导全市记录干部教育、记录专业知识培训、记录征询服务等工作;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记录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的程序及时限
(一)申报:制定记录调查项目的部门送审或备案时,以部门名义发出申请审批或备案的函,认真填写《部门记录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登记表》。
(二)审批:记录部门对送审或备案的部门记录调查项目进行审核,提出修改意见和完善建议,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作出说明和解释,并按照修改意见认真进行修改。
记录部门对部门记录调查项目的具体审核工作完毕后,以记录局名义发函批复。批复分为:批准实行、不批准实行、建议暂缓实行三种。
(三)审批期限:记录部门自收到部门正式申请函及完整的相关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毕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完毕备案,完毕时间以复函日期为准。
第五条 公布记录资料审批程序及时限
(一)申报:公布资料的单位向记录部门提交申请公布资料的函,说明公布的理由和范围,并附拟公布的记录资料。
(二)审批:记录部门进行审查,并征求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意见。经审查,符合规定规定的记录部门正式发函批复。公布资料单位接到批复后,方可对外公布记录资料。
(三)审批期限:记录部门在接到公布单位的正式申请函后,个别记录数据资料的公布,2个工作日内完毕审批;系统性记录数据资料的公布,10个工作日内完毕审批,完毕时间以复函日期为准。
第六条 基本单位记录登记审批的程序及时限
(一)申报:新成立的、变更的、注销的、年检的单位持有关资料到政府记录部门申报,领取记录登记申请表或基本单位情况表或年检登记表认真填写。
(二)审批:记录部门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或变更或注销或年检。新成立的申报单位,经审批批准列户登记的,发给记录登记证(涉及正本和副本)并领取相关资料。
(三)审批期限:自收到申请单位所有材料审核符合规定之日起,新成立的基本单位申请登记,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放给记录登记证;变更登记,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重新发给记录登记证;注销登记,当天办理完毕,收回记录登记证;年检登记,当天办理完毕。
第七条 记录系列职称资格考试申领上岗证的程序
(一)记录系列职称资格考试程序
1、报名:每年4月份左右,符合报考条件者直接到市记录局人事教育处领取表格,填表后加盖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然后交市记录局人事教育处统一审核,经审核合格再办理交费等有关手续即可正式登记注册。
2、培训:培训采用自愿原则。市记录局将对培训报名者统一培训,统一管理。
3、考试和发证:考生在规定的时间统一参与全国统考,考试合格者将颁发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二)申领记录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程序
1、报名:记录在岗或将要从事记录岗位工作的人员,每年4月份左右,直接到市记录局人事教育处报名。
2、培训:记录专业中专以上毕业可不参与培训,直接申请办理记录人员初级从业资格证书。所持从业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在培训考核的基础上换发新证。记录在岗人员中,除上述对象外,都必须参与培训。其中无从业资格证书者,参与初级培训,所持从业证书有效期满者参与中级培训。
3、考试、考核和发证:市记录局统一组织培训人员和换证者分别参与考试和考核。对考试合格者和直接领证者颁发江苏省记录局统一印制的《记录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记录监督检查的程序及时限
(一)合用一般程序的案件查处程序涉及:备案、调查取证、检查报告、集体一审、事先告知(听证告知)、陈述申辩(听证)、集体二审、处罚决定、执行送达、结案归档。
(二)记录违法案件在备案后3个月内作出解决决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记录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3个月。
(三)实行记录行政处罚罚款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录法实行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江苏省记录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江苏省记录管理奖惩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
(四)来信、来电、来访举报记录违法行为的,接待机构和人员认真做好记录,一般在30天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记录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第九条 记录行政执法工作标准
(一)挂牌上岗。上班时间工作人员办公桌上摆放工作岗位牌,以方便基层同志办事找人和记录征询。
(二)态度热情。对来本局办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做到有问必答,不怕难、不嫌烦,工作人员使用文明用语,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
(三)工作认真。凡手续完备、材料齐全,在规定期间内办理完毕;对符合规定,手续材料不齐的一次性讲清需补办的手续,材料补齐后即行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依法解释,说明因素,让申请者理解。
(四)方便群众。廉洁高效地办理各种审批事项。各职能处室的岗位职责对外公布,明示办事程序和所需材料。
第十条 监督举报电话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泰州市记录局工作人员行政行为和各类记录违法行为均有权进行监督和举报。
 
行政监督举报电话:86839052(泰州市记录局人事教育处)
记录违法举报电话:86839043(泰州市记录局法规制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