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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审计实行方案。
第一部分 审计程序
全过程跟踪审计涉及项目建设前期阶段审计、项目建设实行阶段审计、项目竣工决算阶段审计、项目竣工审计评价建设前期阶段审计、项目建设实行阶段审计、项目竣工决算阶段审计、项目竣工审计评价等阶段。
全过程跟踪审计实行前,组成审计组,明确审计项目负责人和审计组成员。
审计组初次进点,应召开审计进点会。
审计组进点,审计组要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实行各阶段现场跟踪审计工作,及时出具各阶段审计报告和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组现场审计期间,应核查上次审计意见的整改贯彻情况并在本次审计报告中具体说明。
审计部根据审计报告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
所有审计工作完结后,应报送《全过程跟踪审计结果报告》《全过程跟踪审计结果报告》(格式见附件)。审计部下达竣工决算审计意见。同时,审计组须将《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汇总表和《竣工 结算审核报告》及时报送备案。
审计部就的审计成果(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记录报表等)、执业纪律、被审计单位评价、委托单位评价等记录进行归档,作为审计项目招投标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部分 审计重要内容
第一部分内容:前期阶段审计
审查基本建设项目核准和开工程序
项目是否未批先建。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建设规划及用地批准文献、项目设计及设计图审核文献等是否齐全。
项目主体工程是否擅自开工建设。贯彻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内外部条件,是否履行开工报批手续,
电源、铁路、公路或码头、燃气、中水等工程的建设条件是否同步投运。
审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情况 1、设备是否通过国家环保部门验收,经解决违规直接排放是否达标。
审查工程设计管理工作 工程设计是否符合× 公司工程设计规定。重要涉及:
是否建立、健全设计变更管理程序,其执行是否有效。
设计是否全过程招标或分阶段招标;初设文献初稿是否召开初设审查会议进行初设审查,上级公司是否进行初设批复。
初步设计概算编制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是否与核准的文献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和高估冒算的问题(原则上不能超过估算),是否经上级公司批复后实行。
工程建设设计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献进行,是否擅自变更设计。引起工程投资增长的设计变更、非生产性设施需要扩大规模或提高标准的设计变更是否履行设计变更的审批程序。 (1)设计变更是否有设计单位编制变更单(必须付投资增减预算表)。监理单位审核,项目单位审批。对已聘请审计监理的项目,所有的审计变更须由审计监理予以审核并提出意见。
项目超过规定金额设计变更费用是否经上级公司审批。
四、审查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福利设施情况
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是否依法取得土地证。
建设项目是否按照审批的规模征用土地,是否存在擅自扩大征地范围,一期建设征用二期用地情况。
是否存在未经集团公司批准擅自购建或超规模、超标准购建办公楼、职工生活基地、培训中心等非生产建筑物现象。
审查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项目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并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涉及:财务预算、会计核算方面;资金、资产管理方面;物资(燃料)采购、保管、使用方面;协议与招投标管理方面;综合计划管理方面(隐蔽工程验收、工程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各项内部控制制度。
内控制度的控制环节、控制措施是否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是否符合国家方针政策和集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是否促进了基本建设的顺利进行。
审查建设资金筹措和使用情况
资金筹集是否符合“ 既满足工程需要,又节约资金成本” 的原则;基建项目财务部门是否对贷款实行全过程管理,建立、登记贷款及担保协议台账、银行承兑汇票台账等;建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拆借挤占、挪用、转移建设资金和资金流失、损失浪费等情况。
审查建设项目前期费用管理情况。
前期费列支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前期费是指在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至项目核准批复之日与前期有直接关系的相关专题报告的编制、评审等相关工作环节所发生的费用,涉及勘察费、设计费和前期管理费等。前期管理费包含项目单位(筹建处)前期人员的工资及工资外人工成本费用、会议费、征询费、审查(评估)费、办公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及其它平常管理费。重点审查前期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
前期费列支人工费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纳入工资总额核算。
是否存在违规购置车辆现象。
项目核准后,初步设计收口前,项目公司是否将前期费报请上级公司或受委托的二级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经审核并经认定后计列入工程概算。
前期费是否实行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不得将其他阶段或项目的管理费用支出移至前期费中。
第二部分:项目建设实行阶段审计
审查招投标管理情况 审查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是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公司规定,重要内容涉及:
是否建立招标组织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工作。
是否根据工程进度编制年度招标工作计划并履行上报审批程序后组织实行。
是否组织编制建设工程招标方案(涉及招标文献),并按规定履行上报审批程序后组织实行。
是否组织工程招标和评标,并按规定履行招标结果上报审批程序后组织实行。
是否按照审批意见和拟定的招标结果进行协议谈判和签约。
(5)是否贯彻专人负责技术规范书、招标文献的审定。
(6)在自身不具有自行招标的条件下,是否按上级公司的管理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专业经验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
2、招标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1)招标方式。国家有规定规定公开招标的,应严格按规定执行。
