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该【中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是由【世界末末日】上传分享,文档一共【26】页,该文档可以免费在线阅读,需要了解更多关于【中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其次章
城市规章的编制和审批……………………………………………………………
3
第三章
建设用地的规划治理………………………………………………………………
5
第四章
建设工程的规划治理………………………………………………………………
9
第五章 城市市政及公用设施工程的规划治理… 14
第六章 临时建〔构〕筑物的规划治理… 16
第七章 中心城区规划区的旧城区改造及保护… 19
第八章 法律责任… 21
第九章 附则… 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治理,保证城市建设的可持续进展,依据《中华人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方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在城市规划区内进展建设,必需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中山市行政区域范围,现状面积 1800 平方公里。本规定所称中心城区规划区,是指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范围。
第四条 城市规划是城市人民政府为了实现城市经济、社会进展目标,保证合理 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所作的统筹安排和综合部署,是进展城市建设和规划治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需符合城市规划,听从规划治理。 城市规划一经依法制定,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废止。确需修改时,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条 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必需符合国家有产规定和以下原则:
〔一〕 城市规划必需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连接,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 按城市可持续进展的原则,科学推测城市进展,合理确定城市规模,节约用地:
〔三〕 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生态环境的关系;
〔四〕 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城市水源,进展城市绿化,重点保护风景名胜区和城市景观河段,建设舒适、便捷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五〕 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建筑物、建筑群、自然地貌, 重点保护具有地方特色的历史风貌、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
〔六〕 城市建设实行区开发建设与旧城区改造相结合,搞好各项根底配套设施。区开发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旧城区改造按成片、成线进展综合改造;
〔七〕 旧城区的改造,应当保持历史文脉和社会构造与产业构造和布局调整相结合,完善公用配套设施,增加城市综合功能。
第六条 城市规划工作依法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七条 中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划委员会〕是中山市关于城市规划的决策机构,代表市政府使以下职权:
.
.
〔一〕 负责对城市总体规划、中山城区总体规划及其修编、调整方案的评审工作提出评审意见, 并报市人大审查;
〔二〕 负责各镇总体规划、各专项规划、分区规划、掌握性具体规划及重要修建性具体规划的审议,报市政府审批;
〔三〕 对城市规划重大工程的选址进展审议;
〔四〕 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规划委员会委员由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镇区主要负责人以及专家组成,由市政府聘任。 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中山市规划局是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治理工作和组织规定。中山市规划局火炬开发区分局是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的规划治理工作。各镇乡村建设办公室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照本规定权限负责本镇行政区域的规划治理工作。打算、国土房管、建设、公用事业、园林、消防、环保、工商、水利、通信、交通、供水、供电、 供气等部门和各镇政府,应当依照本规定协同规划部门实施城市规划治理。
第九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我市城市规划设计工作实行统一治理,负责城市勘察、 测量的实施和监视。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听从城市规划治理的义务,并有权对城市规划提出意见,监
督城市规划的实施,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展检举和控告。
.
.
