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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契据(通用4篇)
动产抵押契据篇1
立动产抵押契据人 (以下简称立据人)兹向
银行(以下简称贵行)为担保对贵行在本金最高限额
元以内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所成立的债务(另立借据
或(1)及透支契据或本票或及(1)约定书或(1)及委任保证契约 等,作为本契据的附件,各该附件的规定其效力同于本契据),以 及其他一切债务及其利息、迟延利息、违约金、实行抵押权费用, 以及因债务不履行而发生的全部损害赔偿的清偿起见,特提供后开 抵押物,设定抵押权抵押与贵行,并愿遵守下列各条款:
一、贵行对于根据本契据所成立的债务,得分别规定其分别清 偿日期,并得随时中止贷放或减少贷放,或收回全部或一部已贷款 项,立据人及抵押物提供人均愿照办,绝无异议。
二、利息按各笔债务契约所约定的利率计算,其给付方法愿照 贵行规定。逾期利息按各笔债务契约所约定的利率计算。迟延还本 违约金依照各笔债务契约所约定的违约金计收标准计算。
三、贵行接受立据人及抵押物提供人所提供抵押物于登记后如
有粘贴标签或烙印的必要时,立据人及抵押物提供人应协助贵行或
第九条:抵押关系中合同发生变更、本合同继续有效,合同规 定的权力、义务,由变更后的合同主体享有、承租。抵押当事人应 当共同到房地产抵押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合同变更登记手续。合同条 。
第十条:违约责任:
1、
第十一条:该抵押合同签订后,乙方如未能按约履行债务,当 事人双方可以协商拍卖等合法处分抵押房地产。协议不成,甲方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处分抵押物时,除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外,所得款项 按如下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二)扣缴抵押物应当缴纳的税费;
(三)偿还债权人本金、利息、罚息及违约金 (四)剩余价款交还甲方。
如果变卖原抵押物的价款步足偿还甲方贷款本息或有关费用的, 甲方有权追偿应偿还部分。
第十二条: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提交合肥市仲
裁委员会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本合同全部条款履行完毕,抵押关系即告终止。甲、 乙双方应在15日内至房地产抵押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房屋项权利 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应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执行,也可以甲、乙双方另行协议。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各执份,执份。第十七 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乙方:
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时间:年 月日
上述就是对“不动产抵押协议”问题进行的解答,不动产抵押 协议是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的,抵押协议是应该有抵押物的基 本信息、抵押的期限、违约责任等的基本内容。
动产抵押契据篇4
抵押人(甲方):
抵押权人(乙方):
甲方为了 将自有房地产及其附着物抵押予乙方,作为
的保证。甲、乙双方根据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 原则,经共同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该房地产座落于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用地面积 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共有权证
号, 土地使用权证号,共有附着物 件,
抵押物价值人民币(大写):o曾于 年
月 日抵押予,期限为 个月,
至 年 月 日止,担保债务为人民币(大
写):元。
第二条甲方将上述房地产及其附着物之全部/部分抵押给乙方, 范围 (详情见附表及附图)。
第三条本次抵押担保债务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第四条设定抵押之房地产担保内容为被担保债务的本金、利息、 罚息、违约金及有关税费。
第五条 约定期限:年(月),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 止。
第六条抵押期间,抵押物由甲方占管。甲方在占管期间应当维 护抵押物的完好,乙方有权检查由甲方占管的抵押物,甲方应主动 予以配合。
第七条 抵押期间,甲方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抵押 物转让或以其它形式处置,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抵押物发生遗赠 或继承的,受遗赠人或继承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第八条除自然耗损外,抵押物发生毁损,甲方应当采取措施, 负责保养和维修,以减少损失,其费用由甲方自负,并及时通知乙 方。
第九条因甲方过失造成抵押物不能或不足以担保债务的,甲方 须及时提供或增加担保。
第十条 抵押已出租的房屋时,抵押人应当将房屋出租的事实告 知抵押权人,同时还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抵押合同生效后,原租 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抵押关系中合同主体发生变更、本合同继续有效,合 同规定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合同主体享有、承担。抵押当事 人应共同到房地产抵押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合同变更登记手续。合同 条款有变化的须重新签订合同。