(2)是否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中的信息是否全面、准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献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献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3) 对于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邀请的投标单位应为 3 家及以上;施工多个标段同时招标时,每单个标段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 3 家,总投标单位不得少于发标数的 2倍、且最少不得少于 5家。
(4)审查标段的划分是否适当,是否符合专业规定和施工界面衔接需要,是否存在标段划分过细、增长工程成本和管理成本的问题。
(5)是否进行资格审查。建设单位应按拟定的资格预审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预审,结果由招标代理机构复核。
3、审查招投标文献是否合规
(1)招标文献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全面、准确地表述了招标项目的实际状况和招标人的实质性规定。
(2)招标文献必须严格执行已拟定的设计原则、选型和技术参数。
(3)施工招标是否在招标文献和协议中准确描述协议价款的调整条件和办法。主体工程施工招标前是否组织了对招标文献的审查。
(4)审查投标保证金(保函)的额度和送达时间是否符合招标文献的规定。
(5)投标文献的送达时间是否符合招标文献的规定、法人代表签章是否齐全,有无存在将废标作为有效标的问题;
(6)审查标底文献(如有)的合理性,标底的保密措施及执行情况。
4、审查投标、开标、定标是否合规
(1)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是否在投标文献中载明,主体工程、关键性工作不得向外分包。
(2)投标人应按招标文献是否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保函)。 (3)主体工程不得选择未通过 GB/T2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T24000(环境管理体系)及 GB/T19000(质量管理体系)的承包商。
(4)是否能保证有效竞争和现场管理。火电工程有两台机组时可以选择 2 至 3 家主体施工单位,主辅工程施工单位不宜超过 5家。
(5)对于已经在上级公司 PMIS 上公布的不遵守协议、信誉差的投标人不允许参与公司系统工程投标。
(6)是否邀请所有投标人参与,开标过程是否进行全过程监督。 (7)否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参与项目评标的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拟定。
(8)评标是否根据招标项目的不同类型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集团公司管理规定,采用“ 通过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 综合评估法” 及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完毕评标后,应按规定编制并提交完整的书面评标报告,提出投标人综合排序意见。评标报告(含综合汇总表)应经评委全体成员和监督人员签字。
(9) 定标与协议签订是否合规。建设单位是否根据最终领导小组意见履行上报审批程序拟定最终的中标人。中标人拟定后,是否及时向中标人发出(预)中标告知书,在中标告知书发出后的× 个工作日内,应当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献和中标人的投标文献/承诺函等签订书面协议,同时签订保廉协议。中标人不得随意向别人转包工程,如中标人拟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或特殊工作分包给资质合格的分包单位,必须经建设单位批准并在协议中有明确约定。
九、审查协议管理情况 是否严格执行《× 公司协议管理办法》,协议的履行、变更、索赔、解除、终止和解决争议等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
1、是否存在无协议付款现象。
2、协议当事人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
3、是否严格按批复的招标结果签定协议。协议中涉及安全、质量、进度、造价的实质性条款是否与招标文献一致,是否严格按照招标文献、投标文献及澄清文献内容与中标单位签订协议。协议谈判中如发生招投标过程中未出现且无法预见的新情况,使招投标的前提条件发生变化,拟签订协议的实质性条款与招标文献发生改变,建设单位必须将拟签订协议的重要条款、发生变化的因素上报原审批单位批复后方可签订协议。
4、协议条款是否合规、严谨、公允。涉及:协议条款是否全面、合理,有无漏掉关键性内容,有无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法律手续是否完备;双方权利和义务是否对等,有无明确的协作条款和违约责任;协议是否存在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等导致协议无效的风险;协议是否有过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质量保证期是否符合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是否有履约保函;质保金的比例是否满足规定。
5、是否全面、真实地履行协议。履行协议有无随意调整协议范围、协议价格、减少技术标准及修改商务条款的现象。 施工协议内容是否所有完毕,是否切实履行协议条款,有无违反协议关键条款,增长协议金额、超付、超前支付或拖期支付进度款现象;供货协议是否严格按照设备协议供货范围、技术标准、运送方式和交货进度执行;设计协议是否按协议及时全面提供设计文献、概预算文献;监理协议是否按协议全面履行,相关工程资料是否及时全面提供归档;违约行为及其解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6、协议变更。协议变更的因素以及变更对成本、工期及其他协议条款的影响是否合理;协议变更后的文献解决工作,有无影响协议继续生效的漏洞。
7、终止协议查。审查终止协议的报收和验收情况、最终协议费用及其支付情况;索赔与反索赔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8、协议资料的归档和保管,涉及协议签订、履行分析、跟踪监督以及协议变更、索赔等一系列资料的收集和保管是否完整。 十、审查工程进度控制情况
1、审查施工许可证、建设及临时占用许可证的办理是否及时。
2、审查是否建立了进度迟延的因素分析和解决程序,对进度迟延的责任划分是否明确、合理(是否符合协议约定),解决措施是否适当。
3、审查工程、设备、材料进度款支付是否符合协议约定,金额是否准确,手续是否齐全,是否超付工程款。
4、审查有无因不妥管理导致的返工,窝工情况。
十一、审查工程质量控制情况
审查有无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2、审查是否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工作,对会审所提出的问题是否严格进行贯彻。
3、审查是否按规范组织了隐蔽工程的验收,对不合格的解决是否适当。
4、审查评估的优良品,合格品是否符合施工验收规范,有无不实情况。
5、审查中标人是否存在转包、分包及再分包的行为。
十二、审查工程监理情况 是否按照建立协议约定,对质量、安全、进度、费用等进行监督和管理,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设计文献的规定进行工程监理。
1、 监理人员配备是否符合协议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