其次章 城市规章的编制和审批
第一节 城市规划的阶段和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需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实行先进的方式和技术手段,提高城市规划水平。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具体规划分阶段进展。各阶段应当以上一阶
段城市规划为依据,并与本阶段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连接,其内容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有关 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三条 中山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是城市规划治理标准性文件,应依据国家有关标准,结合我市的实际状况制订,并依据城市经济和社会进展的实际状况,适时进展修订。
第十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需具备相应的勘察、测量资料及其他必要的根底资料。承受的测量图件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必需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必需由具备相应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担当。对非本市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实行注册制度。
第十六条 城市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有义务供给编制城市规划所需的资料,参与并协作城市规划的编制。第十七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具体规划应当进展多方案比较和技术论证,并实行适当的方式征询群众意
见。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经批准后,应通过传播媒介向社会公布,但按规定应予保密的除外。
其次节 总体规划与分区规划的编制和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中山市总体规划和中山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各镇的总体规划,必需与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定相连接,并依据中山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由所在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市规划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编制,经所在镇人民代表大 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其次十条 专业规划由有关部门提出,经编制城市规划的单位综合协调,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其次十一条 中心城市规划区的分区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其次十二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建设地区,其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镇区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节 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其次十三条 具体规划分为掌握性具体规划和修建性具体规划。 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的掌握性具体规划, 由市规划征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各镇中心区〔含中心区范围内的村庄〕 的掌握性具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各镇其他村庄和中心村的具体规划,在各镇规划治理部门的指导下,由各村村民委员会负责编制,报各 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其次十四条 具体规划的编制,应符合总体规划要求,并按以下要求进展设计:
〔一〕 符合分布规划的功能要求,符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建设指标要求;
〔二〕 符合环保、消防、防洪、河道、港口、道路等设施的规定;
〔三〕 按规划要求设置园林绿化用地,绿化指标应符合标准,并按规定保护古树、名木;
〔四〕 居住小区〔或工业区中配套小区〕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指标配套公共建筑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并与小区建设同步进展;
〔五〕 符合与铁路、供电、通信以及供水、排水、供气等工程管线之间安全距离的规定。其次十五条 大路沿线的城镇和村庄,必需重点编制大路边沿线和掌握性具体规划,内容包括用地功能、
建筑立面、道路坐标、管线等,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其次十六条 修建性具体规划由建设单位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掌握性具体规划以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供给的规划设计要点,托付持证及符合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展行编制,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其中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分局负责审批。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自然村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掌握性具体规划的要求,逐步编制修建性具体规划,纳入城市统一规划治理。
.
.
第三章 建设用地的规划治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其次十七条 建设用地的规划治理主要是建设工程的规划选址,并按城市规划确定用地性质、位置、面积和界限,确定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和要求。
其次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使用国有土地或征用集体全部的土地〔含临时用地〕,必需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土地治理规定,由建设单位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选址。变更土 地用途和建筑红线,办理延期建设或变更用地单位,均须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其次十九条 以下土地应予以重点保护,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转变用途:
〔一〕 城市建设用地:居住区绿地、城市绿化带、游憩绿地等绿化 用地,文化教育事业用地,体育运动场地,医疗卫生用地或规划确定的风景旅游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站,社会停车场〔库〕,市政管线走廊;
〔二〕 非城市建设用地:根本农田保护区、蔬菜保护用地等农业生产用地,自然植被保护区, 山体,水源保护区,水面及其他城市规划建设保存建设。
第三十条 严格掌握大路沿线两侧的建设。 大路必需划定“大路治理掌握区“和“不准建筑区“。各大路“大路治理掌握区“和“不准建筑区的宽度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一条 在大路“不准建筑区“范围内,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建、改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如需安排供电、通信、供水、排水、供气等管线及临时设施,应报交通交通部门同意后,再由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 在“大路治理掌握区“范围内建、扩建、改建各类建〔构〕筑物及管线,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需严格依据规划进展建设,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未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关部门不予 办理用地手续。
第三十三条 在中心城区规划区和重点建设地区内的工业、居住用地的开发建设,建设单位须按规划要求无偿供给肯定比例的用地指标和建筑面积指标,用于配套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效劳设施工程。 配套指标和配套工程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在中山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中确定。
第三十四条 建设用地的征用和界限的划分须符合以下要求:
.
.
〔一〕 紧邻 24 米宽以下道路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将相应的现状或规划道路用地〔按路中计〕纳入建设用地一并征用;
〔二〕 建 24 米〔含 24 米〕宽以上城市道路用地由市政府征用;超出道路红线以外的护坡、边沟等工程用地如占用耕地的,由市政府按临时用地征用。
〔三〕 因放射、通信、卫生、消防等特别要求须设置防护隔离带时,其防护用地应纳入建设用统一由建设单位征用;
〔四〕 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如使用权转让、使用功能转换,在办理用地手续时, 须重按建筑半间距、道路线中线等规划要求和实际用地状况划分用地界限,用地面 积有差异的须补征或调整。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展采石,开矿,挖取砂石、土方,堆置废渣、垃圾,回填水面等转变地形地貌的活动。确需进展上述活动的,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同意后,报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
其次节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治理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进展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需持建设工程的有效批准文件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 和附件是该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般应送交下 列有关文件资料:
〔一〕 说明建设工程性质、用地依据、建设用途、面积、工艺流程 及环保要求等状况的申请用地报告;
〔二〕 建设工程的立项批文;
〔三〕 主管部门、行业归口部门的有效批文;
〔四〕 标明该建设工程用地位置和界限的测量地形图;
〔五〕 用地的总平面布置图;
〔六〕 需选址的必需附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第三十七条 申办《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一般程序:
.