凡抵押物增加、减少、移动等均应办理变更登记,所有登记等费用 由立据人及抵押和提供人连带负担。
四、立据人及抵押物提供人切实声明所提供的抵押物,完全为 立据人或抵押物提供人合法所有,并无任何他人权利或设定任何负 担,如日后发生纠葛,致使贵行受到损害时,立据人、及抵押物提 供人,均愿连带负责完全赔偿。
五、抵押物的现状如因不可归责于立据人、或抵押物提供人的 事由发生变动时,立据人及抵押提供人应即刻通知贵行。如拟出让 抵押物,或拟设定次顺位抵押权或拟设定影响贵行抵押权的权利, 或拟变更抵押物的现状时,均应事前征得贵行书面同意。抵押物的 税捐、修理等一切费用,均由立据人及抵押物提供人连带负担。
六、抵押标的物的占有人,应尽妥善保管的义务,保管或使用 抵押标的物,其因任何原因所生的损害,均由立据人及抵押物提供 人连带负担。
七、抵押物的存放地点,应按贵行指定存放于,非经 贵行同意,立据人及抵押物提供人保证决不擅自移动。
八、抵押物的保险,立据人及抵押物提供人同意经由贵行信托 部办理保险手续,并应以贵行为优先受益人保险足额,保险金额及 条件应商得贵行的同意,一切费用均由立据人及抵押物提供人连连 负担。所有保单及保费收据应交贵行收执。如由贵行垫付保费,立 据人及抵押物提供人应即偿还,如未即时偿还,贵行得径列入立据 人所欠款金额,并按本契据第二条规定的利率计算。但贵行并无代 为投保或代付保费的义务,如抵押物不幸遭遇损失,保险公司无论 因何事由拒绝或延迟赔款或赔款不足时,立据人及抵押物提供人即 负责清偿债务本息、迟延利息、违约金、及各项费用。或另外提供 贵行认可的担保品。决不借口意外损失推卸责任。
九、抵押物的取回占有或派员占有:
(一)立据人或抵押物提供人如有下列中任何情形之一,贵行 可取回占有或派员占有抵押物:
.不履行契约者或抵押物被迁移、出卖、出质、移转出租或受 其他处分,致有害于抵押权的行使。
.擅自毁灭抵押物的烙印或粘贴的标签。
.立据人或抵押物提供人的行为足使抵押物价值显著减少。
.贵行认为抵押物或借款运用不当及其他原因。
(二)其因占有抵押物所发生的任何损害或费用均由立据人及 抵押物提供人连带负担。立据人抵押物提供人或第三人拒绝交付抵 押物时,贵行得依本契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贵行占有抵押物时, 如立据人抵押物提供人或第三人在贵行占有抵押物后的十日期间内 履行契约,并负担占有费用者,得回赎抵押物;但抵押物有败坏之 虞,或其价值显有减少,足以妨害抵押权人的权利,或其保管费用 过巨,贵行于占有后得立即出卖。如立据人、抵押物提供人或第三 人在贵行占有抵押物后的十日期间内,仍不履行契约时,贵行得出 卖占有抵押物,出卖后立据人、抵押物提供人或第三人不得请求回 赎。出卖抵押物所得价金抵还债务本息,迟延利息,违约金及各项 费用,如有不足时,贵行仍得追偿。
(三)抵偿债务的先后得由贵行任意决定。
十、抵押物被占有后所所生天然或法定孳息或其他任何收益, 应由贵行抵偿所欠债务。
十一、立据人愿接受贵行对借款用途监督及对立据人业务财务 的稽核,如需各项表报立据人应立即供给,但贵行并无监督或稽核 的义务。
十二、本契据所规定的义务应以贵行所在地为履行地,如立据 人、或抵押物提供人违背或不履行本契据规定的各事项至涉讼时, 立据人及抵押物提供人的住所、居所、或营业所等,不论是否在贵 行所在地,或国籍有无变更,立据人、抵押物提供人及保证人同意 贵行所在地的地方法院为本契约的管辖法院。
十三、本契据所载立据人及抵押物提供人,均包括其继承人、
受让人、法定代理人、破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
十四、本契据规定如有未尽事宜,悉依有关法规及贵行暨银行 管理机构的规章及惯例办理,有关法规及贵行暨银行管理机构的规 章有修订时,并依各该修正后的规章办理。
本契据副本 份。
此致
银行
年 月 日
动产抵押契据篇2
抵押人:
配偶:
抵押权人:
为确保贷款担保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自有财产作抵押。
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用作抵押的财产。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共作价人民币 元整,实际抵
押额 元整。
第三条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负有维修、保养、 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四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财产;
甲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 项下抵押财产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有关公证、鉴定、登记、运输、保管等费用 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合同条款,应经抵押人同意并 达成书面协议。
第七条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 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
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抵押财产由乙方提前处分,以所获价 款优先受偿。
第八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抵押财 产:
.主合同约定的偿债期限已到,债务未依约偿还或所延期限届 满仍不能偿还;
.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
.债务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
处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债务和费用的,乙方有权 另行追索;
价款偿还债务还有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九条主合同债务人按期偿还债务的,抵押权终止。
第十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 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