.
〔一〕 建设单位应填报《建设工程选址申请表》,并附送建设工程建议书和有关批准文件、图纸等资料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和范围初步选定建设工程的具体用地位置和界限,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三〕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和要求,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四〕 大型厂矿、大型市政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还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总平面规划设施方案,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建设工程选址意见 书》。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展非农建设转变土地用途,改建、扩建或转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必需先取得市规划及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和附件后,方可向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有地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必需在 1 年以内申请用地,逾期不申请用地又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期的,其持有的《建设股长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四十条 需要更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持有人名称、土地使用性质、位置、界址等内容,必需先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依法批准更改后,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输变更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用地单位、界址、面积、使用性质等内容,必需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内容相全都。
第四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市非农建设胜地年度打算指标和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确定年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总量。
第四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转功能,必需符合城市规划。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批准的掌握性具体规划,供给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场〔库〕、配套设施等规划要求,并将以上内容列入出让合同。 国有土地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由市土地征主管部门代表市政府出让土地。 国有土地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效的土地使用同出让合同和申请,向受伤方核发《建设用进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定转让条件进展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执行原出让合同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全同,必需附有原出让
.
.
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在开发和经营地过程中,未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变更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 国有土地使用权确需分割转让的, 该地具体规划中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效劳设施等建设工程,必 须在分割转让全同中明确受伤让方的实施责任。
第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机在抵押期间内,不得转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实的使用性质和规划要求;抵押处分后,必需持土地使用权证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并向土地治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换领土地使用权证。
第三节 临时建设用地的规定治理
第四十五条 严格掌握临时建设用地。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必需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经审查同意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 土行政治理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临时建设用地只能修建临时性建〔构〕筑物,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并且不得转让、抵押。
第四十六条 临时用地不得转变用地功能,其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2 年。超过期限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需延期使用的,可在不转变原用地功能的前提下,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输延期手续。
临时建设用地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和治理需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作 出终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打算,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临时用地使用证》。 使用期满未经批准连续使用的,作违法用地处理。
.
.
第四章 建设工程的规划治理
第一节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治理
第四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扩建、改建或修理建〔构〕筑物及道路等各项建设工程的,必需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规划报建手续,取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主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和附件是该证的配套文件,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十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以下规定审批:
〔一〕 在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以及在城市重点建设地区内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
〔二〕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国道、省道、高速大路、铁路两侧的“大路治理掌握区“范围内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各镇范围内的市场、医院、体育块馆、中学、旅馆〔酒店〕、文娱中心等主要公共建筑设施,建筑面积 5000 平方米以上〔含金 5000 平方米〕
的工业建筑,建筑高度超过 24 米的民用建筑,面积超过 2 公顷的工业小区和全部居住小区的建设,为镇一类建设工程,由所在镇乡村建设办公室受理并提出初步意见, 送市规划行政主部门审批、核发。
〔三〕 除本条其次项规定的建设工程外,各镇行政区域范围内建、改建、扩建〔构〕建筑物的建设工程,为镇二为建设工程,由所在镇乡村建设办公室审批后,由市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核发。
第四十九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一〕 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工程的有效文件、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红线图、地形图等资料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镇乡村建设办公室提出建设申请:
〔二〕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规划,对中心城区规划区、城市重点建设地区及镇一类建设工程发出建设工程规划建筑设计要点及红线图;
〔三〕 镇乡村建设办公室对镇二类建设工程发出建设工程规划建筑设计要点及红线图;
〔四〕 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据建设工程规划建筑设计要点及红线图的要求,托付持扯及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